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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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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宣告緩刑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研析 - 立法院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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