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委員資格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委員資格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sukimikusa (月見草)看板LAW標題[問題] 管委會委員的資格時間Sun May 2...
法律條例部分,付於置底部分以作參考。
有一個部分,我並不太瞭解,想請各位釋疑,望請幫忙解說。
若某甲是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但他並無定居於此處(不住在這裡),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處的公寓者,則是某甲的家屬。
因此,某甲仍會每隔一段時日回到這裡,但不會在此處過夜定居。
那麼,某甲是否視為該公寓大廈的『住戶』?
依條例定義,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
組織。
某甲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推選為管理委員,但他並未定居於此處之情況,
是否使得推選成管理委員為無效(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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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
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
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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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謝謝。
我的觀念卡在,是否要他居住(定居)在此,才能稱其為『住戶』。
(只有區分所有權,但卻沒有居住於此,是否不為住戶)
※ 編輯: tsukimikusa (1.34.241.43), 05/20/2018 00: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