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

  • 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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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 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5 0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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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做遺囑信託,可採自用住宅稅率!

    背後是一則感動的故事,使稅務單位統一解釋令,未來將有更多人,可以「放心安排」家人的平安幸福生活,不必擔心多繳稅了。

    在過去房地信託要認定自用住宅稅率時,「自益信託」才能符合條件,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必須是同一個人才可以,只要不是同一人就不是自益信託。

    但是如果是利用遺囑來做信託的話,因為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就是立遺囑人,受益人、繼承人是配偶或子女的情況下,不符合自益信託的定義,就算是房子最後實際上是由自己的配偶或子女使用,稅率卻沒有優惠,造成一個實際是自用,但是卻不能認定為自用住宅的奇怪狀況。

    新聞報導中,高雄陳爸爸,在生前為了想要讓他名下的房子繼續給太太跟子女居住,立了一份遺囑,將名下房子信託,受益人是他的配偶跟小孩,配偶小孩可以繼續居住在原來的房子,但是如果照之前規定去認定,房地不能享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要用一般稅率來繳稅,需要多繳錢,確實有不公平的情形,因此高雄的稅務單位幫忙申請統一解釋!財政部日前統一解釋,在一定條件下遺囑信託的房地是可以使用自用住宅稅率(仍需符合其他稅法的要件)。

    一般設計遺囑信託的「優點」在於:

    1.房地在生前仍然是所有權人繼續掌握,不需要移轉!

    就算生前改變心意,想把房地賣掉也不會有人可以阻止,徹底掌握財產到人生最後一刻,設立遺囑信託對自己沒有任何損失,讓人可以安心。

    2.遺囑信託可以讓繼承人無法變賣信託的房地!

    房地因為遺囑生效後,遺囑執行人把信託的房地登記予受託人之後,因為信託的關係,配偶小孩雖然是繼承人、受益人,但沒有變賣房子的權利,這樣的遺囑信託保護家人不會被別人騙走財產,也減少了分財產對簿公堂的機會。

    現在又配上好的稅務優惠,讓「財富得平安」,家人享幸福!

    #遺囑信託
    #自用住宅
    #財富得平安
    #房地
    (下面照片不是新聞中的房地)

  • 不動產信託所有權人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20 18: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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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9240

    學者詹森林是認為,原則上屬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適用無權處分。實務亦有採此見解者,可參考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第三人惡意時,應依無權處分之規定(效力未定)處理;第三人善意時,其可主張無權處分進而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
    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人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但本次最高法院的決議採吳從周老師的見解,也就是不區分善意或惡意,一律為有權處分。理由在於:「借名契約並未如信託契約有其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之公示要求(信託法§4),且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亦僅賦予受益人有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之權(信託法第18條第1項),在未撤銷前,仍屬有效,尚非無效或效力未定。因此,在借名登記契約上,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之公示外觀與效力,理應予以較強之貫徹,以免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失衡。準此,形式上之權利人即出名者就該財產為處分者,縱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仍應為有權處分,無再區分相對人是否為善意或惡意,而異其契約之效力之理。此時,借名人在透過借名契約獲益之同時,即應自行考量與承擔出名人違約處分財產之風險。至於借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則由其依內部關係之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引自吳從周,台灣法學雜誌,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最高院九八台上七六,137期,2009.10.1,162-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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