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侵害著作權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侵害著作權案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侵害著作權案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侵害著作權案例產品中有4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346的網紅河西羊的健聲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Smohouse Books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03:55:27

【重要公告】 敬告親愛的思默好時讀者: 為了服務喜歡我們繪本的讀者們,自2018年以來,我們用心製作了許多有聲書影片,並在官方youtube頻道上提供大家免費自由觀看。但,近日充斥越來越多案例,未經過思默好時的同意,私自將我們苦心創作的有聲書影片下載、截圖、轉錄為Mp3、重製、傳輸,甚至製作成免...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 #法客電台更新了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范揚景 FYJ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2 19:24:53

⚠️范奇諾音樂最終聲明稿 一、前情提要 今日2019/07/06,是我方與樂觀音樂/鄭力銘先生/李婭莎小姐及其連帶所有出庭關係人,於2019/06/06號最終回判決滿一個月的日子,我們想,是時候將事實公諸於世了,在這麼多年之後。 這篇最終聲明稿,僅代表范揚景本人詳述事實經過,希望藉此協助有相同...

  •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07: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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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Smohouse思默好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30 15:05:32
    有 192 人按讚

    【重要公告】

    敬告親愛的思默好時讀者:

    為了服務喜歡我們繪本的讀者們,自2018年以來,我們用心製作了許多有聲書影片,並在官方youtube頻道上提供大家免費自由觀看。但,近日充斥越來越多案例,未經過思默好時的同意,私自將我們苦心創作的有聲書影片下載、截圖、轉錄為Mp3、重製、傳輸,甚至製作成免費教材發送,這樣等同盜版的作法,不僅嚴重侵害我們的著作權,也是犯法行為,深深打擊與傷害了我們創作的用心。
    -
    提醒大家,所有形式的著作(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無論「有償」或「無償」,都不可以擅自做「任何」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的利用。
    -
    因此,我們遺憾地決定,即日起,頻道上的有聲書影片將全面下架,日後若有相關的進一步更新消息,會再跟大家公告。
    -
    期盼大眾能有更完善的法律常識,對於喜愛的創作,用合法的方式支持,這樣才能真正幫助創作者們持續經營,也讓我們的創作環境變得更友善,吸引更多資源願意投入,成為良性的循環。
    -
    對於侵權行為,思默好時也會依法捍衛自己的權益。
    -
    感謝各位的支持與鼓勵,我們依然會秉持初衷,繼續帶給讀者們新的作品。
    -

    #請大家支持正版創作
    #作品被盜用狗店長表示傷心

  • 侵害著作權案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7 17:00:03
    有 126 人按讚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
    #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XWl9Eg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就控告該餐廳侵害著作權,主張設計師創作商標的著作權屬於文創公司,結果也告贏了。

    但是為什麼設計師創作的成品,會歸屬於文創公司呢?

    原則上,基於「創作完成主義」,在完成的當下,創作者擁有成品的著作權。照著這個邏輯,在這個案例,理論上著作權應該歸屬該名員工,但為什麼文創公司可以主張著作侵權呢?

    這個問題的爭議是,公司聘僱設計人員製作商品包裝或者設計,在設計人員離職後,把相同東西帶到其他公司使用,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身為員工就沒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原則上是由創作者取得,但在僱傭關係中,可以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可以約定著作人是公司或員工,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一般員工在勞動契約沒有著作權歸屬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人是公司。因此,假使設計師受雇於公司,但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公司,員工如果要重製、改作等,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疑慮。

    ➤ 若公司外包設計項目給其他廠商?

    如果今天公司不是請員工創作,而是個案發包給其他團隊或委外設計師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也可以由契約約定歸屬。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外包的設計師,業主只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方式很自由,可以約定著作人為何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因此可能會有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的情形。

    那麼,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著作權歸屬約定模式?怎麼談判及授權才不會踩到地雷?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進來聽這一集,你就會知道:https://reurl.cc/XWl9Eg
    ——
    【重要精彩重點】
    ✓ 知名連鎖餐廳商標事件,涉及什麼著作權爭議?
    ✓ 僱傭關係中的創作,及公司外包設計給其他廠商,著作權各屬於誰?
    ✓ 實務上著作權歸屬約定合約範本
    ✓ 智財權常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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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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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法律通
    #法客電台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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