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雅典當時法庭中雖然已出現類似疏失的案例,但雅典法. 律並未將疏失視為一個特有的歸責形式;疏失充其量也只是被當作轉. 移責任、辯解的理由而已(Jones, 1956: 264)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