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重複起訴之禁止」。 (2)立法目的:避免增加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之不經濟、裁判之矛盾。 (3)要件: A.須有前後兩訴之同時繫屬。 B.須後訴與前訴為同一事件。 (A)舊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