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020202 (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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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民法227條2項與227-1的關係 101律師舉例
時間Thu Dec 23 19:59:57 2021
以101年律師民法舉例
https://i.imgur.com/2ZURxAx.jpg https://i.imgur.com/AusJHU3.jpg 賴川說侵害人身或財產固有利益的加害給付是227條2項
https://i.imgur.com/l2fVxvF.jpg https://i.imgur.com/AU4kehb.jpg https://i.imgur.com/maX8K1T.jpg 張璐前面那個人寫227-1準用197等規定,後面那個人只寫227條
我個人覺得是有意識在迴避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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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想法是(跟承攬怎麼競合就不提了
227條1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227條2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財產上之固有利益)
227-1條---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前者以外之人格權固有利益)
而且會導致時效不同,與承攬競合後會變成
227條1項-1年
227條2項-15年
227-1條-準用197 2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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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後來去查了一下立法理由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
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
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
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
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我以為是227條2項是對所有瑕疵結果給付(不論財產或人身)
只是對人身的瑕疵結果給付如果有非財產上損害,需要慰撫金的話,因為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過去並沒有規定到這一塊,導致慰撫金之請求要回去依損害賠償之規定,對債權人保護不周
因此目前如果要慰撫金才寫227-1 時效也比較短是2年
固有利益之損害(人格權或財產權) 寫227條2項 時效比較長15年
是這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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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agnukiy: 我的理解是:227條是「債務不履行」的規定,227-1條是因12/23 20:30
→ nagnukiy: 債務不履行造成人格權「侵權責任」的規定。我手邊沒有書12/23 20:30
→ nagnukiy: ,但賴川老師的書記得有個爭點在討論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12/23 20:30
→ nagnukiy: 為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哪項規定的問題12/23 20:30
→ nagnukiy: 沒記錯的話,多數見解是採債務不履行優先適用,以避免契12/23 20:31
→ nagnukiy: 約責任規定被侵權責任架空12/23 20:31
推 nagnukiy: 咦等等,我覺得這兩個好像可以合併適用耶,227請求的是12/23 20:36
→ nagnukiy: 固有利益的損害,但還是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基礎是債務12/23 20:36
→ nagnukiy: 不履行。227-1請求的是侵害人格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請求12/23 20:36
→ nagnukiy: 基礎是侵權責任。12/23 20:36
謝謝回覆
推 shine1993090: 412/23 20:56
推 theseus: 嗨,我也不是有意識地在迴避問題。我的看法認為,針對人12/23 21:19
→ theseus: 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要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12/23 21:19
→ theseus: 規定請求,也就是我在第一小題裡面寫的那樣。至於為什麼12/23 21:20
→ theseus: 您在第二小題會看到我只寫不完全給付,是因為在立法者的12/23 21:20
→ theseus: 理解裡,他顯然把227、227-1全部當成不完全給付。所以我12/23 21:21
→ theseus: 在第二小題指的不完全給付,包括第227條之1的規定。12/23 21:21
→ theseus: 不過,我真正心裡比較支持的看法是,針對人格權侵害,甚12/23 21:22
→ theseus: 至是固有利益侵害,或許全部回到侵權主張即可,沒有什麼12/23 21:22
→ theseus: 妥之處。以上,供您參考。12/23 21:23
老師好,謝謝您的回覆,我想表達的是可能這裡是爭議部分也不是爭點所以簡單帶過>_<
經過您的解釋後我懂了,謝謝!
※ 編輯: b020202 (123.192.27.92 臺灣), 12/23/2021 22:10:38
推 yokoogawa: 推張璐老師 12/23 23:53
推 pkgameover: 老師推 12/24 00:09
推 Garryorme: 老師推推 12/24 11:54
推 perstoocute: 張璐推推 12/24 22:12
推 theseus: 推樓上滾師及右右! 12/24 22:43
→ dreamsletter: 立法上意外的準用到了侵權的短期時效 造成適用上同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樣是超越履行利益之損害 財產反而享有更優惠於人身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損害的時效 對此學者並非沒有注意到 修法草案亦統一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將人身損害的消滅時效延長 12/25 03:16
推 theseus: 樓上說的完全沒錯,最高法院甚至明白表示過人身跟財產的 12/25 08:26
→ theseus: 時效適用上有所不同。 12/25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