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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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後續更新 太平分局已做出回應,不過雖然這次劣質行為僅是單一員警的做為,但車友們還請自制,聽說已經有不少人到該員警個人臉書去攻擊,建議停止這樣的行為以免後續衍申出不必要的麻煩。 - 年底到了條子缺業績缺到不擇手段? 現在是怎樣? TCPB 局長室 台中市出了這樣的員警不用管嗎? 交通部公路總局都回文...

  •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7 16: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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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更新
    太平分局已做出回應,不過雖然這次劣質行為僅是單一員警的做為,但車友們還請自制,聽說已經有不少人到該員警個人臉書去攻擊,建議停止這樣的行為以免後續衍申出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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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到了條子缺業績缺到不擇手段?
    現在是怎樣? TCPB 局長室 台中市出了這樣的員警不用管嗎?
    交通部公路總局都回文說車牌架是可改裝且無須檢驗項目,然後現在是警察比交通部還大可以自己訂規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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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裡就說機車的指定車牌懸掛位置就是後方正面可辨視,你今天如果抓的是那些翹到靠北看不到的就算了,抓這個角度和原廠幾乎一樣,車牌燈、反光片全部都在的車是抓心酸還是抓身體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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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車友如果碰到這種狀況如果要自保的話,很抱歉按照現在很智障的程序就是一定要先被乖乖開單事後再申訴,沒有別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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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打到申訴或後續行政訴訟的就只能全力阻止這張單被開出來,不管你是打110報警求助或和員警"溝通"正確規定都行,但就是別辱罵或對員警動手,因為那你穩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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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真的按照程序來玩的話,現在只能向律師詢問事後申訴成功後, #該如何對這些惡意違規開單的員警提告
    只要能告成功一個惡意開單的廢警,以後才能讓更多廢警得到真正應得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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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罰單由 太平派出所 獨家贊助開出

  •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13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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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間測速系統需經國家標準檢驗
    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上個會期中,因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出現對時誤差,導致民眾被枉開罰單,嘉瑜數度質詢區間測速系統爭議案,並對交通部、警政署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2. 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檢驗後方可重新啟用
    3. 爭議執法期間所開出之罰單應全面撤銷

    ✅成功爭取💪
    【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其中有關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月底正式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正是嘉瑜當初所提案要求,經濟部必需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並制定相關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後,才能確保執法科學儀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而經濟部此份公告一出,明年起所有區間測速系統都需要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執法。

    ✅交通部倉促恢復區間測速執法
    開罰依舊於法無據

    然而,當時嘉瑜所提出的另外兩點要求,包含全面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以及撤銷罰單,雖然在四五月間各縣市政府曾陸續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但六月初時卻傳出交通部道安會認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的設備爭議是單一事件,並且制定執法SOP讓地方政府解套恢復使用區間測速系統,在執法正當性與公信力都受到民眾質疑的情形之下,為何交通部如此急於恢復區間測速系統執法?為甚麼不願意等到標檢局制定的相關檢查技術規範出爐後再恢復執法

    ✅法院判決
    曝現行區間測速系統精準度嚴重不足

    今年9月底,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是一名民眾在自強隧道被區間測速系統測得超速開罰後,以舉發程序有違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參酌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卻發現取樣50筆資料中竟有32筆未達量測精準度98%!差距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更僅有86.8%,亦即該案民眾的實際駕駛時速可能介於時速56到74公里之間,根本無法判定有無超速!

    法官做出判決,區間測速系統因精準程度有限及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的瑕疵,難以認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科學儀器」,測速結果不得作為民眾超速駕駛的違規事證,所以裁定撤銷該筆罰單。

    ✅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應全面撤銷過往區間測速罰單

    上面這個判決,就是嘉瑜當時數度質詢時所提到的,區間測速系統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前,作為執法開罰的工具根本是於法無據,在無法判斷哪些罰單是誤開的前提之下,執法的各縣市警察局應該全面撤銷罰單,但交通部不僅未協調各縣市警察局撤銷罰單,甚至還制訂SOP讓區間測速系統恢復執法,而縱使過往曾被開罰的民眾想援引前述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卻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早已錯過提出陳述意見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全國區間測速罰單總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只要執法單位堅持不全面撤銷罰單,民眾就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官員們還記得甚麼是信賴保護原則嗎?這就是你們回應人民信賴國家行政行為的方式嗎?

    ✔️0429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S4ZY5f29Rg
    ✔️0506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Dv8cOBqvrUg
    ✔️0520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8kioBu_DJI

  •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成功 在 顏純左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27 1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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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迷因不吸毒】
    有吸食毒品惡習的駕駛人,奉勸你別騎機車或開車,如駕車被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開單並一律處以罰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時,被警方攔檢盤查,因於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因此採集駕駛人尿液送檢,經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遂依法舉發其吸食毒品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持有毒品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吸毒器具沒入後。因為仍遲未到案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處罰機關於是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之,當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雖然警察有在他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但是他是前晚在家中吸毒的,並沒有駕車時吸食毒品,所以並無毒駕情形,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係規範駕駛人駕車時如經檢測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有吸食毒品者,即須處罰。而非駕駛人於駕車時飲酒或吸食毒品始須處罰。

    本件駕駛人自承前晚有吸食毒品,且經尿液檢測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而仍然為駕駛行為。這樣確實已違反了處罰條例的規定。

    另外,該駕駛人持有、施用毒品雖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裁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規範駕駛人不得吸食毒品駕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規範一般人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得持有、施用毒品,該兩項規定就其法律上所規範之義務、行為等迥然不同,本質上係屬數行為,故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處罰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交通局提醒,依照規定只要駕車時被驗出毒品反應,依法即會開罰,如有吸食毒品或毒癮者,為了自身健康,請戒除惡習,以免害人害己。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老大這迷因真有效阿
    圖片提供:純左字幕組
    圖片來源:pop team epic 餵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