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 企業併購法 · 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61號令 · 2022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