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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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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第1055 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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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5 條 第 3 項 有 哪些 可以 為 未成年子女的 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