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例假日上班補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例假日上班補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看板Tech_Job標題Re: [討論] 例假日上班加班費及補休問...
例假日上班補休 在 ????????歐力、歐娜和歐爸,以及力娜媽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4: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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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lhw (貪玩的小孩)》之銘言:
: 記得去年初有看過這則新聞
: 「勞動部修法勞工例假上班得給雙薪+補休」
: 也就是假日不小心被call,
: 就可以領加班費並加補休.
: 不過查不到有實際公佈實施的新聞。
: 請問這新規定有公佈實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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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BIZA: 勞基法一直都是兩倍+補休 06/28 15:03
: 勞基法找不到這規定..
: 我是看到這個新聞說新規定預計明年2016實施。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107/447976.htm
這哪是甚麼新規定, 民國七十三年勞基法制定時就有這項規定了, 只是沒甚麼人鳥他
相關條文在勞基法36~40條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下略)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
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
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
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在這裡規定了兩種假, 一種是每七天必須休息一天, 稱為例假
另一種是國定假日或是勞工個人依年資所得的假, 這都稱為休假
這兩種假有甚麼差別?
例假不一定是哪一天, 但在每個七日週期中一定要讓你放一天
就算勞工願意或雇主多給錢也不能剝奪
(依勞動解釋, 相連週期可以合併計算, 所以最長可以 例假->連續工作12天->例假)
但如果因突發事件, 雇主要求你在原本排定的例假上班
除多給一倍薪資外, 事後就必須補休, 維持每七天有一天例假的比例(勞基法40條)
休假則不一定要放, 只要勞工同意, 也可以給加倍薪資讓你來上班
事後不用補(勞基法39-2條)
不過實務上絕大多數都是加班費補休二選一, 甚至兩者都沒有的
這就是目前勞基法上的兩種假, 例假跟休假, 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另外, 這一次勞動部修法, 除了例假跟休假, 又創造出了一個新名詞叫休息日
以下是這三種假日的差異
例假: 除了加倍工資以外, 例假是一定要放的, 沒放到就要給補休, 補足法定比例
休假: 加倍工資, 可以不放
休息日: 在總工時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情況下, 休息日可調整為上班日, 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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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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