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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23-3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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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機械研發投抵 - 主導產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 產創條例第23-3條,相關智慧機械資本支出、廠房等項目投入,可做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上述合併的折抵上限是應納稅額的50%。 智慧機械與5G 投資抵減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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