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一般給付訴訟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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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給付訴訟要件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8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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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標解鎖🔓【疫苗和意外,哪個先?】 #台灣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 完整解析,先睹為快➡️ https://wp.me/pcfbia-bt 🔥🔥
    想投保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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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日全台灣都在針對年長者施打 #新冠肺炎疫苗,但狀況似乎頻傳,據媒體報導,累計到現在已經有12位長者在注射疫苗後猝死,疫苗保險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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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擔心注射疫苗產生不良反應,到底該如何規劃保險❓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在哪❓
    以下就來為大家完整分析,疫苗施打風險與保險規劃的選擇。

    ===============正文開始==================

    🔶必須住院才能啟動疫苗險理賠🔶
    . 
    從投保的目的來說,會想為自己規劃疫苗險,應該是為了轉嫁疫苗施打後出現不良事件,因而會發生的損失。這種損失一個是工作收入損失,另一是醫療費用支出。
     
    目前市面上疫苗險的理賠項目似乎都是從住院開始提供,也就是說,若不是嚴重到需要住院,疫苗險是不會被啟動的。而根據 #天下雜誌 的報導,英國溫頓風險中心(winton centre for risk and evidence communication)所做的分析比較,截至四月底的英國臨床資料,60-69歲的人,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是百萬分之8,在低暴露情況中,死於新冠肺炎的機率是百萬分之141,死於交通意外的機率是百萬分之23,被雷打到則是百萬分之1。
     
    因此,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大約比被雷打到的機率略高一些;但比死於交通意外低。
     
    #到底該不該投保疫苗險?想要投保疫苗險的人,可從上述各種情境的發生機率,加以評估。
     

    🔶是否提供工作收入損失補償,要看清楚🔶
    . 
    其次,因為疫苗不良事件可能會導致工作收入損失,但大多數的疫苗險並未將其納入理賠範圍,若是非常重視這個區塊的人,想要投保疫苗險前,最好要問清處保單的承保範圍是否 #以住院為理賠的要件?#是否有涵蓋工作收入損失?
     

    🔶人人都需要疫苗險嗎?先看有無 #醫療險🔶
    .
    從保障內容來說,疫苗險的理賠項目大致上有住院日額、慰問金、加護病房增額給付及喪葬費用。
     
    而住院日額這個項目對於平日就已經相當重要醫療險的人來看,似乎並無絕對的必要性,一般醫療險的保障於出現疫苗不良事件時,也會被啟動,只有尚未規劃醫療險或是保障額度偏低的人,才真正是需要考慮投保疫苗險的人。
     

    🔶疫苗險V.S意外險理賠,#舉證責任 差很大🔶
    .
    自從本文於一個月前提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時,可以申請意外險理賠後,引起各界的關注,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也於17日表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死亡時,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但是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意外險的優勢與缺點又在哪裡呢❓
     
    意外險承保的事故為意外死亡、意外失能及意外醫療,看似與多數人擔心的疫苗不良事件會造成的風險很接近,不過意外險仍無法取代疫苗險。首先,在保費上,投保意外險的費用就比疫苗險高出不少,但是也正因為此,意外險在出現嚴重過敏事件的時候,例如死亡,可以提供比較高的理賠金額規劃空間,所以,#哪個是最佳選擇?
    端看投保者的重點需求在哪裡。

    而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
    ⚠️就在兩者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舉證,要求不同。⚠️
     
    疫苗險承保的事故為「#接種疫苗不良事件」,依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網站內容,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指的是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這些事件有時序相關(接種「後」發生),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例如注射疫苗後接種者,不論接種後多久發生顏面神經麻痺,都可能被歸為時序相關,但是在疾病致病機轉觀點看,必須接種後某段時間發生(具病理可解釋性)且接種者發生機率高於非接種者高(經統計檢定),才能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上,懷疑或不排除這樣的不良事件可能與因疫苗產品而引起(具因果相關性)。"
     
    參考衛福部的上述說明可知, 疫苗險這樣的 #承保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寬鬆的❗ 不需要接種者去證明自己發生的不良症狀跟疫苗注射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若是在注射疫苗後發生死亡事故,要申請意外險理賠,依照目前法院實務的做法,恐怕就要受益人來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疫苗的注射有 #因果關係,是死亡的主力近因。
     
    這種證明的責任不僅僅是疫苗險不良事件中,時間順序上的說明,而是要有科學上的論證基礎,因此 #受益人負擔的舉證責任異常沈重。
    . 
    🔥 #未來,若沒有官方出面協助疫苗不良反應因果關係的認定,或是法官依法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對於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恐怕會是一場曠日費時的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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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請鎖定】
      
    📰【經濟日報】該買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541447?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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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 專家提醒:舉證責任差很大!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86#ixzz6y7zBmpKw

    「疫苗險」該保嗎?猝死案例頻傳 專家提醒這兩種人該保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94#ixzz6y7SV4B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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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亨網】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的猝死理賠?專家:舉證責任差很大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2954

  • 一般給付訴訟要件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7 08: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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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 一般給付訴訟要件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3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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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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