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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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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 - 元照
民法 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惟法院於酌定前,應進行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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