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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候選人定義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問題一大堆,不過不講邏輯的政府是無視的。 //這個 "候選人" 定義不是單純的學術性問題。 如果這些候選人的身份及選舉意志已經公開,他們之後難免做的所有工作都可能牽涉選舉活動。 政治人物或半政治人物一向都會以 "送物資 / 免費服務" 等方式服務社會,這些將來是否都跌入賄選的陷阱? 同樣道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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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3: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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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18:30:26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覺得「白色力量超越藍綠」。
但若從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原理來看,其實這樣的規範,不僅牴觸了政黨政治的原則,也模糊了政務官和事務官角色分際,絕非長久之計。
果然,在201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正,共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一個限縮
候選人定義,從參加初選、宣布參選或政黨提名起算,限縮為正式向中選會登記時起算。
❌三個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和候選人輔選職務。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候選人活動。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因市政業務參與政黨、候選人活動,只能就市政議題發言,且不得穿戴標示政黨、候選人旗幟服飾,不得呼口號。刪除!
為什麼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條文修正說明寫「以政務人員法草案為標準」。
但,事實上,政務人員法草案,早在2012年就有了!
2014年原版不用參照政務人員法草案,現在要修改才要比照政務人員法草案,邏輯何在?
其實,在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回覆我的書面說明,才是真正的理由:
「配合市長第二任期施政理念,希望回歸政黨政治運作常軌,適度修正」。
白話講,就是因為柯文哲組黨了。
若按照原版的規約,柯市府人員和市長本人,已經多次違規。
但在政黨政治之下,要求隨著選舉結果異動、必須為政黨政見負責的民選行政首長和政務官,不能幫自己的黨籍候選人助選,哪有可能?
因此,修改規約,為自己鬆綁,是當然之理。
柯文哲市長從政多年來,總是以嘲諷、蔑視的角度看待政黨政治,動輒以「其他政黨都是垃圾」號召無特定政黨偏好的選民,有參加政黨的人,總是有苦說不出。
終於在今年,因為柯市長自己組黨了,才開始體認「政黨政治」的真諦,開始修正過往因對政黨政治無知而產生的不合理期待。
「政黨政治」和「政黨」不一樣。政黨有好有壞,政見有好有壞。
但「政黨政治」是「代議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
除非我們完全放棄代議政治制度,否則,政黨作為代議政治重要的代理機構,必然會有「政黨政治」以及附隨而生各種讓政黨得以運作的機制(例如黨組織、決策機構、黨綱、黨規⋯⋯等)。
希望柯市長往後可以尊重政黨政治的原理原則,就事論事。
不要動輒又講「其他政黨都是垃圾」,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標榜自己的清高。
今天你沒搞懂政黨政治,隨口批評別人,等改天你自己組黨了,你會發現,你以前提的標準,自己可能同樣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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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定義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問題一大堆,不過不講邏輯的政府是無視的。
//這個 "候選人" 定義不是單純的學術性問題。 如果這些候選人的身份及選舉意志已經公開,他們之後難免做的所有工作都可能牽涉選舉活動。 政治人物或半政治人物一向都會以 "送物資 / 免費服務" 等方式服務社會,這些將來是否都跌入賄選的陷阱? 同樣道理,他們做任何事都牽可能涉選舉開支的申報。 傳媒招待他們時也要遵守一大堆公平原則。 政府/選管會如何定義,或給予指引?
這不是單純行政機關以及候選人的事。 也不是簡單單純每單牽涉候選人報道之後要提及所有其他同界別候選人名字那麽簡單。 傳媒會對這些今年報名參選者很感興趣,即使候選人不主動宣傳,難道傳媒沒有權利去發掘這些准候選人的思想理念背景等等嗎?//
⏺延遲選舉:林鄭一石九鳥的如意算盤,如何破解?https://www.patreon.com/posts/39806904
▶️明年今日:立法會選舉應否延期的邏輯思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QDyIn1g61s
《延遲選舉衍生的非常重要問題》
1) 會否重新開放提名期?
2) 不開放的話,已經報名宣佈參選的 "候選人",他們是否仍是選管會定義來屆立法會的 "候選人",由今天開始繼續計算選舉開支直到明年選舉終結?
3) 如果開放的話,是否有利明年才宣佈參選的候選人?
4) 如何平衡今年宣佈參選,以及明年宣佈參選兩批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限額?
5) 如果今屆所有提名全部作廢,但全世界都知道這些人將會參選來屆立法會的話,應由什麽時候開始視他們為選管會定義的 "候選人" 以開始計算選舉開支? 這是否又會對明年才宣佈參選的人不公平? 還是好像以前大家理解一樣,從提名期開始後,宣佈參選一刻開始計算? 甘咪即係打倒昨日的我?
這個 "候選人" 定義不是單純的學術性問題。 如果這些候選人的身份及選舉意志已經公開,他們之後難免做的所有工作都可能牽涉選舉活動。 政治人物或半政治人物一向都會以 "送物資 / 免費服務" 等方式服務社會,這些將來是否都跌入賄選的陷阱? 同樣道理,他們做任何事都牽可能涉選舉開支的申報。 傳媒招待他們時也要遵守一大堆公平原則。 政府/選管會如何定義,或給予指引?
這不是單純行政機關以及候選人的事。 也不是簡單單純每單牽涉候選人報道之後要提及所有其他同界別候選人名字那麽簡單。 傳媒會對這些今年報名參選者很感興趣,即使候選人不主動宣傳,難道傳媒沒有權利去發掘這些准候選人的思想理念背景等等嗎?
單是這樣一個問題,政府已經根本沒有解決方案,如何演繹候選人定義都會兩面不是人。 更不要說延申幻想,如果不再重開提名期的話,這一年之間有候選人退選如何處理? 特別情況開放提名期嗎? 那麽那些 DQ 的高危者是否全部可以換 Plan B 上去?
Oh 説到 DQ。 政府要麽這個決定在有候選人被 DQ 前就作出。 萬一選舉在有候選人被 DQ 後才宣佈押後,政府更無藉口不重新開放提名期,而透過 DQ 來扼殺 Plan B 這個如意算盤將打不響。 選舉主任們是否可以在短短兩天内把整個 DQ 流程走完? 嘿嘿。
政府原本想政治先行,但延伸下去卻進一步自己撕下自己的假面具,把本來可向國際社會推搪說尚算公正的選舉搞爛搞臭變成極度四不像。 選管會主席馮驊還是否願意把自己名聲押上這個爛臭的選舉。
這令我想起某人的金句:哩個世界本來唔亂,係低能嘅人將佢搞亂。
在此我隔空呼籲馮驊:如果真的宣佈延遲選舉的話,你辭職吧!
PS: 這裏先補充一點資料:
1) 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的定義,"候選人" 是指:(1)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2)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留意 (2)**
2) 一個人按這個定義成爲 "候選人" 後,延申影響包括:
a) 選舉開支,
b) 選舉開支有最高限額,
c) 候選人需提交選舉申報書,
d) 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3) 一個人宣佈參選,同時獲選管會系統記錄後,傳媒采訪候選人時需要遵守公平原則 (例如報道過一個候選人後,需要再提及所有同區所有其他候選人的名字之類。)
#沉默是銀
#SilenceIsSilver
#選戰2020
#選戰2021
候選人定義 在 袁嘉蔚 Tiffany Yu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召喚大家入信反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
選舉指引諮詢仲有最後2個鐘截止,如果你唔入信反對,長者孕婦優先投票、限制監票人數、初選計經費就會生效!
唔該大家最後衝剌,快啲send email去選管會表達意見喇!!!
23:59 dead喇!!
快D send email去啦~🏃🏻♀️🏃🏻♂️
📝📝📝📝📝📝Sample如下📝📝📝📝📝📝
email: eacenq@eac.hk
Title: 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
選舉管理委員會:
本人現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公眾諮詢一事,提出以下建議:
(I)投票站的排隊安排
馮驊法官說:「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在投票日及選舉後,社會上有聲音建議為某年齡層或身體狀況不適宜長期站立的選民作出特別安排,以縮短他們排隊的時間,甚至優先進入投票站投票。我們希望公眾就選民排隊安排方面,向選管會提出意見,包括是否為有特別需要選民,例如七十歲以上高齡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作特別安排,甚或讓他們優先投票。」
本人就上述的建議作出明確反對,原因如下:
首先香港自從1988年引入直選之後,香港各年齡層,孕婦及傷健選民經過32年的訓練,對於選舉日的投票開放時間及排隊的安排,早已駕輕就熟,行之有效。本港亦從未在選舉日因為排隊而出現任何亂子,即使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香港出現歷史性近三百萬選民空群而出,不但沒有出亂子,香港人耐心安靜的排隊秩序,更吸引世界各國傳媒,爭相報導和讚賞。
這32年的往績,證明根本無需要優先給任何類型的人士有排隊的優先權,本港也足以舉辦一場表現香港選民優良質素的選舉。
第二,現在選管會打算引入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排隊權或有優先投票權,有機會令向來重視公平公正的香港人反感,加上本港經歷自2019年起的反送中運動後,香港人對於政府或選管會,以任何角色介入政治,都會提高警覺。眾所周知,香港70歲以上長者,大部分都是建制派參選者的支持者,而所謂「社會聲音」,讓70歲以上長者有優先投票權,這種意見亦是主要來自建制派陣營的參選人士 。
如果選管會及政府一意孤行,堅持讓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投票權,而不需和其他香港市民共同守法排隊,在政治上的觀感,就是政府及選管會為70歲以上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製造一種特權,給市民的感覺,就是選管會及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預選舉的公平公正性,最終或引來參選者的選舉呈請,甚至引發更多政治風波而導致政府的行政失效 。
為免瓜田李下,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及政府,向任何年齡階層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 ,作出任何形式的特權安排。
本人重申,政府及選管會有責任維護香港任何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若果政府及選管會,以任何行政手段,在選民之中,作出分類或給予某些特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優先投票及排隊,選管會及政府,就有機會陷入憲制危機,或會招致無窮無盡的選舉呈請及司法訴訟,令香港的最終利益受損。
(II)選民可查看登記冊上個人記項
本人贊成選民有權查看本人姓名是否有劃線,以免別有用心人士,利用他人身份重複投票。
(III)點票站公眾範圍的秩序
馮驊法官說:「我們建議因應每個點票站的大小,為站內的公眾範圍設定最多可容納的人數,並且要求進入點票站的人士登記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此外,現時傳媒及不少公眾人士都有拍攝點票過程,我們亦會硏究在點票站內攝錄點票情況,協助監察點票站秩序,保障場內人士安全,並可在有需要時供執法機關調查之用。」
本人就馮驊法官上述的說話,作出以下建議:
首先,如果選管會打算為候選人的參選團隊,作出人數限制以觀看點票程序 ,就必須在法例上規定,每一個參選者的選舉團隊人員,其進入票站內的人員數目必須要相同。
第二,由於票站點票過程必須要公開和透明,以確保其公正性,因此所有參選者的選舉團隊及現場傳媒,均無需限制其拍攝或攝錄整個點調票過程,以確保其公平公開公正性。
第三,本港任何選民都有權進入票站範圍內 ,觀看點票過程以確保選舉公正及公開性,選管會建議登記觀看點票人員身份證號碼,此舉有助震懾,預防有心搗亂者搞事,干預點票的程序,本人沒有異議,但建議不宜對選民的進入人數作出限制。
(IV)公眾對點票安排的認識
建議指引亦會提醒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須注意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候選人」的定義十分廣泛,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包括參選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意圖,及/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立法會選舉工程的一部分。
本人就馮驊法官以上說話,有如下建議:
第一,本人反對選管會將「候選人」定義,由原本「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佈有意在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加入「至於何謂『公開宣佈有意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佈有意參選」的新定義。
本人的反對原因為,上述新的定義含糊不清,何謂「整體環境」? 請問是根據誰的觀察來決定「整體環境」? 「整體環境」又包含了什麼細節 ? 上述新定義卻沒有明確指出細節。
另外,選舉需要清晰的界定, 但上述定義居然加入「推論」二字,反映了這個定義是以推測作為準則,而非以事實作根據。其結果必會招致選舉呈請及隨後之選舉混亂,最差情況甚至需要終審法院的裁決。
既然選管會一向所採用的「候選人」定義行之有效,亦沒有人有任何異議,現在的修訂建議是「推論」候選人的參選意圖,只會為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製造混亂,而看不到這種修訂的任何好處, 無助釐清到任何灰色地帶 。所以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為候選人的定義作出重新界定。
以上本人的建議,希望以馮驊法官為首的選管會作出採納。
候選人定義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來不及寫post宣傳這個!仲有幾小時就截止。請入信俾選管會反對修訂選舉指引修訂,包括:
1)反對讓長者、孕婦、傷殘人士優先投票,要求改善排隊環境,讓有需要人士在舒適的環境等候;
2)反對硬性限制點票站公眾人數,反對監察點票人士須登記身份證;
3)反對指引中候選人定義的段落,令打算參選人難以確定自己何時「成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