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小寶道:「你剛才隨便寫寫,訴狀就寫出來了,那是什麼功夫?」澄觀律師道:「這是『民法債各』功夫,師叔不會嗎?」韋小寶道:「我不會。不如你教了我罷。」澄觀律師道:「師叔有命,自當遵從。這『債各』功夫,也不難學,只要弄清楚幾個典型和非典型契約,加上配合債總的基本功夫,也就成了。」韋小寶大喜,忙道:「那好...
韋小寶道:「你剛才隨便寫寫,訴狀就寫出來了,那是什麼功夫?」澄觀律師道:「這是『民法債各』功夫,師叔不會嗎?」韋小寶道:「我不會。不如你教了我罷。」澄觀律師道:「師叔有命,自當遵從。這『債各』功夫,也不難學,只要弄清楚幾個典型和非典型契約,加上配合債總的基本功夫,也就成了。」韋小寶大喜,忙道:「那好極了,你快快教我。」心想學會了這門功夫,就隨便寫個幾份訴狀,那法官便即動彈不得,那時要打贏官司,還不容易?而「也不難學」四字,更是關鍵所在。天下功夫之妙,無過於此,霎時間眉花眼笑,心癢難搔。
澄觀律師道:「師叔的債總內功,不知練到了第幾層,請你解這一題試試。」韋小寶道:「怎樣解法?」澄觀律師屈指一算,長嘯一聲,振筆疾書,瞬間擬答就寫了出來。韋小寶笑道:「那倒好玩。」學著他樣,長嘯一聲,提起筆來想要振筆疾書,卻是一個字也寫不出來。
澄觀律師道:「原來師叔沒練過債總內功,要拆解債總題目,債務不履行最是要緊。待我跟你拆拆債務不履行,看了師叔功力深淺,再傳授如何解債總題型。」韋小寶道:「債務不履行我也不會。」澄觀律師道:「那也不妨,咱們來拆債之發生。」韋小寶道:「什麼債之花生,可沒聽見過。」澄觀律師臉上微有難色,道:「那麼咱們試拆再淺一些的,試侵權行為好了。這個也不會?就從不當得利試起好了。也不會?那要試無因管理。是了,師叔年紀小,還沒學到這路民法,權利客體?權利主體?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他說一路民法,韋小寶便搖一搖頭。
澄觀律師見韋小寶什麼民法都不會,也不生氣,說道:「咱們民法派武功循序漸進,入門之後先學意思表示,熟習之後,再學法律行為,然後學權利體系,內功外功有相當根柢了,可以學無因管理。如果不學無因管理,那麼學不當得利也可以... 」韋小寶口唇一動,便想說:「這不盪得栗我倒會。」隨即忍住,知道網路上所教的這些什麼不盪得栗,十句中只怕有九句半是假的,這個「會」字,無論如何說不上。只聽澄觀律師續道:「不論學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聰明勤力的,學七八年也差不多了。如果悟性高,可以跟著學侵權行為。學到侵權行為,一般網路鄉民,就不大敵得過了。是否能學剩下的債總,要看各人性子近不近於學債法,進境慢些。再過十年,或許可以練債各。」
韋小寶道:「你開始學民法,到練成債法,花了多少時候?」
澄觀律師微笑道:「師侄從大一上起始上民法總則,總算運氣極好,拜在王老師座下,學得比同門師兄弟們快得多,到四十九歲,於債法已略窺門徑。」
#韋小寶怒道:「人家網路免費諮詢只練得一兩年,你要練二三十年才勝得過他,實在差勁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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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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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識別能力
作者:黃莉婷律師
於民法上判斷是否應依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應以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而責任能力原則上是以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所謂「識別能力」是指可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以及事物之是非利害關係之能力。
舉例而言,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應以有識別能力為限,而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則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倘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已限於無意識狀態或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而導致不能自由決定意思,此時如有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則該行為人將可能因不具識別能力而欠缺責任能力,因而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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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消滅時效
作者:黃莉婷律師
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對於債權人之權利行使有一定時間上之限制,此制度之設立在於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致遭受不利益;並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等目的。而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而言,我國係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亦即債權人之請求權並未消失,而是債務人得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拒絕給付債務之抗辯權。惟倘若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則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抗辯並請求返還。
我國現行民法有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依請求權之種類而有區分不同時效期間,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例外就特定短期債權,例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適用5年之時效,就特定報酬費用,例如律師或醫師之報酬、旅店之住宿費用等,則適用2年時效,並採取客觀起算標準,亦即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自行為時起算。另就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期間,則係原則上採取主觀起算標準,亦即以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並以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為最長期限之限制,惟若請求權人主觀上僅單純知悉損害而未知悉行為人之身分時,則消滅時效將不予進行。
此外,我國之消滅時效規定另設有「時效中斷」及「時效不完成」之制度,前者「時效中斷」係指於消滅時效進行期間如有行使請求權之事實,例如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則將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即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時效將重新起算;而「時效不完成」則是因時效將完成時,如有對於權利人有不能行使或難以行使之事由發生,則將使時效進行暫時不完成,並待妨害事由消滅後一定期間,時效始得完成,例如依民法139條之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