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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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為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 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 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 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 然而,國...

  •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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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
    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
    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
    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
    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
    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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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
    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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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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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
    👉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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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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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
    👉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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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
    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
    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7 1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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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表意權」 vs 「囡仔人有耳無喙?」
      
    囡仔人有耳無喙,相信是你我小時候都常聽到的話,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多少都曾聽到長輩這麼對我們說過。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似乎也讓兒少們,往往變得怯於發表意見,甚至面對權利受損時,不敢、或是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 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其中一份兒少報告中指出,其實這樣的觀念,某種程度已經侵害了「兒少表意權」!
     
    台灣社會長期都有這樣的困境,在各種場域中,孩子們失去了完整地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即使兒少能夠充分表達想法,大多時候也都不受重視,甚至是被當成「兒戲」。
     
    📖 什麼是兒少表意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ure to the child who is capable of forming his or her own views the right to express those views freely in all matters affecting the child, the views of the child being given due we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hild.
     
    For this purpose, the child shall in particular be provided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n an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chil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representative or an appropriate body,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national law."
     
    簡單來說,兒少表意權代表的是,兒少應該要有「表達意見」及「被傾聽的權利」,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政府應該透過相關的措施來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到,兒少表意權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在考量兒少的最大利益之下,相關的權利行使都應該考量到這個原則。
     
    除了表達意見之外,這些意見可能代表一種觀點或經驗,成人在決策過程當中,應該將這樣的意見納入考慮當中。
     
    這個過程,就被稱為「參與」,透過單個兒少或兒少群體行使發表意見權,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而且,參與不只是一時的,而是兒少和其他群體在制定與相關政策和措施時,長期持續的交流。
     
    📖 兒少表意權在台灣
     
    在CRC國家報告當中,行政部門舉出過去政府實質保障兒童表意權的幾大面向,包括: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兒少法》要求機構團體和政府加強兒少參與機制、教育法規對於校園學生代表的設置、司法程序和勞動權益也包含兒少表意的相關管道。
     
    然而這些內容大多是法規層面的陳述,對於實踐和意見表達後的執行狀況,卻沒有多加著墨,同時,也會讓人質疑這些作為,能否引起社會結構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變革?
     
    也因此,針對 CRC 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委員會雖然欣見學校和地方政府納入兒少代表,卻也擔憂社會文化氛圍,是否提供兒少一個自由、安全的發聲環境?
     
    除此之外,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幾個建議的措施:
      
    ✔️政府應該研究如何聽取兒少意見
    ✔️加強兒少工作者的培訓
    ✔️透過法規,保障兒少在行政和立法程序中的參與
     
     
    📖 兒少表意權與兒少代表
     
    除了兒少表意權之外,「兒少代表」又是什麼呢?
     
    簽訂 CRC 之後,政府部門也陸續提出相關措施來保障兒少表意權。
     
    在校園內,國教署頒布了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要點;而在校園外,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則更進一步的保障了兒少代表的身份,讓兒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府的政策訂定過程中!
     
    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都有設置兒少代表的機制,而在立法委員可以監督的中央部門中,從去年,開始召集了「中央兒少代表團」,並且分佈在「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三個編組中。在數十位的代表團中,兒少權益小組又分別遴選了 3-5 位的委員。而這幾位的兒少委員的任期和職權基本上都和成人委員相同,也可以進行提案。
     
    📖 關於兒少表意權,我們還能做什麼?
     
    在先前的質詢中,我就有特別提醒衛福部,今年底行政部門即將發表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我希望國家報告和國際委員的審查,不只是一種宣示,而是台灣兒少權益持續推進的動力!
     
    (可參考5月20日我在衛環委員會的質詢:https://reurl.cc/exQpVL)
      
    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緩慢而和緩的,除了制度的變革之外,如何扭轉結構和氛圍才是難題。
     
    舉例來說,在5月20日的質詢中,相關的資料及實際狀況、機構中兒少的困境,部分就是由兒少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包含明確說明機構現狀、待改善的部分,甚至是政策建議等,正是因為他們可能曾是機構的使用者,所以能直接、且真正看見問題所在的建議。這正是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他們的聲音與意見應該被重視、看見。
     
    另外,以校園為例,雖然學生自治的相關規範逐步到位,但是學生自治組織的長期生態,卻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學生勇於參與、表達,都是行政單位可以思考的,校方也應該保持開放的心態,增加學生共同參與校務的管道。
     
    在校園外,兒少代表雖然有了法規的保障,卻還是面臨許多困境。地方政府承辦單位的歸屬問題、培力機構的選擇,都呈現多頭馬車的亂象。而在中央行政單位中,兒少代表的遴選機制、運作形式也頗有爭議。
     
    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究竟如何定位兒少代表?在各項會議中,政府部門真的有把兒少代表的發言當一回事嗎?還是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兒少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時代力量作為一個青年政黨,如何讓更多年輕世代的心聲被仔細聆聽?我們責無旁貸。
     
    台灣過去數十年的政策推動過程中,似乎長期忽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然而,主權、經濟、司法、環境等這些重要的政策命題,其實全都跟兒少的未來密不可分。
     
    未來,在短期內,我會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推行實務;以長期目標來看,則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中,推動如「未來委員會」的相關建制,讓兒少可以更深入的參與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
     
    傾聽兒少的聲音,把兒少當作獨立的個體,強化兒少表意權,我們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台灣!

  •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基本原則為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13: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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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少盟兒童權利公約專欄——教育權初探】

    #K編來談教育權
    #發展教育對兒童來說超重要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29條內容,明確提到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及兒童教育發展之目標,認為締約國應該在機會平等的基本上逐步實踐,提供兒童受教育之權利,在權利方面分為以下五種:
     
    一、 實現全面的 #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免費小學義務教育在台灣發展行之有年,幾乎所有台灣小學生僅需負擔少數學雜費,使得小學階段的學習不受阻礙。
     
    二、 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 #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 #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在國中、高中階段,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政策」,在年所得低於148萬之家庭,提供免學費之補助。此外,在技職教育方面,教育部雖未提供私立學校完全免費,唯補助大部分申請學貸優惠等等,鼓勵發展就學動機,提升教育權發展。
     
    三、 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 #高等教育 在大學階段,高等教育雖非公約規定政府一定得免費提供的資源,但台灣為了增強國民知識水平,及厚植人民教育涵養,仍鼓勵各個青少年持續升學,排除各式障礙與經濟困境,讓青少年接受高等教育門檻降低無負擔。
     
    四、 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在獲取教育資訊方面,除了透過政府機關的宣導,媒體也在推廣教育宣導不遺餘力,譲兒童及青少年均能獲得相關教育訊息。然而,教育知識傳播資訊偶有不實,需即時更正以免混淆閱聽人。
     
    五、 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 #降低輟學率 台灣政府推動各項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結合教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源,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學及輔導等措施,找回中輟生,使得近年來輟學率下降。然而,中輟生及相關系統能否支應,有賴政府努力將服務單位整合,才能讓中輟生回到校園適應無虞。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締約國一致認同的 #兒童教育目標,也分為以下五點:
    一、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二、 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
    三、 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 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
    四、 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 教及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五、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上述五點均為締約國需遵守的教育目標,台灣在初等、中等教育的課綱改革上,也致力於在人權、自由素養的提升。除此之外,不同國家的在地文化也要融入在教育的內涵中,以培養兒童對自身民族的了解,進而延伸至不同文化的尊重。最後,追求在自由社會生活的同時,也要關注自然環境的變化,在發展教育權上也是不可或缺、對自己負責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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