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侵入住宅告訴乃論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侵入住宅告訴乃論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einru (天階夜色涼如水)看板PttLifeLaw標題[刑事] 私闖民宅當場抓到嫌犯時間T...
事實經過:
在10月15日約晚間七點左右我與母親回到我家寄住之公寓,發現有名男子
鬼鬼祟祟在我們的房屋附近逗留(該房屋因上星期二火災無法居住,因此
寄住在對面公寓大樓),我與母親正討論他是誰時,居然看到他翻牆進入
我家那間燒毀之房屋,且走過我家庭院到達我屋內門口向內窺視(房屋格局
為平房,外面有庭院,連接圍牆之大門有上鎖,但屋子門口已毀損)。
後來被我們訊問後,他又翻牆出來,回到他自己的黃色小客車上,
我們向他表明我們是屋主,並問他是誰,為何翻牆進入我家土地?
他說他是義警(外表看起來20歲出頭,頭上戴了帽子上面真的寫著北市義警),
而對於翻牆的回答他居然說是來探險!?
當下我們就請他出示搜索令以及證件,他拿不出來。我們當然就質疑他的身分
並且問他"你是義警,難道不知道翻牆進入民宅觸犯法律嘛?"
他說知道,而且向我們道歉,但我們對於探險這個說詞實在無法接受
在不斷追問下他仍然支支吾吾,且對於我們訊問他的身分也含糊帶過
於是我母親決定報警,他一直求我們不要報警,而我們請他父母或是他認識的人
聯絡我們他卻一直推拖。最後不想跟他囉嗦就撥了110,警方過來處理後
請我們到警局做筆錄。
問題:
他有可能觸犯加重竊盜罪,因當場被我們看到才沒財物損失
雖然房子裡面仍然有一些有價值的物品,但我們傾向和解就好
現在主要問題:
1.警方以"加重竊盜罪"定案,但這似乎是公訴罪,且我們在筆錄表示要提告
這樣如果他要和解的話有可能嘛?我們想說法院就跑一趟就好。
2.如果已經決定對方願意和解,請問我們可以跟他求償嘛?
因為我媽還要上班,而我則是要北上工作,家裡都已經燒光了且一堆事務
手續都還沒弄好,連住宿都是問題,現在因為這件事又要跑法院,
實在令人生氣又疲憊。我們想知道這樣正常來說求償多少錢比較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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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86.131
沒財損是我們運氣好,個人認為不能姑息養奸
另外屋外有監視器,是對面房東裝的,確定有拍到該名男子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1 (10/16 01:36)
的卻沒損失,但這是因為當場被抓到,我們認為嫌疑重大
有要準備修繕,但目前只有做簡單整理,屋內許多物品都還在
是的,目前裡面無法住人,但因為裡面仍有一些有價值物品,因為房子也還沒著落
目前也無法搬走那些物品。
至於竊盜方面我有去翻一些文章:
1.from網路:如果有攜帶凶器(或犯案工具)、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
、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都算加重竊盜
P.S.加重竊盜罪是由警方判斷的,並非我們私自斷定。
2.因當場被逮到,仍有竊盜未遂之嫌疑
from網路:
若已成立竊盜罪, 加上刑法321條加重事由後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若成立竊盜未遂且有加
重事由則為刑法321條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刑法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我方提供給警方證詞:
a.該名男子先對屋內進行虧視,鬼鬼祟祟
b.該名男子翻牆進入我家土地上
c.該名男子有走到我家已毀損門前並向內窺視
d.被我們抓到訊問後馬上迅速爬出圍牆外,並返回自己車上駕駛座
e.問他的身分先表明是義警,但無證件我們不相信
f.再次問他的身分以及目的都支支吾吾不肯講清楚,亦不願提供親友聯絡方式
g.該名男子嫌疑重大,我們於是馬上報警。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
a. 客體為他人持有之動產 若是取回自己之物 要難科以本罪 最多只能論以304條
強制罪 若是自然物 遺失物 無主物 人身 屍體等非本罪之客體 不動產另有竊佔罪處
罰之
b. 須竊取行為係趁人不知而秘密移置動產 不能有公然和非和平手段 否則成立強
盜或強奪罪
c. 須已實施著手行為----上訴人在某處住宅之鐵門外探望,正擬入內行竊,即被巡
捕查獲,是被獲時尚未著手於竊盜之犯罪行為,自難謂係竊盜未遂。
d. 須有不法意圖且客體已歸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否則只能論以未遂犯 故行
為人侵入住宅 翻箱倒櫃 東張西望之際 縱使其目的在於行竊 惟並未將客體置於自己實
力支配中 只能論以竊盜未遂也
目前來看的卻是竊盜未遂可能性較大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1:55)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