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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線交易罰則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
內線交易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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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罰則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個規模4.4兆元,影響近1,400萬人權益的勞動基金,過去八年來共發生過四次炒股弊案。前三案都是基金經理人利用職權上的便利,從中進行內線交易謀取私利,而這次更是驚爆出內部人炒股,膽大妄為之舉震驚社會。
不過就以往勞動基金委外代操的三件不法案件審理結果來看,對於涉案代操投信的罰則多僅是沒收履約保證金、終止契約、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及違約罰款,限制投信公司五年內不得參與基金運用局委託招標案等。對個別基金經理人的處罰,除了刑責外,最重勒令基金經理人解職,三年內不准任職投信業等。
我國最近一次的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最快將在2026年破產。雖然勞保操作績效連續兩年大賺4,735億及3,164億的史上最佳紀錄,但去年政府首度撥補20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彌補部分虧損缺口,顯然再不修法,未來每年撥補的金額只會愈來愈龐大。
日前退休基金協會調查,已有66%受訪者贊同勞退新制中,保留政府管理的保證收益基金同時,也開放勞工自主選擇投資標的。其中15到39歲族群中,贊成比例達七成以上。但修法進度還是追不上民意之所向。」
內線交易罰則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浩鼎案今天宣判前中研院長翁啟惠無罪,令人欣慰。
2016年本案喧騰時,我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一次質詢中,用一張圖分析浩頂為了買OBI-822所涉股票,不受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範,故翁啟惠院長亦無揭露之責。
今天下午和翁院長通電話,翁院長在電話中謝謝我,他跟我說,我當年質詢的這張分析圖,把事實說的很清楚,對他獲判無罪的審理,起了一定作用,我也感到很高興。
~~~~~~~~~
質詢內容: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此時此刻是用戒慎恐懼的心情要與副院長討論
翁啟惠院長所涉及的這個重大案件,我們今天看到翁院長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說明書,但是 在說明書中,翁院長並沒有表明他什麼時候要回國,對此我們感到非常遺憾,本席在此鄭重呼 籲翁院長要儘速回國來釐清所有事實的真相,還給中研院清淨與清白。
對於這整件事情的討論過程,本席非常關注的是,對於翁啟惠院長所涉及的這個事件及所涉 及的範疇應該用什麼樣的思考檢測工具來考量,是要用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 、科技基本法還是中研院相關的法規命令?另外當然可能還涉及到證券交易法等多項相關法律 ,但總是要先把事實釐清才知道要如何定位。
我一直在摸索與追查,但到現在還沒辦法釐清足夠的事實真相,所以今天特別在這裡與副院 長交換意見。大家最近比較常使用的工具是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該處 理原則第二條規定「本原則所稱科技移轉,指將歸屬於本院之科技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業者做 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也就是說,這個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要處理的是 屬於中研院權限的研究成果技轉案件,如果翁啟惠這次所涉及的案件不屬於中研院相關的技術 移轉,請問他受不受這個處理原則的規範?
主席:請中研院王副院長答復。
王副院長惠鈞:主席、各位委員。聽起來好像應該不用。
管委員碧玲:所以他不必揭露,他也沒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假設他所涉及的這個項目非屬中
研院的研究成果,他就不受......
王副院長惠鈞:至少不受中研院的規範,因為那不是中研院的東西。
管委員碧玲:對!那這 3,000 張股票到底跟中研院有沒有關係?你們釐清了嗎?
王副院長惠鈞:有一些部分是牽涉到翁院長......
管委員碧玲:我製作了一張圖,請大家看看這張圖。這 300 萬股怎麼來的?有一家公司 Optimer 有
三位創辦人──張念慈、翁啟惠及 Danishefsky,其中這位美國教授發明了 OBI-822,這個東西
與翁啟惠無關,到目前為止......
王副院長惠鈞:發明的部分無關。
管委員碧玲:但因為是共同創辦人,所以他可能有權限、有股票,這個我們先不管,我們先來看浩鼎與 Optimer 有什麼關係,浩鼎為了買 OBI-822,所以作價 6,000 萬股給 Optimer,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應該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所以 Optimer 擁有浩鼎的股票是因為 OBI-822 而來,後來浩鼎把股票買回來,浩鼎將
這 6,000 萬股的股票(Optimer 所擁有的浩鼎股票)買回來時,就找股東來認購,其中有 300 萬
股是翁啟惠的女兒認購的,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也就是說,翁啟惠的女兒認購的這 300 萬股浩鼎股票,是當初 Optimer 賣 OBI-822 而
來的那 6,000 萬股中的 300 萬股,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這 300 萬股的股票直接相關連的技術是 OBI-822,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OBI-822 與中研院有沒有關係?
王副院長惠鈞:發明的部分沒有關係。
管委員碧玲:所以技術移轉就不屬中研院相關技術移轉,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就不受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第二條的規範,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這樣瞭解了嗎?
王副院長惠鈞:是,瞭解。
管委員碧玲:所以這 300 萬股理應不須揭露,理應不受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之影響,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照這樣的分析是。
管委員碧玲:對!這是第一階段,當然還有第二階段的問題。翁啟惠有沒有內線交易?不知道,如
果有就要受國法之制裁,如果沒有就要還他清白。只是目前到底有或沒有,那一塊我沒辦法在 這裡跟您釐清,但至少您在這裡替我釐清的是,這 300 萬股與中研院無關,所以不受中央研究 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之規範。
本席在此還是要向中研院、科技部及所有與技術移轉業務相關的所有單位再次提出懇求與呼 籲,你們太爛了!把法律保留的業務都停留在法規命令,都停留在行政命令!你們知道現在出 了什麼問題嗎?以中研院這些技術移轉辦法來說,母法是科技基本法,法律保留業務的母法雖 然是科技基本法,但是你並沒有納入科技基本法中的技術移轉專章,你們把它變成法規命令時 ,它就完全沒有罰則,今天是這 300 萬股不受它的規範哦!如果受它的規範,有沒有罰則?沒 有罰則耶!而且當全國人民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的觀念來看待這個問題 時,有沒有錯?好像也沒有錯,因為他們是法律位階,而你這個是法規命令,所以當然是用法律位階、用最高的標準來要求公務員,而不是技術移轉的相關制度。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一開 始談制度的問題,恐怕這個制度真的太不完備了,造成今天這個事件,我們還不知道該怎麼定 位,所以今天在這裡我們沒有結論,我們不知道翁院長該負的責任到哪裡,但至少第一,我們 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他傷害了中央研究院,中研院在這個過程中被大家質疑其公信力,當然 也傷害了翁院長他自己。但是在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有沒有一種可能,就是其實他在法律體系 裡面是被冤枉的?有沒有這種可能?
王副院長惠鈞:有可能。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有可能?
王副院長惠鈞:我對此一直有信心,我覺得是有可能的。
管委員碧玲:如果是那樣該怎麼辦?我們折損了一個可能的諾貝爾獎得主,而他很可能是被冤枉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知道該怎麼承擔這個責任,所以為什麼本席在這整個事件當中急於 要去釐清事實、為什麼我不敢加入痛加批判的行列?實在是心之所為。我第一時間在談我們整 個法律制度不完備時、我一直說這 3,000 張股票是跟中研院無關的時候,我還被修理,今天這樣 的過程就是按圖索驥,推出來的就是這樣的結果,而我們的結論就是:萬一他是被冤枉的該怎 麼辦?當然,這一切都不包括內線交易的部分,因為內線交易的部分,他有可能是違法的,那 也是非常重大,但是那個部分我們就不知道了,我今天只是處理與中研院相關的部分。假設我 們今天這樣的推論是對的,那中研院好在還了他的清白,副院長,是不是?大家還是要抬頭挺 胸哦!因為這是一個誤解,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可以抬頭挺胸的。我的質詢時間已經超過很多了,但我還是不知道應該怎麼下結論。
總之,我真的擔心,萬一冤枉了該怎麼辦?不過,內線交易的部分,我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但是關於這個部分,我真的怕是冤枉了他,謝謝!
王副院長惠鈞:謝謝委員的指教。
特別把當時的質詢影片,也跟大家分享。
https://youtu.be/NF0ZcuSw4VI?t=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