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81的網紅阿扁們俱樂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作者: 鄭秀玲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這年,我擔任校務代表,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是對於遴選委員會面談完成後的八位校長候選人分別進行推薦或不推薦投票。獲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的校長候選人,才接著由遴選委員會票選出校長當選人。這看似簡單的任務,萬萬沒想到在1/5投完票後數月竟是波濤洶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24 21:02:13
    有 104 人按讚


    作者: 鄭秀玲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這年,我擔任校務代表,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是對於遴選委員會面談完成後的八位校長候選人分別進行推薦或不推薦投票。獲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的校長候選人,才接著由遴選委員會票選出校長當選人。這看似簡單的任務,萬萬沒想到在1/5投完票後數月竟是波濤洶湧,直至今日無法平息。

    我赫然發現有一個龐大的利益共同體正如同22年前陳維昭校長連任12年校長時的所為,恣意的顛覆校務會議里,那些我們民主社會從小就熟悉瞭然的程序正義,將眾多校務代表們想了解和知悉,由遴委會推薦的管中閔教授(以下簡稱管)是否適任台大校長議題中諸多爭議的機會完全阻擋了。這些依然寄生潛藏在台大中的利益共同體,是真正在「吃銅、吃鐵、吃台大」的一群人。

    但在這台大群魔亂舞之際,令我感動的我全程觀察了沒有政黨和利益包袱的學生代表們為了爭取校務會議的程序正義,在校園內外以小蝦米之姿奮戰這個台大這隻臃腫且滿是污穢大鯨魚的無畏且艱辛過程。在即將卸任校務代表之際,我謹以此文向大家報告和分享那個至今還在台大中為所欲為的那些人那些事:

    一、利益共同體是誰?如何打壓學生代表?

    這個共同體中,包含了那些黨國色彩濃厚的前校長們、臺大校方高層、特定萬年校務代表和特定媒體等在不同的利益分贓中(包括特定政黨的選舉利益、既有台大的主管職位以及擔任合作社高層等機構的特殊利益)集結成一個龐大相互授受的利益共同體,那些校園中裡見不得光的真相是,一昧的以「政府卡管」、「政治介入」來繼續掩蓋那些黨國關係政治下的利益分贓,罔顧數萬師生的權益並以「自治」來作為遮羞布。

    1/9管遭信傳媒質疑擔任台灣大獨董、遴委蔡明興未利益迴避。1/10台大無視這個爭議,仍將校長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1/23林敏聰和劉靜怡投書指出「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的關鍵瑕疵」。2/1台大學生代表童昱文等人發起連署籲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校長遴選爭議,在我們都以為的「大學自治」底下,校務會議應該是最高決策單位。

    學生們強調的重點並非質疑管中閔的當選事實,而是質疑不具正當性的遴選程序。因為程序正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一直是我們教育這些年輕學子的重要思想。沒想到自此台大這隻大鯨魚,不知原因為何,竟然開始自我防衛性地展開各式的奧步拖延提案和各種無理的言論與作為,鯨魚沒想到的是,反而向這個社會打開了,在大學自治的招牌下,台大的頂大光環下的黑暗面及管更多爭議的潘朵拉盒子!

    例如前台大校長、台大行政高層動員人力向校務會議代表「關說」,要求「撤簽」連署召開臨時行政會議提案,造成連署代表極大壓力,由於不少提案校務代表接到二、三十通關切電話,致有三人為此撤簽(新頭殼2/26) 。由現任逸仙學會會長官俊榮領軍,在台大臨時會議程序會議上,自導自演了吃相難看的台大「官管」相護(新頭殼 3/8, 3/11和自由3/12) ,將臨時校務會議延至3/24。至三月時有關管案的爭議已經擴大,除了蔡董選管董的利益迴避問題,還有管違法赴中兼職,以及論文涉及抄襲等爭議。

    3/24臨時校務會議,竟完全複製陳維昭校長時代的會議運作模式。主席旁出現一位劉有恆議事員,當年因為學生時代特殊黨工身分被陳前校長所青睞劉議事又粉墨登場。其在台大校務會議中不斷主導議程、試圖代替主管發言等。就發言的時間來看,郭代理校長並未讓提案學生說明提案內容,反而讓另一位挺管陳姓教授發言20分鐘。在荒謬且懸殊的發言時間後,另一張姓主任即提議擱置,當天的會議流程與最後的擱置決議,導致學生代表所提管赴中兼職的爭議(詳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相關證據)以及管和陳建良合著論文爭議(事實上是它是在台大經濟系和中研院合辦且有公開徵稿的正式研討會發表的論文)都無法得到釐清(詳見2018-03-24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文字速記)。此乃如同昭告眾人這群人力守自己的利益更凌駕於知識份子的良心與對真理的追求,也證明了台大沒有自治能力。在民主化的今天,台大的墮落,實在不配稱為台灣第一學府!

    二、管違法兼職事實明確,讓司法檢視台大的依法行政

    既然台大堅持要「依法行政」,就應讓司法來檢視台大校方所謂的「依法行政」是否禁得起考驗,而不是任由葉俊榮部長的政治和稀泥解決,才能對社會大眾有所交代。在此謹呼籲葉部長秉持法律人的精神,明查學生議長周安履的聲明,讓台大「依法行政」吧:

    (一)、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9條關於國立大學校長聘任之規定,就實務判例而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中,已明確肯認即便《大學法》從過去的圈選制改為現行制度,教育部依然有權選擇不聘任。回首今年3月7日潘文忠前部長表示「會等臨時校務會議結果,再做適法性處理」,可見其也有尊重台大自治,然而3月24日當天相關議案全數擱置,形同台大選擇交由教育部處理和調查。

    (二)、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依據教育部調查結果指出,「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其中的前二項教師,便包含了兼職6個月以上,應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的教師。再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第31條則規定,教育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則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為校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自去年6月14日起擔任台哥大獨董,台大遲至9月才與台哥大簽訂回饋金契約,10月正式回函同意兼職,3個月間的違法兼職事實明確。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核可,然而回饋金契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

    既然台大在今年3月24日臨時校務會議已放棄大學自治,教育部跨部會小組已做出調查報告,就讓司法來檢視台大是否有「依法行政」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正解。

    (三)、呼籲執政當局正視學生意見,為所當為

    在此呼籲執政當局及教育部長應該積極正視學生代表們過去數個月來被校園內暗黑勢力打壓的各種校園轉型正義問題以及資源被少數人壟斷的不公平、不透明問題。並依法定程序重新選出一位誠實、正直、沒有爭議的台大校長,才能讓台大重回到一個真正擁有真理擁有自由的校園!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7-24 21:01:18
    有 376 人按讚


    作者: 鄭秀玲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這年,我擔任校務代表,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是對於遴選委員會面談完成後的八位校長候選人分別進行推薦或不推薦投票。獲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的校長候選人,才接著由遴選委員會票選出校長當選人。這看似簡單的任務,萬萬沒想到在1/5投完票後數月竟是波濤洶湧,直至今日無法平息。

    我赫然發現有一個龐大的利益共同體正如同22年前陳維昭校長連任12年校長時的所為,恣意的顛覆校務會議里,那些我們民主社會從小就熟悉瞭然的程序正義,將眾多校務代表們想了解和知悉,由遴委會推薦的管中閔教授(以下簡稱管)是否適任台大校長議題中諸多爭議的機會完全阻擋了。這些依然寄生潛藏在台大中的利益共同體,是真正在「吃銅、吃鐵、吃台大」的一群人。

    但在這台大群魔亂舞之際,令我感動的我全程觀察了沒有政黨和利益包袱的學生代表們為了爭取校務會議的程序正義,在校園內外以小蝦米之姿奮戰這個台大這隻臃腫且滿是污穢大鯨魚的無畏且艱辛過程。在即將卸任校務代表之際,我謹以此文向大家報告和分享那個至今還在台大中為所欲為的那些人那些事:

    一、利益共同體是誰?如何打壓學生代表?

    這個共同體中,包含了那些黨國色彩濃厚的前校長們、臺大校方高層、特定萬年校務代表和特定媒體等在不同的利益分贓中(包括特定政黨的選舉利益、既有台大的主管職位以及擔任合作社高層等機構的特殊利益)集結成一個龐大相互授受的利益共同體,那些校園中裡見不得光的真相是,一昧的以「政府卡管」、「政治介入」來繼續掩蓋那些黨國關係政治下的利益分贓,罔顧數萬師生的權益並以「自治」來作為遮羞布。

    1/9管遭信傳媒質疑擔任台灣大獨董、遴委蔡明興未利益迴避。1/10台大無視這個爭議,仍將校長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1/23林敏聰和劉靜怡投書指出「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的關鍵瑕疵」。2/1台大學生代表童昱文等人發起連署籲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校長遴選爭議,在我們都以為的「大學自治」底下,校務會議應該是最高決策單位。

    學生們強調的重點並非質疑管中閔的當選事實,而是質疑不具正當性的遴選程序。因為程序正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一直是我們教育這些年輕學子的重要思想。沒想到自此台大這隻大鯨魚,不知原因為何,竟然開始自我防衛性地展開各式的奧步拖延提案和各種無理的言論與作為,鯨魚沒想到的是,反而向這個社會打開了,在大學自治的招牌下,台大的頂大光環下的黑暗面及管更多爭議的潘朵拉盒子!

    例如前台大校長、台大行政高層動員人力向校務會議代表「關說」,要求「撤簽」連署召開臨時行政會議提案,造成連署代表極大壓力,由於不少提案校務代表接到二、三十通關切電話,致有三人為此撤簽(新頭殼2/26) 。由現任逸仙學會會長官俊榮領軍,在台大臨時會議程序會議上,自導自演了吃相難看的台大「官管」相護(新頭殼 3/8, 3/11和自由3/12) ,將臨時校務會議延至3/24。至三月時有關管案的爭議已經擴大,除了蔡董選管董的利益迴避問題,還有管違法赴中兼職,以及論文涉及抄襲等爭議。

    3/24臨時校務會議,竟完全複製陳維昭校長時代的會議運作模式。主席旁出現一位劉有恆議事員,當年因為學生時代特殊黨工身分被陳前校長所青睞劉議事又粉墨登場。其在台大校務會議中不斷主導議程、試圖代替主管發言等。就發言的時間來看,郭代理校長並未讓提案學生說明提案內容,反而讓另一位挺管陳姓教授發言20分鐘。在荒謬且懸殊的發言時間後,另一張姓主任即提議擱置,當天的會議流程與最後的擱置決議,導致學生代表所提管赴中兼職的爭議(詳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相關證據)以及管和陳建良合著論文爭議(事實上是它是在台大經濟系和中研院合辦且有公開徵稿的正式研討會發表的論文)都無法得到釐清(詳見2018-03-24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文字速記)。此乃如同昭告眾人這群人力守自己的利益更凌駕於知識份子的良心與對真理的追求,也證明了台大沒有自治能力。在民主化的今天,台大的墮落,實在不配稱為台灣第一學府!

    二、管違法兼職事實明確,讓司法檢視台大的依法行政

    既然台大堅持要「依法行政」,就應讓司法來檢視台大校方所謂的「依法行政」是否禁得起考驗,而不是任由葉俊榮部長的政治和稀泥解決,才能對社會大眾有所交代。在此謹呼籲葉部長秉持法律人的精神,明查學生議長周安履的聲明,讓台大「依法行政」吧:

    (一)、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9條關於國立大學校長聘任之規定,就實務判例而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中,已明確肯認即便《大學法》從過去的圈選制改為現行制度,教育部依然有權選擇不聘任。回首今年3月7日潘文忠前部長表示「會等臨時校務會議結果,再做適法性處理」,可見其也有尊重台大自治,然而3月24日當天相關議案全數擱置,形同台大選擇交由教育部處理和調查。

    (二)、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依據教育部調查結果指出,「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其中的前二項教師,便包含了兼職6個月以上,應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的教師。再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第31條則規定,教育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則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為校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自去年6月14日起擔任台哥大獨董,台大遲至9月才與台哥大簽訂回饋金契約,10月正式回函同意兼職,3個月間的違法兼職事實明確。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核可,然而回饋金契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

    既然台大在今年3月24日臨時校務會議已放棄大學自治,教育部跨部會小組已做出調查報告,就讓司法來檢視台大是否有「依法行政」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正解。

    (三)、呼籲執政當局正視學生意見,為所當為

    在此呼籲執政當局及教育部長應該積極正視學生代表們過去數個月來被校園內暗黑勢力打壓的各種校園轉型正義問題以及資源被少數人壟斷的不公平、不透明問題。並依法定程序重新選出一位誠實、正直、沒有爭議的台大校長,才能讓台大重回到一個真正擁有真理擁有自由的校園!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在 吳秉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03 14:50:56
    有 138 人按讚

    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能合法化同意前的違法兼職。若台大最終與企業合作案告吹,那管中閔在這段時間向企業領取的薪資該如何處理?台大在教學研究上的損失該如何填補呢?正因如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兼職處理原則才特別規範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不得兼職的規定!

    最後,有人表示共有140多位台大教授也和管案類似,先兼職再同意,法律不應責眾。站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若制度窒礙難行那便檢討制度,若行政流程不佳則應改善流程,絕非面對違法情事直接放水當成無事發生。危機就是轉機,此時正是教育部建立更好的兼職制度的時機,希望金管會和教育部能夠堅持正確的法律見解。

    管案時間表
    5/2 管中閔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6/14 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8/1 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大秉國會問政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5-03 14:56:35

    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能合法化同意前的違法兼職。若台大最終與企業合作案告吹,那管中閔在這段時間向企業領取的薪資該如何處理?台大在教學研究上的損失該如何填補呢?正因如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兼職處理原則才特別規範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不得兼職的規定!

    最後,有人表示共有140多位台大教授也和管案類似,先兼職再同意,法律不應責眾。站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若制度窒礙難行那便檢討制度,若行政流程不佳則應改善流程,絕非面對違法情事直接放水當成無事發生。危機就是轉機,此時正是教育部建立更好的兼職制度的時機,希望金管會和教育部能夠堅持正確的法律見解。

    管案時間表
    5/2 管中閔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6/14 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8/1 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大秉國會問政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