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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罪判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威爾許基金會今天正式公布,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為 2021 年威爾許化學獎( Welch Award in Chemistry )的得主,成為台灣第一人獲此殊榮。
翁啟惠過去就曾摘下沃爾夫化學獎,今年再獲威爾許化學獎,照往例,拿了沃爾夫獎和威爾許獎後,下一步就是要挑戰諾貝爾獎,因此許多人也看好翁啟惠有望奪下諾貝爾獎。
基金會特別提到,這是為了肯定他在化學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和對人類福祉的貢獻,特別是醣科學的革命性發展,為未來新藥和疫苗開發帶來新機會。
前陣子也有報導傳出,翁啟惠和他的團隊研發出的單醣化棘突蛋白( S 蛋白)疫苗,在動物實驗中,不僅能夠對抗各種 COVID - 19 的變種病毒,甚至在過程中找出了超級單株抗體「 m31A7 」。
這樣的頂尖人才,理當是台灣的國寶,國家更應該要挹注資源協助。但你知道嗎?翁啟惠卻曾因為惡意操作而捲進政治風暴,甚至遭到起訴。
今年才正式獲得的威爾許化學獎,僅能算是失而復得而已。若是沒有政治操作,或許台灣甚至會擁有一位研究所前都在台灣一路求學並受諾貝爾獎肯定的化學家。
時間回到 2016 年,當時威爾許基金會就已來信告知,翁啟惠為當年度的獲獎者,且將派團隊拍攝得獎者紀錄片。
當時正值台灣的總統大選,國民黨為了政治考量,接連發起「宇昌案」與「浩鼎案」,指控蔡總統意圖圖利特定人士,甚至有貪污之嫌。翁啟惠也在這個風波中被捲入,國民黨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中研院長的翁啟惠有貪污、內線交易之嫌,隨後地檢署也啟動偵辦。並且將他列為被告、限制出境。
翁啟惠被迫辭去擔任十年的中研院長一職,因此無法領取當年的威爾許獎,更喪失了近一步爭取諾貝爾獎的機會,更留下了多年學術生涯的一大污點。
後來呢?
2018 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翁啟惠無罪。
2021 年,高等法院認定舉證不足,依然無罪。
2021 年,高等檢察署決定不予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2021 年,監察院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撤銷裁罰。
即便如此,台灣的生技產業遭到重創的過往難以回溯,而抹黑翁啟惠的名譽所造成的傷害,也無法完全撫平。
翁啟惠近日受訪的時候提到「我相信台灣是溫暖有公義的,我知道台灣這個地方絕不是那樣。」,過去不論是研究流感疫苗、癌症治療甚至是禽流感的解方,都看得到他心繫故鄉,關懷土地的精神。
由衷地恭喜並祝福這位嘉義子弟,能夠繼續敞徉在研究的學海中,自由地追求更多自我實踐的目標。
內線交易罪判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連煜老師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所選任之專家學者,分析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包含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本文分析本號大法庭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對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有完整的分析論述。
✏關鍵詞: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摘要: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5月19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試讀
🟧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以「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的判決,或者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或者指示高等法院應採「關聯所得法」或是「特殊獲利機會說」,不一而足。而在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107年3月20日)直指: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最高法院近來多數見解已不採「關聯所得法」,認為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符合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及操作可能性原則。綜上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實際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則應依「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
惟其後最高法院又再撤銷前述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判決,本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所持理由是:「立法者係以明文揭示重大消息在公開18小時後,該重大消息已為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所吸收而反映於股價,若於此時買賣股票,即無資訊不平等之問題,亦不致影響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基於上述立法旨趣,為解決前述關於『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替代價值換算問題,在實務操作上似可以『該重大消息公開前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與該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之差額』,推定為該重大消息對於該公司股票每股價格影響程度之具體表徵。質言之,依上述基準所計算之每股價差,即相當於上述重大消息所造成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每股之換算價額。
🗒全文請見: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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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罪判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目錄
【裁判精選】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
🔸行政法裁判精選──以行政處罰為中心/李建良
🔸刑事法裁判精選──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憲(釋801)/林鈺雄
🔸商事法裁判精選──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108台上大4349刑事裁定)/邵慶平
【裁判評析】
🔸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衍生難題──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吳從周
🔸股東會決議之多數決與權利濫用之判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再論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薛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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