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線交易法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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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線交易法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管碧玲 (kuanbiling),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浩鼎案今天宣判前中研院長翁啟惠無罪,令人欣慰。 2016年本案喧騰時,我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一次質詢中,用一張圖分析浩頂為了買OBI-822所涉股票,不受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範,故翁啟惠院長亦無揭露之責。 今天下午和翁院長通電話,翁院長在電話中謝謝我,他跟我說,我當年質詢的這...

  • 內線交易法罰則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28 15: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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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鼎案今天宣判前中研院長翁啟惠無罪,令人欣慰。

    2016年本案喧騰時,我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一次質詢中,用一張圖分析浩頂為了買OBI-822所涉股票,不受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範,故翁啟惠院長亦無揭露之責。

    今天下午和翁院長通電話,翁院長在電話中謝謝我,他跟我說,我當年質詢的這張分析圖,把事實說的很清楚,對他獲判無罪的審理,起了一定作用,我也感到很高興。
    ~~~~~~~~~
    質詢內容: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此時此刻是用戒慎恐懼的心情要與副院長討論
    翁啟惠院長所涉及的這個重大案件,我們今天看到翁院長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說明書,但是 在說明書中,翁院長並沒有表明他什麼時候要回國,對此我們感到非常遺憾,本席在此鄭重呼 籲翁院長要儘速回國來釐清所有事實的真相,還給中研院清淨與清白。
    對於這整件事情的討論過程,本席非常關注的是,對於翁啟惠院長所涉及的這個事件及所涉 及的範疇應該用什麼樣的思考檢測工具來考量,是要用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 、科技基本法還是中研院相關的法規命令?另外當然可能還涉及到證券交易法等多項相關法律 ,但總是要先把事實釐清才知道要如何定位。
    我一直在摸索與追查,但到現在還沒辦法釐清足夠的事實真相,所以今天特別在這裡與副院 長交換意見。大家最近比較常使用的工具是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該處 理原則第二條規定「本原則所稱科技移轉,指將歸屬於本院之科技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業者做 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也就是說,這個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要處理的是 屬於中研院權限的研究成果技轉案件,如果翁啟惠這次所涉及的案件不屬於中研院相關的技術 移轉,請問他受不受這個處理原則的規範?

    主席:請中研院王副院長答復。

    王副院長惠鈞:主席、各位委員。聽起來好像應該不用。

    管委員碧玲:所以他不必揭露,他也沒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假設他所涉及的這個項目非屬中
    研院的研究成果,他就不受......

    王副院長惠鈞:至少不受中研院的規範,因為那不是中研院的東西。

    管委員碧玲:對!那這 3,000 張股票到底跟中研院有沒有關係?你們釐清了嗎?

    王副院長惠鈞:有一些部分是牽涉到翁院長......

    管委員碧玲:我製作了一張圖,請大家看看這張圖。這 300 萬股怎麼來的?有一家公司 Optimer 有
    三位創辦人──張念慈、翁啟惠及 Danishefsky,其中這位美國教授發明了 OBI-822,這個東西
    與翁啟惠無關,到目前為止......

    王副院長惠鈞:發明的部分無關。

    管委員碧玲:但因為是共同創辦人,所以他可能有權限、有股票,這個我們先不管,我們先來看浩鼎與 Optimer 有什麼關係,浩鼎為了買 OBI-822,所以作價 6,000 萬股給 Optimer,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應該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所以 Optimer 擁有浩鼎的股票是因為 OBI-822 而來,後來浩鼎把股票買回來,浩鼎將
    這 6,000 萬股的股票(Optimer 所擁有的浩鼎股票)買回來時,就找股東來認購,其中有 300 萬
    股是翁啟惠的女兒認購的,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也就是說,翁啟惠的女兒認購的這 300 萬股浩鼎股票,是當初 Optimer 賣 OBI-822 而
    來的那 6,000 萬股中的 300 萬股,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這 300 萬股的股票直接相關連的技術是 OBI-822,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OBI-822 與中研院有沒有關係?

    王副院長惠鈞:發明的部分沒有關係。

    管委員碧玲:所以技術移轉就不屬中研院相關技術移轉,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就不受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第二條的規範,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這樣瞭解了嗎?

    王副院長惠鈞:是,瞭解。

    管委員碧玲:所以這 300 萬股理應不須揭露,理應不受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之影響,是不是?

    王副院長惠鈞:照這樣的分析是。

    管委員碧玲:對!這是第一階段,當然還有第二階段的問題。翁啟惠有沒有內線交易?不知道,如
    果有就要受國法之制裁,如果沒有就要還他清白。只是目前到底有或沒有,那一塊我沒辦法在 這裡跟您釐清,但至少您在這裡替我釐清的是,這 300 萬股與中研院無關,所以不受中央研究 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之規範。
    本席在此還是要向中研院、科技部及所有與技術移轉業務相關的所有單位再次提出懇求與呼 籲,你們太爛了!把法律保留的業務都停留在法規命令,都停留在行政命令!你們知道現在出 了什麼問題嗎?以中研院這些技術移轉辦法來說,母法是科技基本法,法律保留業務的母法雖 然是科技基本法,但是你並沒有納入科技基本法中的技術移轉專章,你們把它變成法規命令時 ,它就完全沒有罰則,今天是這 300 萬股不受它的規範哦!如果受它的規範,有沒有罰則?沒 有罰則耶!而且當全國人民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的觀念來看待這個問題 時,有沒有錯?好像也沒有錯,因為他們是法律位階,而你這個是法規命令,所以當然是用法律位階、用最高的標準來要求公務員,而不是技術移轉的相關制度。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一開 始談制度的問題,恐怕這個制度真的太不完備了,造成今天這個事件,我們還不知道該怎麼定 位,所以今天在這裡我們沒有結論,我們不知道翁院長該負的責任到哪裡,但至少第一,我們 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他傷害了中央研究院,中研院在這個過程中被大家質疑其公信力,當然 也傷害了翁院長他自己。但是在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有沒有一種可能,就是其實他在法律體系 裡面是被冤枉的?有沒有這種可能?

    王副院長惠鈞:有可能。

    管委員碧玲:你認為有可能?

    王副院長惠鈞:我對此一直有信心,我覺得是有可能的。

    管委員碧玲:如果是那樣該怎麼辦?我們折損了一個可能的諾貝爾獎得主,而他很可能是被冤枉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知道該怎麼承擔這個責任,所以為什麼本席在這整個事件當中急於 要去釐清事實、為什麼我不敢加入痛加批判的行列?實在是心之所為。我第一時間在談我們整 個法律制度不完備時、我一直說這 3,000 張股票是跟中研院無關的時候,我還被修理,今天這樣 的過程就是按圖索驥,推出來的就是這樣的結果,而我們的結論就是:萬一他是被冤枉的該怎 麼辦?當然,這一切都不包括內線交易的部分,因為內線交易的部分,他有可能是違法的,那 也是非常重大,但是那個部分我們就不知道了,我今天只是處理與中研院相關的部分。假設我 們今天這樣的推論是對的,那中研院好在還了他的清白,副院長,是不是?大家還是要抬頭挺 胸哦!因為這是一個誤解,對不對?

    王副院長惠鈞: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可以抬頭挺胸的。我的質詢時間已經超過很多了,但我還是不知道應該怎麼下結論。
    總之,我真的擔心,萬一冤枉了該怎麼辦?不過,內線交易的部分,我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但是關於這個部分,我真的怕是冤枉了他,謝謝!

    王副院長惠鈞:謝謝委員的指教。

    特別把當時的質詢影片,也跟大家分享。
    https://youtu.be/NF0ZcuSw4VI?t=148

  • 內線交易法罰則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2-24 16: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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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是慣老闆!

    千線萬線不如一條內線

    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以及和碩科技董事長童子賢四個身價加起來超過八百億的大老闆一起出來擊鼓喊冤,這幾天國內幾個財經媒體都大篇幅的談論了創投教父柯文昌內線交易案。

    大老闆說,冤枉啊,柯是幫創投基金賺錢,不是為了個人賺錢,而且法令不清不楚,其情可憫,判太重了!是台灣的內線交易法令太嚴了,充滿灰色地帶,這樣的內線交易法會影響台灣之後的購併商業活動⋯⋯。

    內線交易法令太嚴、不清楚、到處都是紅缐?在這個連總統說的話大家都可以大聲「吐草」的時代,身價高的大老闆,説的話就是比較有道理嗎?我們內心充滿疑惑!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個讓產業界四大天王跳出來的「綠點內線交易事件」。

    時間回到2006年7、8月左右,那時候我的路線是手機相關產業,綠點是我負責的公司。

    當時手機零組件個股的股價表現不佳,但綠點股價表現就是異常的強勁,市場上在傳,綠點可能會被EMS大廠合併,每股合併價格可能比市價還要高出許多(那時綠點股價我記得是七、八十元)。

    雖然我一再跟公司求證:「到底有沒有要合併」,公司的回答都是:「沒有沒有絕對沒有」,但是它的股價就是一直緩步推升上去。

    果然沒有多久,美商捷普公司併購綠點的重大消息就公布了,還記得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那一天,我在風很大的101樓下碰到前來台北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的綠點董事長特助林欽棟,我問他:「為何之前一直否認。」

    我只記得特助有些抱歉的跟我説:「這個不能講啦,會犯法的,每一次我們內部跟捷普開完會,併購的價格有變動,第二天的股價就會有上去,這個我看了都很害怕」。

    我對路線上少了一家公司有點惆悵,一年之後的2007年10月,發生了更令人震驚的消息:綠點合併案爆發內線交易疑雲,包括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總經理何正卿以及我熟悉的林欽棟特助因為涉及在合併公布前買進綠點股票,所以都被羈押。

    一椿合併案變成內線交易案,原來代表普訊創投出任綠點董事的普訊創投總經理何正卿在合併消息公布前,事先洩漏消息給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柯再指示市場交易部經理王榮哲在七到十一月間買進綠點股票,待收購消息公開、股價上漲後再陸續拋售,讓普訊旗下八家公司獲利四‧七億元。

    這個案子,一審柯文昌被判九年,二審逆轉判無罪,三審在上週五宣判,柯被判九年確定。

    對這宗案件有初步概念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台灣的內線交易法是不是太嚴的問題。

    沒錯,2005年年初修法之前,台灣的內線交易法很輕,最多只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就算抓到也幾乎都是無罪。

    當時只要在股市打滾過的人都知道「內線交易跟本抓不到,就算抓到也是輕判」,大家根本沒在怕,市場上流行一句順口溜「千線萬線不如一絛內線」。

    由於法令鬆、執法又不嚴,2004年左右,爆發了博達、勁永等一連串的內線交易、掏空公司案件,上市櫃公司多家下市,投資人股票變成壁紙,血本無歸,在輿論大聲疾呼,應該加強公司治理下,立法院在2005年初,大幅翻修了內線交易法,將內線交易的範圍定得更嚴謹,當然刑責、罰則都加重了許多。

    如果大家不見忘,促使檢方開始嚴辦內線交易案件,其實還有一個觸媒,那就是在2006年轟動一時的附馬爺趙建民的「台開內線交易案」。

    當時社會大力撻伐,趙被檢方求處重刑,偵辦內線交易案件成為檢方新興的顯學,包括綠點、明基、力晶等一連串內線交易案就是在台開案之後陸續爆發出來的。

    這些年來,投資人的權益抬頭,是內線交易法令修法的背景,當然,台灣的資本市場要向國際接軌,也是修法的來由。因為洛桑公布的報告中,過去台灣資本市場內缐交易一向嚴重,影響競爭力排名。

    如果大家對內線交易的問題稍有關心,應該很清楚,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於內線交易判例解釋是:兩個董事長坐下來喝咖啡開始談合併起算,如果其中有人去買自家公司股票,就犯了內線交易罪。

    之前兩個外資金童金文衡、張凱偉也因為觸犯美國內線交易法令丟了工作,震驚外資圈,大家應該也是記憶猶新。

    以最資本主義、最自由、重視人權的美國來說,內線交易規範都比台灣還要嚴格,美國資本市場購併的案件從來沒有因為嚴格的內線交易法而減少過,說台灣的法令太嚴格,影響到企業間的併購,其實是言過其實了。

    柯案還有一個爭議之處就是,柯從頭到尾都認為,他是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做投資。因此有創投同業說,創投本來就是要幫股東賺錢,柯是用創投的基金買進綠點股票,是幫創投基金獲利,錢又不是進自己口袋,這樣怎能算內線交易?

    但我們換個方式想,如果有人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利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在資本市場獲利那就可以行得通,那同時間不知道合併訊息而賣掉綠點股票權益受損的小股東該怎麼辦呢?

    其實我個人是満同情柯文昌的,這宗內線交易案他自己並没有獲利,而是幫普訊的股東賺錢,那普訊的股東又是誰呢?

    當時的普訊是台灣最大創投基金集團,旗下幾筆基金的股東都大有來頭,董、監包括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台達電、廣達、英業達、堤維西等企業。

    換句話說,出面開記者會的幾個大老,就有好幾個是普訊的大股東,那我們不禁要問,既然柯是因為幫大股東賺錢觸犯內線交易法,這幾個大股東為何不是在過去八年,整個案子還有轉寰空間時為其大力奔走,而是在三審定讞沒辦法翻䅁時才出來開記者會抨擊司法?如果我是柯,現在想必是點滴在心頭!

    今天工商、經濟的社論都談了這宗內線交易案件,但兩者的立論剛好相反,我個人是比較認同經濟日報的論點,畢竟資本市場的透明度要更健全,台灣要往更進步的方向去走,不是嗎?
    經濟日報/內部人為何要在關鍵時候交易股票?http://udn.com/news/story/7338/1395351

    工商社論-恐懼,成為企業界最大的夢魘-我們看柯文昌案歷經九年的判決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23000029-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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