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單位:. 勞動局 · 分類:. 勞工服務 · 發布日期:. 110-07-05 · A.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