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調職處分之救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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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員調職處分之救濟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早上的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將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再度希望促轉條例能列入議程,另外公投法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希望能盡快解除僵局。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03-28 「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促進轉型正義應正名為實踐轉型正義,排入周五院會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

  • 公務員調職處分之救濟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28 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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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的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將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再度希望促轉條例能列入議程,另外公投法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希望能盡快解除僵局。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03-28

    「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促進轉型正義應正名為實踐轉型正義,排入周五院會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今(3/28)日於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針對公私部門的吹哨者提供誘因及保護的完整法律體系,將對包括食安、環境、勞動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公益揭弊有重大影響。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這部法律是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和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後,最後決定要將公私部門合併做出規範,推出「公益揭發保護法」,針對重大案件希望鼓勵知道內情者向相關機關提出舉發,使得在各個層面上所面臨相關的管制法規,能夠獲得不僅僅是事後處罰的效果,而是能發揮事前抑制的效果。在會中,同時也再度呼籲將時代力量黨團已六度闖關二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正名為「實踐轉正義」,不只是促進和規劃,而是要實踐和推動。並期待各黨團支持,能列入本週五第三會期第一次的討論事項中完成立法。

    有關《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的制定,黃國昌說明本部法律的特色如下:一、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鼓勵知悉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之人勇於揭發不法。二、公私部門之揭發均受保護。三、不區分身分,縱使不是內部人揭發,亦受保護。四、一定條件下容許向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民意機關、媒體受理揭發。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勞工之契約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六、檢舉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十。

    黃國昌說明,公私部門合併的規範,保護的不僅是內部的人,揭弊人及與揭弊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為了擔心事後遭到秋後算帳的不利處分,都在本法保護範圍內。因此如因揭弊而使得在僱傭上遭到不利的處分,被減薪、調職,甚至被解僱,本法均明確規範這樣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針對不當措施對揭弊人的損害,除了對於在法律當中採取不當措施的人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也允許揭弊人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及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最後,因為過去散見在各法規中有關吹哨者保護的獎勵機制常常形同具文,因此在第二十六條揭發人的獎勵中,除了規範給予獎金之外,在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的獎金發給的標準,主管機關在訂定時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因為今天這樣一個公益的揭發,而導致國家在國庫所合理取得不管是罰鍰、罰金,還是沒入不法利益的財產,以最低百分之十的數額,當作是吹哨者保護的獎金。

    黃國昌也特別指出,若是大家注意到前陣子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到此事時,無論是針對環保或食安的要件,均不斷強調公益揭發保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就有關於公益揭發的保護目前散見在各法規的規範體系,無法提供完整的保護,因此希望藉由《公益揭發保護法》的制定,能提供全方位的、有關於公益揭發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給吹哨者足夠的誘因及必要的保護,有效地抑止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能夠有比較好的效果。

    記者會上也由林昶佐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意見。徐永明總召也特別喊話,在稍後中午的程序委員會上,黨團會將《促轉條例》增列到周五的院會討論事項。上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曾提過六次列入討論事項均被否決,今天會再試一次。同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對應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促轉應該要改成「實踐」轉型正義條例,本來的規劃角度中納入黨產這一塊應該要重新擬定,針對司法不法的救濟和政治檔案的徵集,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立委林昶佐在說明轉型正義修正意見時,開宗明義即指出,不當黨產已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無須在《轉型正義條例》裡處理了,也因此應當趁此作全盤的思考及調整。首先,轉型正義整個步驟和包括範圍應完整,因此在修正動議裡明列實踐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推動人事的除垢及司法不法的受害者相關救濟程序。

    林昶佐指出,許多媒體和民意代表均已揭發過,在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日本殖民政府的財產過程裡,除國民黨和附隨組織有侵占事實以外,也有非國民黨的人上下其手,曾被揭露最大的案例即是連震東身為接收大員的仁濟院案子。原本是公立機構的仁濟院,在接收後就由連震東及其他私人成員將此公立機構在不明不白的狀況下接收為私人機構,仁濟院擁有台北市許多精華地段上百億的土地。戰後無論威權統治時期或接收時期初期被侵占的不只是黨產而已,也有許多公務員和私人有侵占國產的情形。面對非國民黨的人和團體侵占國產的情況,應在轉型正義條例裡去補充處理。因此,在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裡,也把被不當侵占國家財產的調查和回復,包括返還等列入應當推動的項目,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地去實踐轉型正義的工作。

    徐永明在會議最後表示,公投法、民法修正案、黨職併公職等法案都已經出了委員會,但是依照院長當時就黨團協商訂下來的規範,若無召開一次協商即無法進到院會裡,因此他呼籲這三個法案負責召集的委員們,要儘快來召集協商,尤其是公投法。此外,針對上禮拜有關《兩岸監督條例》的爭議,黨團會再次發文給院長,希望由院長來召集協商解決。徐永明說,上週在委員會裡大家都同意開聯席審查會議,可是有關時程的安排和誰來負責召集、法案的審查還有不同意見,現在是時候希望院長應該要出來處理監督條例在委員會的爭議。此外,有關修憲公投等議題,徐永明也表示,從第一會期就不斷希望院長和各黨團能夠趕快將修憲委員會組起來,啟動全方位的憲政改革,徐永明說,期待包括18歲投票門檻等修憲案能趕快通過,在2018年即開始實施。針對修憲公投的意見,徐永明也強調,大方向上只要是讓台灣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路,他相信各黨團都會支持的,這也不影響公投法補正的時程,希望同時並進。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 公務員調職處分之救濟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3-28 1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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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03-28

    「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促進轉型正義應正名為實踐轉型正義,排入周五院會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今(3/28)日於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針對公私部門的吹哨者提供誘因及保護的完整法律體系,將對包括食安、環境、勞動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公益揭弊有重大影響。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這部法律是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和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後,最後決定要將公私部門合併做出規範,推出「公益揭發保護法」,針對重大案件希望鼓勵知道內情者向相關機關提出舉發,使得在各個層面上所面臨相關的管制法規,能夠獲得不僅僅是事後處罰的效果,而是能發揮事前抑制的效果。在會中,同時也再度呼籲將時代力量黨團已六度闖關二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正名為「實踐轉正義」,不只是促進和規劃,而是要實踐和推動。並期待各黨團支持,能列入本週五第三會期第一次的討論事項中完成立法。

    有關《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的制定,黃國昌說明本部法律的特色如下:一、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鼓勵知悉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之人勇於揭發不法。二、公私部門之揭發均受保護。三、不區分身分,縱使不是內部人揭發,亦受保護。四、一定條件下容許向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民意機關、媒體受理揭發。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勞工之契約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六、檢舉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十。

    黃國昌說明,公私部門合併的規範,保護的不僅是內部的人,揭弊人及與揭弊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為了擔心事後遭到秋後算帳的不利處分,都在本法保護範圍內。因此如因揭弊而使得在僱傭上遭到不利的處分,被減薪、調職,甚至被解僱,本法均明確規範這樣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針對不當措施對揭弊人的損害,除了對於在法律當中採取不當措施的人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也允許揭弊人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及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最後,因為過去散見在各法規中有關吹哨者保護的獎勵機制常常形同具文,因此在第二十六條揭發人的獎勵中,除了規範給予獎金之外,在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的獎金發給的標準,主管機關在訂定時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因為今天這樣一個公益的揭發,而導致國家在國庫所合理取得不管是罰鍰、罰金,還是沒入不法利益的財產,以最低百分之十的數額,當作是吹哨者保護的獎金。

    黃國昌也特別指出,若是大家注意到前陣子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到此事時,無論是針對環保或食安的要件,均不斷強調公益揭發保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就有關於公益揭發的保護目前散見在各法規的規範體系,無法提供完整的保護,因此希望藉由《公益揭發保護法》的制定,能提供全方位的、有關於公益揭發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給吹哨者足夠的誘因及必要的保護,有效地抑止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能夠有比較好的效果。

    記者會上也由林昶佐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意見。徐永明總召也特別喊話,在稍後中午的程序委員會上,黨團會將《促轉條例》增列到周五的院會討論事項。上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曾提過六次列入討論事項均被否決,今天會再試一次。同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對應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促轉應該要改成「實踐」轉型正義條例,本來的規劃角度中納入黨產這一塊應該要重新擬定,針對司法不法的救濟和政治檔案的徵集,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立委林昶佐在說明轉型正義修正意見時,開宗明義即指出,不當黨產已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無須在《轉型正義條例》裡處理了,也因此應當趁此作全盤的思考及調整。首先,轉型正義整個步驟和包括範圍應完整,因此在修正動議裡明列實踐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推動人事的除垢及司法不法的受害者相關救濟程序。

    林昶佐指出,許多媒體和民意代表均已揭發過,在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日本殖民政府的財產過程裡,除國民黨和附隨組織有侵占事實以外,也有非國民黨的人上下其手,曾被揭露最大的案例即是連震東身為接收大員的仁濟院案子。原本是公立機構的仁濟院,在接收後就由連震東及其他私人成員將此公立機構在不明不白的狀況下接收為私人機構,仁濟院擁有台北市許多精華地段上百億的土地。戰後無論威權統治時期或接收時期初期被侵占的不只是黨產而已,也有許多公務員和私人有侵占國產的情形。面對非國民黨的人和團體侵占國產的情況,應在轉型正義條例裡去補充處理。因此,在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裡,也把被不當侵占國家財產的調查和回復,包括返還等列入應當推動的項目,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地去實踐轉型正義的工作。

    徐永明在會議最後表示,公投法、民法修正案、黨職併公職等法案都已經出了委員會,但是依照院長當時就黨團協商訂下來的規範,若無召開一次協商即無法進到院會裡,因此他呼籲這三個法案負責召集的委員們,要儘快來召集協商,尤其是公投法。此外,針對上禮拜有關《兩岸監督條例》的爭議,黨團會再次發文給院長,希望由院長來召集協商解決。徐永明說,上週在委員會裡大家都同意開聯席審查會議,可是有關時程的安排和誰來負責召集、法案的審查還有不同意見,現在是時候希望院長應該要出來處理監督條例在委員會的爭議。此外,有關修憲公投等議題,徐永明也表示,從第一會期就不斷希望院長和各黨團能夠趕快將修憲委員會組起來,啟動全方位的憲政改革,徐永明說,期待包括18歲投票門檻等修憲案能趕快通過,在2018年即開始實施。針對修憲公投的意見,徐永明也強調,大方向上只要是讓台灣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路,他相信各黨團都會支持的,這也不影響公投法補正的時程,希望同時並進。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 公務員調職處分之救濟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3-28 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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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團會後記者會【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發人保護】2017.3.28

    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促進轉型正義應正名為實踐轉型正義,排入周五院會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今(3/28)日於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針對公私部門的吹哨者提供誘因及保護的完整法律體系,將對包括食安、環境、勞動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公益揭弊有重大影響。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這部法律是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和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後,最後決定要將公私部門合併做出規範,推出「公益揭發保護法」,針對重大案件希望鼓勵知道內情者向相關機關提出舉發,使得在各個層面上所面臨相關的管制法規,能夠獲得不僅僅是事後處罰的效果,而是能發揮事前抑制的效果。在會中,同時也再度呼籲將時代力量黨團已六度闖關二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正名為「實踐轉正義」,不只是促進和規劃,而是要實踐和推動。並期待各黨團支持,能列入本週五第三會期第一次的討論事項中完成立法。

    有關《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的制定,黃國昌說明本部法律的特色如下:一、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鼓勵知悉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之人勇於揭發不法。二、公私部門之揭發均受保護。三、不區分身分,縱使不是內部人揭發,亦受保護。四、一定條件下容許向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民意機關、媒體受理揭發。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勞工之契約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六、檢舉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十。

    黃國昌說明,公私部門合併的規範,保護的不僅是內部的人,揭弊人及與揭弊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為了擔心事後遭到秋後算帳的不利處分,都在本法保護範圍內。因此如因揭弊而使得在僱傭上遭到不利的處分,被減薪、調職,甚至被解僱,本法均明確規範這樣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針對不當措施對揭弊人的損害,除了對於在法律當中採取不當措施的人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也允許揭弊人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及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最後,因為過去散見在各法規中有關吹哨者保護的獎勵機制常常形同具文,因此在第二十六條揭發人的獎勵中,除了規範給予獎金之外,在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的獎金發給的標準,主管機關在訂定時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因為今天這樣一個公益的揭發,而導致國家在國庫所合理取得不管是罰鍰、罰金,還是沒入不法利益的財產,以最低百分之十的數額,當作是吹哨者保護的獎金。

    黃國昌也特別指出,若是大家注意到前陣子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到此事時,無論是針對環保或食安的要件,均不斷強調公益揭發保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就有關於公益揭發的保護目前散見在各法規的規範體系,無法提供完整的保護,因此希望藉由《公益揭發保護法》的制定,能提供全方位的、有關於公益揭發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給吹哨者足夠的誘因及必要的保護,有效地抑止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能夠有比較好的效果。

    記者會上也由林昶佐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意見。徐永明總召也特別喊話,在稍後中午的程序委員會上,黨團會將《促轉條例》增列到周五的院會討論事項。上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曾提過六次列入討論事項均被否決,今天會再試一次。同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對應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促轉應該要改成「實踐」轉型正義條例,本來的規劃角度中納入黨產這一塊應該要重新擬定,針對司法不法的救濟和政治檔案的徵集,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立委林昶佐在說明轉型正義修正意見時,開宗明義即指出,不當黨產已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無須在《轉型正義條例》裡處理了,也因此應當趁此作全盤的思考及調整。首先,轉型正義整個步驟和包括範圍應完整,因此在修正動議裡明列實踐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推動人事的除垢及司法不法的受害者相關救濟程序。

    林昶佐指出,許多媒體和民意代表均已揭發過,在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日本殖民政府的財產過程裡,除國民黨和附隨組織有侵占事實以外,也有非國民黨的人上下其手,曾被揭露最大的案例即是連震東身為接收大員的仁濟院案子。原本是公立機構的仁濟院,在接收後就由連震東及其他私人成員將此公立機構在不明不白的狀況下接收為私人機構,仁濟院擁有台北市許多精華地段上百億的土地。戰後無論威權統治時期或接收時期初期被侵占的不只是黨產而已,也有許多公務員和私人有侵占國產的情形。面對非國民黨的人和團體侵占國產的情況,應在轉型正義條例裡去補充處理。因此,在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裡,也把被不當侵占國家財產的調查和回復,包括返還等列入應當推動的項目,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地去實踐轉型正義的工作。

    徐永明在會議最後表示,公投法、民法修正案、黨職併公職等法案都已經出了委員會,但是依照院長當時就黨團協商訂下來的規範,若無召開一次協商即無法進到院會裡,因此他呼籲這三個法案負責召集的委員們,要儘快來召集協商,尤其是公投法。此外,針對上禮拜有關《兩岸監督條例》的爭議,黨團會再次發文給院長,希望由院長來召集協商解決。徐永明說,上週在委員會裡大家都同意開聯席審查會議,可是有關時程的安排和誰來負責召集、法案的審查還有不同意見,現在是時候希望院長應該要出來處理監督條例在委員會的爭議。此外,有關修憲公投等議題,徐永明也表示,從第一會期就不斷希望院長和各黨團能夠趕快將修憲委員會組起來,啟動全方位的憲政改革,徐永明說,期待包括18歲投票門檻等修憲案能趕快通過,在2018年即開始實施。針對修憲公投的意見,徐永明也強調,大方向上只要是讓台灣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路,他相信各黨團都會支持的,這也不影響公投法補正的時程,希望同時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