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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在 田雅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雅芳的第二次臨時會提案報告:
案 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徹查新竹市社區應設管理委員會,對已成立或未成立造冊查核,並給予輔導成立。
說 明:
新竹市目前仍有許多應成立卻未成立,或是已報備查卻未進行實際運作的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而管理負責人之定義則依同條第十款之規定,「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按其設置目的係在代替管理委員會而為全體住戶共同事項之處理。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依此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為強制性規定,未成立時尚應推選管理負責人充代之,市府權責單位應進行徹查,並對此進行輔導。
辦 法:
應優先對於列管之建築物進行排查,並逐步將竹市轄區內之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備查後持續申報,應進行輔導已落實管委會之管理機制,並為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社區進行協助,已恢復社區應有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