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頂樓種花檢舉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頂樓種花檢舉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看板Plant標題Fw: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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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大樓頂樓擺放大型盆栽
時間: Wed Jul 22 23:16:28 2015
社區規約並無
1.約定頂樓為專用部分之規定。
2.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人使用
3.其他有關共有物管理之無名契約
4.不得於頂樓種植植物或盆栽
而若是小型盆栽數盆(3吋盆~5吋盆),總重量不會超過5KG
1.不影響屋頂平台結構或防水層
2.不影響排水功能(因為葉子都很小)(多肉植物),且會固定清除枯葉
3.佔據範圍最多2坪,頂樓平台約至少200坪以上(大概一層有8戶共用)
4.不妨礙其他住戶出入或是影響其使用權益,因為都放在角落,且未加設
任何固定之物,簡言之,像颱風天來還是會搬進來
這樣是否可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網路上找到相關資訊如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15/280277.htm
社區管委會則是主張該條例第16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
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不知各位是否有碰過相關問題
若有,各位是怎麼解決呢?
※ 編輯: mcintyre (59.115.69.8), 07/23/2015 01: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