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傷害未遂不可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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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傷害未遂不可罰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

  • 傷害未遂不可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8 0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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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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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 傷害未遂不可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3 10:33:44
    有 3,559 人按讚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
    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
    但是因為「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
    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
    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
    導致火車出軌,
    如果是故意犯罪,
    本來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但因為他不是故意(以現在情況來看),
    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一次沒停好車),
    在法律上沒辦法用數罪併罰,
    只能用想像競合,
    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的刑度處理,
    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

    大家可能會很氣,
    覺得這個人做的事情導致的結果,比鄭捷還壞,
    為什麼罪這麼輕,
    沒辦法,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就是會輕很多,
    像昨天檢察官聲押,
    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
    而是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
    你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不可能判太重,
    除非有證據顯示包商是故意的。

    至於民事,包商肯定賠不起的,找台鐵還比較有機會。

    刑法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過失行為造成的結果也可能會很嚴重

  • 傷害未遂不可罰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12 07: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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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偷拍案警吃案? 專業進場比懲處調職有用!

    台南市長榮大學女生被隨機擄殺,衍生出轄區派出所未能在九月底的擄人未遂案未開立三聯單,致分局長遭撤換;不料嘉義華南大學也傳出偷拍案,後續派出所是否吃案,引發爭議。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制針對不同場合與情境,建立了不同的法律和專門處理機制,先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騷擾,因此最後制定的性騷擾防治法,主要處理排除職場與校園的其他性騷擾案,易言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優先適用的原則。

    這些眉角,別說派出所員警不懂,恐怕連局長、分局長、所長都不會精確了解,一但面對外界質疑,自反而縮,找個倒楣鬼處分,記過、調職、撤換,還揹個吃案匿報的冷漠罵名。

    其實,警察中有一群婦幼專業人員:各縣市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各分局的防治組家防官,他們在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擾案件時,已經習慣於網絡合作,要與法官、檢察官、社政、醫療、學校建立綿密的的合作。然而,第一線受理窗口的警察,在未有完善跨機關通案性的協調聯繫下,去處理後續流程時難免糾結於適用法令,恐怕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太過放大開立三聯單、吃案疑雲,恐無助問題解決。另外,若是能善用資訊科技,第一線員警能馬上讓專業支援單位進場,更能鼓勵弟兄勇於任事。

    近日因嚴重的耳鳴併發右耳聽力衰減,才發現是梅尼爾氏症,會造成失聰、嘔吐和暈眩,沒辦法堅守立院為警消與弱勢權益奮戰。許多好友捎來關心,但無論是保健的建議,還是推薦替代方案,都不如我的耳鼻喉科醫師能夠馬上對症下藥。治療貴在專精不在數量,儘速轉接到正確的科別,才能找到原因、解決問題。

    警政也是一樣,民眾固然很在意受理員警的態度,但是若能明確告知法律與主管機關不同,並代為協調轉介,就像我們因病到醫院看病,醫生問診後告訴病人轉掛正確科別,病人可能會動怒掀桌嗎?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律針對校園、職場、一般場合形式上有不同的法源,機制處理和重點也不盡相同。南華大學圖書館的偷拍案,行為人是學校的學生,如性別平等委員會機制調查認定屬實,除了記過等懲罰外,也可能要求心理治療、對被害人道歉等,這是警察機關沒有的教育功能。本案員警當下沒有受理報案,推給學校性平會,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畢竟加害人教育措施的部分,只有學校能夠處理,派出所無從代勞。

    然而根據報導,受理員警其實有反覆與報案女學生確認被偷拍的部位,有沒有可能構成妨礙秘密,也確認並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隱私部位,吃案指控其實並不公允。何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也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有沒有義務主動關懷女學生,在警察報案或學校性騷擾申訴,給予程序協助?更進一步來說,有無什麼背後因素,讓第一線員警處理性別事件反覆拿捏?專業支援是否充足?

    警政體系中婦幼警察隊是性別犯罪防治專業團隊,對詢問受害人時有性別敏感度、避免二度傷害的專門訪談技巧,也對相關調查處理程序如何轉接,非常熟稔。如果所有的家暴、性侵、性騷擾等案件,皆由婦幼警察隊專責受理,因為並不是每個員警都懂得婦幼安全案件的特殊性,也並非每個人都懂得怎麼安撫被害人, 再詢問出正確有用的資訊!

    如果所有的婦幼性別案件報案,皆由婦幼警察隊專責受理再派案或做後續的協調其他單位接手,就不致發生像長榮大學、南華大學轄區派出所員警受理報案時,有努力偵查未開單,或是告訴學生直接向學校性平會遭質疑吃案。但是目前的困境在於各縣市警察局雖設有婦幼隊,但是除了幅員較小、人口較少的基隆市,由婦幼隊專責受理所有的性別案件外,其餘縣市並無法跟進,因為不可能讓報案人全部都要跑到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

    針對這個問題,其實並非沒有辦法解決,以台灣的資訊科技發展在全球名列前茅,仿效1999、1955、1922其他客服專線,由婦幼警察提供線上專家諮詢,並以視訊受理在各地派出所的報案,在依其性質交警察,或協調其他單位續辦。

    警政署與刑事局有頂尖的資訊專家,在資安打詐屢創佳績;各縣市婦幼警察隊,則是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專家。中央應該提供地方專業的支援,供受理員警可立即以視訊轉接給輪值的縣市警局婦幼隊同仁,透過科技面對面瞭解案情,判讀應該進入刑事偵查,或是將初步調查的紀錄轉知給業管的性平會。若外界太過放大所為員警吃案,就容易忽略性別事件在第一線報案後續,處理機制上仍需要許多對被害人友善的思考。,

    警察是街頭的公務員,是政府的門面,與民眾的第一線互動影響人民對政府信賴甚鉅。但性侵性騷事件,需要性別敏感度,不同的環境也要有不同的處理,難免需要專門訓練的單位、人員。在每次治安新聞後,就有行禮如儀的警察懲處調職後,我們還是要呼籲,有真正的專業支援進場,才能讓第一線員警無所瞻顧、也讓被害人得到最立即精準的協助。

    新聞連結: 性騷案眉角多 讓專業接手吧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008471

    ps. 病中有很多時間可以做一些。過去沒有辦法。靜下來沒有辦法整理的想法。
    最近因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生命案和嘉義南華的性騷擾吃案疑雲,為了平息外界的質疑,上級迅速懲處撤換基層,整個警察團隊的士氣差點被打趴了。

    看在我這個婦幼老兵的眼裡,實在是很不然。因為,恐怕沒有人比我更瞭解,過去二十幾年來臺灣的警察在安全保護上工作進步多大,做得多好,即便如此,當然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但是我對中央不思從制度改良上著手,遇事即以鋸箭法抓一兩個倒楣鬼處分應付了事,深深不以為然。

    因此昨天我整理了一些想法,想辦法警察找出路。文章很長,精簡版今天刊在聯合報的民意論壇,全文借臉書與同道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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