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服舉發申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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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服舉發申訴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

  • 不服舉發申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7: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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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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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舉發申訴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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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證據來說話
    法治國家不止是保障 執法人員的權益,更是要保障民眾的權益,若不是覺的冤屈,誰願意花那麼多的時間去陳情申訴,這一些又怎麼賠償。
    #警察 #執法 #檢舉
    檢舉影片中只有短短的10秒鐘,除了只證明車是停在紅線區外,不能證明「停了多久」,「車內有無駕駛」,僅依照片開罰證據明顯不足。
         
    范男認為除了偷拍照檢舉這樣的作法有違憲疑慮外,更直言違停非並排車或是在尖峰時段、或者是停在公車站牌處嚴重影響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發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應以不舉發為適當,不過警方卻未評估情節輕重就開單,根本是「裁量怠惰」。
     
    民視新聞網FTVn: 紅線違停遭拍照檢舉開罰300元 他提一句「裁量怠惰」逆轉撤單免罰.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802W0215

  • 不服舉發申訴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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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總局!你的區間測速儀器完全沒有檢驗,還不收起來嗎】
     
    維持交通執法測速器材之可信度與準確性,是執法機關據此開罰的大前提。但是,「區間測速」從2018年上路以來,因為沒有訂定相關標準檢驗規範,屢屢造成執法爭議。 
     
    民眾不服,拿出行車紀錄器佐證,你們竟然說行車紀錄器沒有檢驗,不算數。但是,你的區間測速儀器完全沒有檢驗,憑什麼證明你的開罰是正確的。
     
    最近更發生彰化區間測速儀器出包,造成員警錯誤舉發,事後撤銷1,379張罰單的鳥事。身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主管機關公路總局,竟然置身事外,躲在地方警局的後面。出事前作新聞自我吹捧,出事後一問三不知。今天,就要公路總局出來講清楚。
     
    結果公路總局一直跳針。
     
    第一個問題,發生這種問題,公路總局做了什麼?不用負責嗎?
     
    公路總局局長:這是當地執法機關的權責。
     
    第二個問題,區間測速儀器有沒有納進國家檢驗範圍?有沒有定期檢查機制?逐一檢驗?誰來檢驗?檢驗單位有公信力嗎?有沒有公布相關檢驗結果?
     
    局長:......
     
    第三個問題,彰化出包了先行撤下,那其他日期、路段的區間測速儀器呢?沒有檢驗前不必立即停用?
     
    局長:相關的設備是執法單位在設置的。
     
    很好,講得好像都沒有公路總局的事。事情當然不是這樣就算了。
     
    今天我已提出臨時提案(提案本人詳見留言處),要求身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主管機關的公路總局,針對以下2點,在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全面清查現今區間測速儀器之檢驗報告、維護紀錄、舉發紀錄,以釐清有無類似錯誤舉發情事
     
    2⃣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協調,將區間測速儀器納入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之「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臨時提案已經通過了,公路總局還要繼續裝死嗎?還要繼續推給地方警局的交通大隊嗎?還要繼續製造更多的申訴跟訴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