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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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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相關大法官解釋.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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