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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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苗博雅 MiaoPoya,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年屢次發生惡質托嬰中心不當照顧,甚至虐兒致死的不幸事件。有托嬰需求的家長人人自危。 如果試著用家長的角度,假設自己有2歲以下的寶貝孩子要送托育,該怎麼查找資訊呢? 就算先把令人煩惱的「價格」問題放一邊,先鎖定「優質」的托兒所,就已經困難重重。 業者的廣告都說自己很優質。要怎麼辨識呢? 負責...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3 1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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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屢次發生惡質托嬰中心不當照顧,甚至虐兒致死的不幸事件。有托嬰需求的家長人人自危。

    如果試著用家長的角度,假設自己有2歲以下的寶貝孩子要送托育,該怎麼查找資訊呢?

    就算先把令人煩惱的「價格」問題放一邊,先鎖定「優質」的托兒所,就已經困難重重。

    業者的廣告都說自己很優質。要怎麼辨識呢?

    負責管理托嬰中心品質的政府單位,雖然架設了網站,公布評鑑結果,但這些「三年一次評鑑」的結果真的可以相信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告訴家長們「優等、甲等」的托嬰中心就是「首選」,可以安心送托。

    但,不久前,臺北市《我們的托嬰中心》爆發保母虐兒致死案。這樣惡質的托嬰中心,竟然是去年社會局「評鑑甲等」?!

    評鑑甲等的托嬰中心隔年就發生虐嬰致死的不幸事故,這樣的評鑑結果,對家長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在不幸事件發生後,《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才接連被踢爆,原來早就屢次違規!原來早就屢次被罰!只是家長都不知情。

    政府能夠主動公布這些資訊,或許家長在做功課、找資料時,就能避開這種「甲等地雷」。

    惡質的托嬰業者,對於不當照顧、虐兒事件,屢次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的作為也過於消極,裁處不夠嚴厲。而且,被裁處後,相關資訊也沒有公布給家長了解。

    有甲等托嬰中心虐兒致死的案例在眼前,現在的家長只能看「評鑑結果」送托,實在是提心吊膽。只好在網路上四處打聽、找評價,祈禱自己的孩子不要踩到地雷。

    這種情況,負責管理托嬰中心的政府實在失職。

    除了托嬰中心良莠不齊難以辨識的問題外,意外發生後,托嬰中心蓄意隱匿,也製造很多虐兒黑數。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上述人員發現有疑似兒虐案件,就必須依法通報。

    當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導致嬰幼兒受傷時,相較於醫護人員或社工等居於協助角色的第三人,托嬰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都有非常強烈的「隱匿不通報動機」。

    換言之,發生了兒虐事件的托嬰業者,不可能自己通報,只要瞞得過家長,社會局根本不會知道有兒虐事件發生。

    面對這些有強烈「不通報動機」且在法律上有責任的托嬰業者,我嚴厲要求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相關的改善辦法,檢視業者的通報成效、強化業者的通報行為。

    先前我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就曾要求社會局「檢討托嬰中心評鑑辦法」。提升「突擊檢查」「錄影畫面抽查」的佔分比重。

    今天社會局進行《預防兒虐專案報告》,針對劣跡不斷的惡質業者,我提出兩點要求:

    ✅ 針對特定惡質托嬰中心,社會局應立即公布《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各分所的稽查、違規調查報告及裁處結果,警惕其他業者。

    ✅ 社會局應彙整並且公佈所有托嬰中心的「違規紀錄」及「裁處結果」,以便利查詢的方式,供社會大眾檢視。

    我認為,「安全」是托嬰中心最基本的條件。

    政府不能「報喜不報憂」。除了改革評鑑方式,更應該主動公布裁罰資訊,並且做成容易查詢的系統。

    把惡質托嬰中心的黑歷史攤在陽光下,讓孩子安全、家長安心。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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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屢次發生惡質托嬰中心不當照顧,甚至虐兒致死的不幸事件。有托嬰需求的家長人人自危。

    如果試著用家長的角度,假設自己有2歲以下的寶貝孩子要送托育,該怎麼查找資訊呢?

    就算先把令人煩惱的「價格」問題放一邊,先鎖定「優質」的托兒所,就已經困難重重。

    業者的廣告都說自己很優質。要怎麼辨識呢?

    負責管理托嬰中心品質的政府單位,雖然架設了網站,公布評鑑結果,但這些「三年一次評鑑」的結果真的可以相信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網站告訴家長們「優等、甲等」的托嬰中心就是「首選」,可以安心送托。

    但,不久前,臺北市《我們的托嬰中心》爆發保母虐兒致死案。這樣惡質的托嬰中心,竟然是去年社會局「評鑑甲等」?!

    評鑑甲等的托嬰中心隔年就發生虐嬰致死的不幸事故,這樣的評鑑結果,對家長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在不幸事件發生後,《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才接連被踢爆,原來早就屢次違規!原來早就屢次被罰!只是家長都不知情。

    政府能夠主動公布這些資訊,或許家長在做功課、找資料時,就能避開這種「甲等地雷」。

    惡質的托嬰業者,對於不當照顧、虐兒事件,屢次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的作為也過於消極,裁處不夠嚴厲。而且,被裁處後,相關資訊也沒有公布給家長了解。

    有甲等托嬰中心虐兒致死的案例在眼前,現在的家長只能看「評鑑結果」送托,實在是提心吊膽。只好在網路上四處打聽、找評價,祈禱自己的孩子不要踩到地雷。

    這種情況,負責管理托嬰中心的政府實在失職。

    除了托嬰中心良莠不齊難以辨識的問題外,意外發生後,托嬰中心蓄意隱匿,也製造很多虐兒黑數。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上述人員發現有疑似兒虐案件,就必須依法通報。

    當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導致嬰幼兒受傷時,相較於醫護人員或社工等居於協助角色的第三人,托嬰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都有非常強烈的「隱匿不通報動機」。

    換言之,發生了兒虐事件的托嬰業者,不可能自己通報,只要瞞得過家長,社會局根本不會知道有兒虐事件發生。

    面對這些有強烈「不通報動機」且在法律上有責任的托嬰業者,我嚴厲要求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相關的改善辦法,檢視業者的通報成效、強化業者的通報行為。

    先前我在民政委員會質詢時,就曾要求社會局「檢討托嬰中心評鑑辦法」。提升「突擊檢查」「錄影畫面抽查」的佔分比重。

    今天社會局進行《預防兒虐專案報告》,針對劣跡不斷的惡質業者,我提出兩點要求:

    ✅ 針對特定惡質托嬰中心,社會局應立即公布《我們的連鎖托嬰中心》各分所的稽查、違規調查報告及裁處結果,警惕其他業者。

    ✅ 社會局應彙整並且公佈所有托嬰中心的「違規紀錄」及「裁處結果」,以便利查詢的方式,供社會大眾檢視。

    我認為,「安全」是托嬰中心最基本的條件。

    政府不能「報喜不報憂」。除了改革評鑑方式,更應該主動公布裁罰資訊,並且做成容易查詢的系統。

    把惡質托嬰中心的黑歷史攤在陽光下,讓孩子安全、家長安心。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5 1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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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兒悲歌 😔
    ~請大家多關心我們周遭環境的孩童,不要讓下一個悲劇發生!

    近來虐童案件頻傳,高雄市旗山區一名保母疑虐死1歲男嬰,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今天報請檢察官相驗男嬰遺體,也帶回該名保母調查偵辦。另外,據報載台南市1歲6個月女童昨晚因呼吸微弱,被母親及其友人送到郭綜合醫院,醫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據報相驗、解剖,認女童的表姊、表姊夫及友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286條第1項對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妨害其身心發育等罪嫌,傍晚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女童的母親未滿18歲,則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同樣的情形發生在苗栗縣一名男嬰出生滿月後,只要哭鬧吵人,就遭從事綁鐵工的21歲父親殘暴對待,至少8次以上,雙手雙腳都有遭徒手扳扭的骨折傷勢,多達5處;男嬰甚至被父親用嘴咬住一隻手,再以手用力撕扯成傷,且於4個月大時,在一回受暴中流血不止、奄奄一息,經送醫急救才保住一命,而男嬰的20歲媽媽竟編謊袒護丈夫、誤導檢警偵辦方向,謊稱是交給友人「彤彤」照顧所造成。男嬰雙親原被裁定交保,但付不出保釋金,現被限制住居,檢方依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害未遂、同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分別將男嬰的父親、母親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依據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的106年兒少保護統計數字,106年通報處理人數4萬5283人,高於前年的4萬0660人,其中包括3748件緊急事件。且遭受虐死亡之兒童計23人,更創下歷年新高,當中包括遭父母虐待死亡者7人、因父母嚴重疏失而死亡者3人、遭父母帶同自殺身亡的兒童計有13人。從以上怵目驚心數字,可知我國對於兒童權益保護之嚴重不足,社會安全網亦未發生應有的作用。

    這起苗栗虐嬰案是在男嬰因為父親施暴而血流不止,經父母送醫後為醫護人員發現全身多處骨折,包含不同程度之骨痂形成,身上有不同程度之新舊淤傷、撕裂傷,醫師高度懷疑為兒虐事件,而通報社會局緊急安置,苗栗縣政府社會局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對男嬰父母獨立提出告訴,經檢警介入調查,鍥而不捨的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通聯紀錄及進行訪查等方式,查證男嬰母親所說綽號「彤彤」之人並不存在,才戳破謊言,查明真相。

    男嬰的雙親年僅21歲、20歲,無法承擔為人父母的責任,雖然是三代同堂,但關係疏離,祖父母竟然不知孫子遭虐,這種家內虐待的悲劇,需要周遭人們多一些警覺與關心,而不僅僅只是依賴社政或醫護人員去發現及處理。基於社會防護網的精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等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就是要避免這類悲劇一再重演。

    冷漠的社會需要多一些雞婆的人,把這些毫無反抗、求救能力的孩子當作自己的孩子看待,建議民眾若懷疑周遭孩童有遭受身心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的情形,請儘速撥打113專線,透過社工員線上服務,盡快救援身處生命危機中的兒童。(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常務理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