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國律師聯合會繳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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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全國律師聯合會繳費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28的網紅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

  • 全國律師聯合會繳費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1 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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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律師的天職。

    律師法在2020年1月選舉期間中偷偷修正以後 (中華民國? 改為全國? 對外國英文名字為 Taiwan Bar Association)台灣律師公會裡頭全國聯合會變成律師業界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這一次修正民進黨諸公明知連記選舉的辦法 違法違憲 竟然明目張膽 知法玩法 訂在法律專業的律師法選舉辦法當中 ,最近全聯會代表 的選舉 聽說報名已經截止 律師幾乎都沒有接到參選的通知 ?我只是聽說他們不知道用什麼違法的公告程序 ?而且只限於5月28日當天截止親自報名參選, 我因為當天到台中高分院開庭根本沒辦法報名 我認為 全聯會沒有通知各律師會員, 程序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等應送達通知的強制規定 ,跟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所違背, 我要親自到全聯會 找 主事者 問清楚,為何違法侵害個人律師會員的參選參政權?若不說明則應提告以維民主法治 ,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如何?
    附件一
    依據大法官733號解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連記法選舉制度違憲,連帶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限制連記投票法也是違憲應予廢除, 不能變本加厲。
    附件二
    本律師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編號第28號,參選的政見如下:
    一、改變選舉制度,揚棄違法違憲的人民團體選罷辦法第四條 「以無記名連記法」製造派系鬥爭的選舉方式 ,全面改為合法合憲的「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方式。
    二、行政訴訟業務為律師的專業領域,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僅能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代理人出庭, 會除其他人員可以代理訴訟的規定 拓展律師業務領域。
    三、律師團體最大的永遠在野及監督政府的人民團體,強化公會為會員服務、合理繳費及加強倫理訓練及監督政府功能,取締及移送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反律師法案件。
    ***** 台北律師公會 2020年 理監事選舉 請支持堅持改革的律師參選人 理事28號 邱一峰律師監事請投15號 蕭蒼澤律師感恩。
    律師法第 14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當然理事應於當選後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依本法規定完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改制事宜。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應於其就任後三個月內,將組織改造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辦理相關登記。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第一項之組織改造委員會成立後,關於內部規章之訂定、修正與廢止,應先徵詢其意見。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2 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個人會員名冊後一個月內,辦理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由前條第二項確定之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出之。
    參選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個人會員,為二種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一項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二年。
    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如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該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另推派具一般會員身分之理事兼任第三項第一款之當

  • 全國律師聯合會繳費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3 1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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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面貌的律師法,七十多年來的最大變革!】

    律師界一直是民進黨最堅實的力量,在小英政府的司改進程中,律師界也從未缺席。

    律師法的全盤修正律師界一直殷殷期盼,因此在本屆立委上任後,即有多達12個版本相繼提出,但由於台北市律師公會與各地公會意見相當分歧,期間在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才剛作成,會員人數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超過7成的台北律師公會,不久後竟然就宣布退出全聯會了。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律師界的內鬨,但其實更象徵著律師界對於制度改革的引頸期盼。羅秉成政委在歷經23次協調後,遂將行政院版於108年4月26日送來立法院審議。由於這次行政院版條文將原本的53條擴增為146條,增修的幅度相當大,是七十多年來修正幅度最深、最廣的一次,所涉及的不僅是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不能退職擔任律師外,而最重要的變革就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將來全國律師都是會員,可以直接參與會務的運作,透過「組織直選化」,充分體現全體律師的民主意向。我也高度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揮別兩公會過去分裂的動盪,打造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聯合會,讓律師界重新團結!

    除此之外,年輕律師的需求,我們也聽到了!這一次修法為了讓「執業自由化」,我們重新檢討了政府過去「業必歸會」的管制措施,未來,律師基於結社自由,一樣可以加入複數的地方律師公會,但更重要的是,即便不加入其他的地方律師公會,律師一樣可以跨區執業,省去動輒好幾萬的入會費,只需要在跨區執業期間按月繳納3、400元就好,相信可以大幅減輕年輕律師的負擔。

    當然,我們注意到這樣的變革,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會有一定的衝擊,所以在「公會在地化」的考量下,我們設計了許多保障地方公會的條款,並且鼓勵公會發展在地特色,例如各地方公會在全律會有當然理事、團體會員代表等保障名額,而且限於在地律師才能兼任。此外,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必須要由在地律師來主導。至於預算部分,我們設計了中央挹注經費的依據。最後,為了避免違規跨區未繳費的情形,還明定法院、地檢署協助稽核跨區執業的法定義務。

    這次律師法修法可謂相當艱鉅,除歷經兩次審查會審查、四次黨團協商外,民進黨更與各律師公會、專利師公會、地政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生技代表不下十次的溝通協調,如此修法的結果不僅受到各界的支持,更是民進黨勇於負責承擔的結果。

    在審、檢、辯的三角關係下,律師制度的健全,是提升司法品質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這一次的修法,我們還重新檢討了發給律師證書的消極資格、律師懲戒制度,避免律師界蒙受司法回收桶之譏。

    然而,身為立法者,能夠透過法律實踐的改革畢竟有其限制,尤其是在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下,更是如此。由衷期盼,這一次的修法能夠催生出強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僅凝聚全體律師的向心力,更勇猛地承擔起國家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等公益任務。

    律師法三讀通過了,這是一個歷史時刻,我國司法史儼然開啟新的篇章,接下來就是一個嶄新的開始!

    最後要感謝周春米 立委,若非她專業、耐心主持協商,律師法是沒辦法通過的。

  • 全國律師聯合會繳費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3 1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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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面貌的律師法,七十多年來的最大變革!】

    律師界一直是民進黨最堅實的力量,在小英政府的司改進程中,律師界也從未缺席。

    律師法的全盤修正律師界一直殷殷期盼,因此在本屆立委上任後,即有多達12個版本相繼提出,但由於台北市律師公會與各地公會意見相當分歧,期間在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才剛作成,會員人數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超過7成的台北律師公會,不久後竟然就宣布退出全聯會了。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律師界的內鬨,但其實更象徵著律師界對於制度改革的引頸期盼。羅秉成政委在歷經23次協調後,遂將行政院版於108年4月26日送來立法院審議。由於這次行政院版條文將原本的53條擴增為146條,增修的幅度相當大,是七十多年來修正幅度最深、最廣的一次,所涉及的不僅是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不能退職擔任律師外,而最重要的變革就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將來全國律師都是會員,可以直接參與會務的運作,透過「組織直選化」,充分體現全體律師的民主意向。我也高度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揮別兩公會過去分裂的動盪,打造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聯合會,讓律師界重新團結!

    除此之外,年輕律師的需求,我們也聽到了!這一次修法為了讓「執業自由化」,我們重新檢討了政府過去「業必歸會」的管制措施,未來,律師基於結社自由,一樣可以加入複數的地方律師公會,但更重要的是,即便不加入其他的地方律師公會,律師一樣可以跨區執業,省去動輒好幾萬的入會費,只需要在跨區執業期間按月繳納3、400元就好,相信可以大幅減輕年輕律師的負擔。

    當然,我們注意到這樣的變革,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會有一定的衝擊,所以在「公會在地化」的考量下,我們設計了許多保障地方公會的條款,並且鼓勵公會發展在地特色,例如各地方公會在全律會有當然理事、團體會員代表等保障名額,而且限於在地律師才能兼任。此外,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必須要由在地律師來主導。至於預算部分,我們設計了中央挹注經費的依據。最後,為了避免違規跨區未繳費的情形,還明定法院、地檢署協助稽核跨區執業的法定義務。

    這次律師法修法可謂相當艱鉅,除歷經兩次審查會審查、四次黨團協商外,民進黨更與各律師公會、專利師公會、地政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生技代表不下十次的溝通協調,如此修法的結果不僅受到各界的支持,更是民進黨勇於負責承擔的結果。

    在審、檢、辯的三角關係下,律師制度的健全,是提升司法品質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這一次的修法,我們還重新檢討了發給律師證書的消極資格、律師懲戒制度,避免律師界蒙受司法回收桶之譏。

    然而,身為立法者,能夠透過法律實踐的改革畢竟有其限制,尤其是在尊重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下,更是如此。由衷期盼,這一次的修法能夠催生出強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僅凝聚全體律師的向心力,更勇猛地承擔起國家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等公益任務。

    律師法三讀通過了,這是一個歷史時刻,我國司法史儼然開啟新的篇章,接下來就是一個嶄新的開始!

    最後要感謝周春米 立委,若非她專業、耐心主持協商,律師法是沒辦法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