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一般給付訴訟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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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般給付訴訟意思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傅志遠 Peter Fu,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的門診的病人中,有一類算是大宗:先前因外傷看過急診,幾天後回診看傷口、追蹤外傷後續、或是一些診斷書文件的需求。 一個年輕機車騎士跟汽車發生擦撞,第一時間送到急診,處理傷口後就出院了。一週後到我的門診回診,看起來沒什麼大礙,於是我幫他開了一張「多處挫傷」的診斷書。 病:「醫生,請問如果要照全身X...

  • 一般給付訴訟意思 在 傅志遠 Peter F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9 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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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門診的病人中,有一類算是大宗:先前因外傷看過急診,幾天後回診看傷口、追蹤外傷後續、或是一些診斷書文件的需求。

    一個年輕機車騎士跟汽車發生擦撞,第一時間送到急診,處理傷口後就出院了。一週後到我的門診回診,看起來沒什麼大礙,於是我幫他開了一張「多處挫傷」的診斷書。

    病:「醫生,請問如果要照全身X光,要去哪邊申請?」

    P:「全身X光?為什麼你想照這個?」很少有病人跟我提出這樣的要求,所以我有點疑惑。

    病:「受傷到現在,我還是全身都很痛,我懷疑有哪邊骨折,所以想說照一下....」

    P:「不用啦!肢體活動都沒有問題,能走能站能舉,不用擔心骨折。」

    病:「可是保險公司說,有骨折的話給付比較多;而且我要跟肇事者談和解,也必需確定沒事。」

    P:「你的臨床表現已經證實沒事了,所以不用再照,況且我也不知道要照什麼?」

    病:「你怎麼能『確定』沒有事?所以我才要求照『全身X光』!」

    P:「醫療的部份到此為止,做檢查是治病需要,不是拿來替健康背書用的。或者,你可以去自費的健檢中心,那邊可以做詳細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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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天門診,有個以前開膽囊的老病人,又回來掛號。

    P:「好久不見,有什麼不舒服嗎?」

    病:「一切都好,不過我想照個胃鏡。」

    P:「怎麼了嗎?」

    病:「我樓上的鄰居前陣子胃癌過世了,他之前也看起來好好的,結果一生病就再也出不了院,所以我也想來做個檢查。」

    P:「完全沒有症狀,我很難幫你排。而且沒有任何症狀,也很難跟癌症連結在一起。」

    病:「不做怎麼知道沒有?我那個鄰居也沒有症狀。」

    P:「檢查是用來『證明有』,而不是『證明沒有』。你如果有任何在醫療上值得懷疑的症狀,做檢查是說得過去,完全沒有症狀還要做檢查,那可能要去一般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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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急診的前輩遇上醫療糾紛,官司一打好幾年,最後好像還是賠了一點錢。

    一個酒鬼騎車摔到田裡,送來急診後照了一堆影像,沒有腦出血、氣血胸或腹腔內出血。病人在急診躺了一夜酒醒之後,走路出院。

    後來因為手有點痛,去附近的骨科診所照X光,發現掌骨有一道裂縫,其實不用開刀、也沒有什麼後遺症,但他投訴急診醫師誤診,沒有幫他診斷出骨折。一直鬧一直鬧、媒體、網路、訴訟樣樣來,把前輩搞得不堪其擾。

    「病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表達手痛這件事,而且第一時間當然是先把嚴重的問題先解決。」

    「我後來賠錢的時候,很灰心地跟律師說:『醫療到底是治病,還是替病人的健康背書?』」
    前輩告訴我這句話的時候,讓我有很大的震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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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常覺得,民眾(或法規)對醫師有太多的期待,有些合理有些不合理、有些屬醫療範疇有些不是。

    「我上星期剛開完闌尾炎,那我可以打疫苗嗎?」這個問題,某種程度就是要醫師替自己接下來的疫苗注射背書「醫生說我可以打~」

    國家保障本土勞工權益,所以嚴格控管外籍看護工的數量,卻也要醫師用填寫巴式量表的方式,來「專業判斷」是否符合條件,這就是要醫療替勞工政策背書。

    先前提過許多次的診斷書故事,「建議休養xx天」、「不宜去健身房」、「不宜嘿咻」,都是要醫療替病人「想做」或「不想做」的事情背書。

    之前有同事戲言:「急診的保固期是三天~~」意思就是看過急診三天之內的問題,都算是這次看診的。病人因為手被門夾到來掛急診,傷口處理後出院,兩天後腦中風掛掉,家屬還是回來鬧:「前兩天才剛看過急診,為什麼沒有檢查出來?」

    當期待變成背書,醫師的責任就變大了,不管這個責任是不是醫師該背負。

  • 一般給付訴訟意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1 08:03:54
    有 1,585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 一般給付訴訟意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0 14:53:05
    有 2,302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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