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89的網紅每天稅法5分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8的網紅張麗善,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船入港,雲林上場】 感謝大家的協助與支持,我們「麥寮工業專用港改制成雲林國際商港」的這項公投案,第二階段總算通過,今天召開這場記者會,就是要告訴大家,接下來我們要全力拚過三十萬份連署。由於時間上較為緊迫,我希望全雲林的鄉親,不分藍綠,一起來支持這項公投! 其實改制雲林國際商港這個想法,早...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在 張麗善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8-29 18:15:38【大船入港,雲林上場】
感謝大家的協助與支持,我們「麥寮工業專用港改制成雲林國際商港」的這項公投案,第二階段總算通過,今天召開這場記者會,就是要告訴大家,接下來我們要全力拚過三十萬份連署。由於時間上較為緊迫,我希望全雲林的鄉親,不分藍綠,一起來支持這項公投!
其實改制雲林國際商港這個想法,早在我哥哥當縣長的時候就已經有這樣的規劃,行政院也有做一些嚴謹的規劃,但我哥哥卸任之後就沒有下文了,嘉郡後來在立法院的時候也有提出產創條例的修正,但是因為勢單力薄,有可能損及其他港口的既有利益,因此一直苦無方法突破現狀。最後是藉著公投法下修的這個機緣來推動,終於,這十多年的努力,在今天踏出了小小的一步。
開放麥寮港,為了雲林,更是為了臺灣,沒有藍綠之分。全台灣工業產業園區面積共計30,620公頃,其中光雲林縣就占全台灣總工業區面積的40.06%(12,267公頃),全台灣所有縣市當中,就屬雲林的工業用地佔最多比重,然而,雲林的已開發的工業用地只佔全臺17%,也就是說,雲林大多數的工業用地都是呈現尚未開發的狀態,我們有這麼多的工業用地,卻無法充分利用,發揮最大的效益。
現在,將麥寮工業專用港改制成雲林國際商港,首先,原先只能提供工業用途的港區腹地,我們可以用來大力發展加工轉口、岸上服務產業、觀光休閒、製造業等等,這些相對來說低污染、高報酬的產業,將可以真正有效的帶動雲林產業升級。除了港區的土地利用之外,整個雲林的產業結構也可以趁機轉型,將土地及資源做更有效的用運,比方說,專門做綠能的臺西,可以轉型為基礎工業區,4000公頃的工業區土地整頓後可以規劃出約2500公頃作為廠區,每個廠商估計占地2.5公頃,就可以招來一千家廠商,每一個廠商若提供一百個就業機會,就可以增加十萬個就業機會。
十萬個就業機會的背後,還有更重要的,就是這些產業的背後都還有配套相關行業,例如物流、貨運、倉儲等等,將這些都加進去,大家想想看,我們雲林可以增加多少就業機會?可以養活多少家庭?這幾十年來的人口外流、人口負成長,都可以迎刃而解。
還有,改制後的雲林國際商港,對於雲林的農業也會變得相當重要,農產品外銷不需再增加配送成本,送到臺中港或高雄港出貨,可以直接進軍大陸與國際市場。搭配冷鏈物流園區、農業改良場與農業技術中心的設置,雲林即可提供農產品從生產到出口、銷售完整的農業產業鏈服務,讓農業也可以順利進行產業轉型。雲林國際商港對於農業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將新鮮優質的在地農特產品,將會以最短的時間及距離銷往國際市場。
這二十多年來,臺灣經濟的衰退大家有目共睹,許多的輕工業、製造業都出走到大陸、東南亞,如果改制國際商港,我們就可以讓這些企業鮭魚返鄉,讓他們在雲林國際商港重新開闢一片新天地。過去無論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都曾提過要讓世界各國的臺商或者臺灣企業鮭魚返鄉,但是配套與吸力不足,成效往往有限,我們雲林位於整個臺灣的中央位置,地理條件好,又具有後發優勢,只要順利改制國際商港,我相信雲林將會為臺灣開闢新的門戶、一扇通往國際的新門戶。
這一次我推動的這個公投,因為一些程序上的關係,也許不一定來得及趕在年底的時候跟大選一起進行,但是沒關係,我不擔心,因為無論什麼時候達成三十萬份連署,我都要把這個公投進行到底。因為我知道,雲林的鄉親等待這一刻已經等待很久了,這是一個難得的契機,讓雲林可以徹底脫胎換骨,讓我們擺脫二等公民的命運,雲林可以徹底擺脫貧窮的命運,更可以成為臺灣向上提升的新命脈。
今天我在這裡,除了公佈目前找到的四十五個公投連署據點之外,我也要誠摯的邀請每一位鄉親、每一位好朋友,希望大家可以成為我們的自發性連署點,如果你願意共襄盛舉,如果你也和我一樣,願意為雲林開創新的時代而奮鬥,不管你是誰,都歡迎你和我聯絡,非常感謝大家,我們一起帶雲林上場做主角。
-----
#雲林上場#張麗善
《歡迎來坐》
國會研究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2103室、
青埔服務處: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青埔2-23號。
《張麗善 雲林ㄟ日頭花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yunlin.lishan/
《張麗善 Instagram官方帳號》
https://www.instagram.com/lishan6970/#
《張麗善 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40yunlin.lish...
《張麗善 Youtube頻道 雲林上場》
https://goo.gl/uuT9q4
《張麗善 Youtube頻道 日頭花行腳》
https://goo.gl/Y5BoEC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2-19 16:08:03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及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完成投資,亦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以107年度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於申報107度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之情形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5月29日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並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50萬元,於110年6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更正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計1億1千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公司係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儀器等,最後一筆支出之投資日為109年11月1日,符合實質投資之範圍、一定金額、投資日、申請更正期限等要件,重新核定甲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退還溢繳稅款5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須在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如在申報後始發生投資,則須在最後1筆投資日起算1年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下載,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天使投資人請留意 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AMT
🏦財政部8月2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後依產創條例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AMT)。
💡資誠林巨峯會計師說明四重點:
✅個人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上限300萬元
✅新規不溯及既往;自綜合所得額減除金額,111年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一年仍有670萬的免稅額
✅若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基本稅額。因此,天使投資人若要評估此新規稅負影響,建議諮詢專家並討論因應方式👉https://pwc.to/3loEUwx
🏷 IG 搜尋 pwc_tw
🏷 TG https://t.me/PwC_Taiwan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資誠快訊 | 產創條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草案出爐!
財政部今日預告「#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子法規出爐,資誠為您即時整理重點資訊圖。
🔸 產創第23條之3適用要件包括:
❶ 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
❷ 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
❸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
===========================
◖即時資誠◗ Line@搜尋@pwctw
◖生活資誠◗ IG 搜尋 pwc_tw
◖專業資誠◗ Linkedin搜尋 PwC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