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阿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只想轉我一直想推但不敢推的 #過失性侵 ❤ 圖應該是有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1680443812003998 『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 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

  • 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6-02 12:07:06
    有 55 人按讚


    只想轉我一直想推但不敢推的 #過失性侵 ❤

    圖應該是有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1680443812003998

    『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
    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即白,不是可惡的蓄意性侵,就是全然無辜,無法反應那些「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例子』

    『討論這些議題時,希望大家能依據正確的資訊。有些反對積極同意的夥伴,引用錯誤資訊,⋯可能帶來憤怒、焦慮和恐懼,這樣很可惜』

    【性別隨想】積極同意立法,誣告時代來臨?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
    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
    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

    別急!!

    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

    -----

    ⁉問題1:
     「積極同意」舉證責任倒錯!
     以後合意做愛,女生事後反悔隨便亂告,
     男生就得花時間證明自己的清白了!
     
    💡回應:不是唷,舉證責任並未倒錯。

      蒐證責任仍在檢警身上,要有足夠的證據,才會起訴。起訴之前,並不會因為原告說自己被性侵了,就直接叫嫌疑人或被告「證明自己的清白」。

    -----

    ⁉問題2:
     「積極同意」無視無罪推定!
     預設被告一定有罪!預設男人一定有罪!
     
    💡回應:不是唷,無罪推定原則還在。

      「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

      所謂實體法,是規範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法;而程序法,則是規範如何實現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

      關於性侵的定義,是刑法規範的。關於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刑法,並未推翻無罪推定原則。

    -----

    ⁉問題3:
     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後,
     男人慘了,一定動不動就被告!
     
    💡回應:瑞典推測,修正後不會有太大變化。

      這是因為實務上,蒐證仍是檢警的責任。將概念從「確認原告有沒有抵抗」轉變成「確認原告有沒有同意」,並不會讓蒐證變得容易。原告說自己沒有同意,不代表證據就此充足到可以起訴了,起訴門檻並沒有變低。

      因此,瑞典還強調對檢警的多元化蒐證訓練:所謂蒐證,不是只有採集DNA,還需要對其他各種可能的補強證據,具有敏感度。

    -----

    ⁉問題4:
     「積極同意」破壞情調,
     以後做愛一定要口頭講清楚才行了?
     害羞而不敢講出來的人怎麼辦?

    💡回應:具體行動也可以算是「積極同意」。

      口頭和文字(行房同意書)之外,具體行動如主動回吻、脫衣服、愛撫……仍被視為積極同意的一環。

      不過,「穿著暴露」、「答應來我家過夜」、「昨天我們做過愛」、「他是我伴侶」並非具體行動唷。

    -----

    ⁉問題5:
     那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到底有什麼意義?
     
    💡回應:目前看來,支持方認為意義在於
        「教育」和「法律細緻化」。

      第一,透過立法,告訴社會大眾「性行為必需出於自願」。目前的法律模式屬於「#預設同意」,也就是你必須明確拒絕,才能主張自己的性自主遭到他人侵犯;而積極同意模式則「#預設不同意」,也就是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之前,他人不能隨意侵犯你的性自主。

      就像在財物上,我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便拿了你的手機,那就是偷竊,而不能預設「你本來就同意借我手機」、「是你沒有明確拒絕我的」。

      第二,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一方面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即白,不是可惡的蓄意性侵,就是全然無辜,無法反應那些「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例子;另一方面,瑞典舊法規定了性侵害需要有犯罪意圖,因此有人會透過「我真的不知道對方不想要發生性關係」,來主張自己沒有犯意,進而脫罪。

      因此,有些論點認為,更細緻的法律分類有其必要,就像美國會依照性暴力的嚴重程度,將性侵害分為四個級別。如此一來,「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人,既不必擔心自己因為過失而被打成罪大惡極的罪人,又不會完全豁免應該面對的懺悔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這種觀點。有的人擔心過失性侵罪的修立,只是反應甚至強化了當代人在面對親密關係的難題時,過度依賴法律介入。

    -----

    ⁉問題6:
     「積極同意」真的那麼好嗎?
     都沒有人懷疑有問題?
     
    💡回應:有,也有質疑的聲音。

      回應人交通大學林志潔教授便表示,雖然贊成積極同意精神,也認同更加細緻的過失罪修法或許值得參考,但也提醒,更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社會中滿佈的性別偏見;而這些偏見,並非單靠修法就能解決的。修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期待只靠修法,就能改善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不友善,恐怕太過樂觀。

      一直以來,在討論積極同意時,都有聲音質疑在法律技術或實務操作上,這樣的修正到底有什麼意義?——瑞典的蒐證多元化,其實再次強調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重要性:問題不只是實體法,#舉證困難 更是問題。與此同時,回應人儘管認同積極同意精神,但也從法律技術面,拋出了對積極同意修法的質疑:相較於修改實體法,程序法(或證據法)會不會是更重要的關鍵?

      有興趣可以參考這段演講(時間有限的話,可以從7'20"左右看至9'00"),雖然不是研討會當天的現場錄影,但影片中有許多觀點,在研討會現場回應時有提出:http://t.cn/R10tpVZ。

    -----

      積極同意在台灣仍是辯證中的題目。根據目前累積的討論,我們自己對於是否支持修法,其實也仍遲疑保留。這是因為,扣掉最常見的「舉證責任倒錯」、「有罪推定」的擔憂,許多更細緻的實際案例操作,討論仍然不足,尚須更多釐清。

      只是,討論這些議題時,希望大家能依據正確的資訊。有些反對積極同意的夥伴,引用錯誤資訊,例如「瑞典主張有罪推定,(起訴前)被告須負舉證責任」,便不是事實,可能帶來憤怒、焦慮和恐懼,這樣很可惜;相對的,因為認同積極同意的精神,便將從實務面提出異議的夥伴,打成保守份子或反女性主義,其實更為可惜。

  • 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9-11 21:24:10
    有 13 人按讚


    【生活】食在不應該!買到-黑心貨-怎麼辦?

    士林地檢署接獲檢舉,工研酢的代工廠大醇食品,從去年1月到今年4月間,將通路商退貨的過期、即期和賣相不好的產品回收後,重新加工販售目前全案朝詐欺罪方向偵辦! 雖然業者還有爭執、事實也還在釐清中…

    但如果真的不幸買到黑心貨,該怎麼辦呢??

    根據消保法第7條第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今年如果你吃到有問題食品,你可以主張消保法上權利的,不只商品製造商有責任,包括擔任中盤的經銷商、和你實際上買到的巷口雜貨店,都是在消保法防守範圍內的!


    →此外,律師們都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不怕打官司,怕無法舉出應該舉的證據,舉不出來的話,就只有敗訴一條路了!


    但是要怎麼樣證明企業賣的東西不符…「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這麼內行的消費者,應該很少吧…)

    所以

    √消保法第7-1條規定,如果今天業者表示商品,是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請業者提出符合事實的證明。


    所以聰明的消費者,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