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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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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民國61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二十六條. 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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