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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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產品中有8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5等280薪點 職系:無 名額:3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5~110/09/03 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大學以上環境相關科系畢業,包括:土...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6 09: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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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5等280薪點
    職系:無
    名額:3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5~110/09/03
    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大學以上環境相關科系畢業,包括: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壤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公害防治、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科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環境工程衛生、環境保護技術、環境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資源管理、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環境與安全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衛生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處理本市環保陳情案件外勤稽查作業,原則以夜班為排班優先,惟未來視業務需求可能機動調整為日班。(每日標準工作時數為8小時,超過之時數可申請加班費或補休辦理)
    夜班暫定時段如下(視實際狀況可能再調整):
    小夜班:16:00-24:00
    大夜班:00:00-08:00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本局環境稽查科北股(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9號)、 本局環境稽查科南股(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徵才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至110年9月3日止。
    (二)僱用期間:
    1、一年一僱,自高雄市政府函核定發文日通知報到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其年度考核成績決定是否予以續僱。
    2、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不補助僱用經費時,即無條件停止僱用。
    3、試用期間為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達70分者,無條件予以解僱。
    (三)待遇:核定薪點為280薪點,薪點折合率計算每月薪資為34,916元(280×124.7元),並自簽約日起支,離職日停支。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四)報名方式:
    1、本項甄選資訊建置於本局網頁,請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寄送至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人事室收(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7樓),並於信封註明「報名約僱人員甄試」字樣,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
    2、擇優公告參加甄選人員進行面試或筆試,參選人員如不符本局所需,得斟酌情形予以從缺。未符資格人員之相關報名資料不再退還,亦不予通知。
    (五)備註:
    1、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序遞補性質相近之約僱人員職缺,逾期限則喪失候用資格。
    2、本徵才資料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聯絡資訊:陳小姐07-7351500#1705,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7:00。
    刊登網址:https://ksepb.kcg.gov.tw/ActivitiesDetailC001100.aspx?Cond=ce691384-8fa7-49be-80b2-4a91f13b4caf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2 1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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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掉你的勞基法權益的魔法-勞資會議】
     
    #美麗華工會罷工中
     
    昨天凌晨三點半,美麗華工會展開自工會成立以來的第二次罷工,而這次之所以罷工的原因,可以參考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個常見的勞動問題-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咦?光從字面上的解釋,勞資會議,聽起來是一個不錯的協商平台啊,為什麼會造成問題呢?
     
    關鍵就在於,勞資會議可以處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的「同意權」,也就是:
     
    ✅變形工時同意權
    ✅加班同意權
    ✅縮短輪班間隔
    ✅七休一
    ✅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
     
    換言之,透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讓你 #損失加班費、#損失休假的權利。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業工會的籌組門檻應該要下降,數十年來都是30人的高門檻,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台灣勞工,想團結也無從做起。
     
    而美麗華開發公司,就是利用企業分割,導致聘用員工人數低於30人,讓工會直接瓦解。
     
    接著,用勞資會議替代工會,行使上述攸關勞工工時、休假、薪資的各項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是基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勞資協商」看似中性,實質上是國家退位。
     
    想想看,在沒有工會的狀況下,勞資會議由資方舉辦,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因為缺乏工會的團結基礎,很容易遭到上頭施壓,被迫聽從高層的指示,決議出不利於勞工的決議。
     
    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美麗華工會跟家樂福工會,就是其中最經典的案子。
     
    更可怕的是,#勞資會議的決議可能是永久有效
     
    這點極度不合理,依據《團體協約法》所訂定的團體協約,只有三年的效力;民法的請求權,最長也只有15年,為什麼勞資會議的決議,可以是永久有效?
     
    關於這一點,勞動部日前出了函釋,試圖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然而,如果故意沒有附上期限呢?
     
    勞動部仍然認為,那依然視同「#永久有效」。
     
    現在美麗華工會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公司先是把部門分割成三間公司,導致人數無法達到籌組工會的門檻,緊接著,又開始啟動勞資會議的勞方選舉,試圖要透過勞資會議,來取消所有原本用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資會議,就是讓你的勞動權益消失的魔法。

    (圖片:美麗華公司分割的三間子公司,預定舉辦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公告)
     
    【延伸閱讀】
     
    ✅2017-11-08-小心你的勞資會議出賣你(蘋果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8/RU7Q5VTIGI6A75KZLHPSXGE4NI/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9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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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民主的陣營,我們對待外籍漁工的方式,也該與中國有所區別
     
    前天,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 https://reurl.cc/NXv1y6 ),針對美國將我國漁獲列入強迫勞動清單,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糾正 #外交部、 #勞動部 以及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並請 #行政院 正視遠洋漁船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維護漁工人權。
     
    回顧一下去年,農委會針對台灣被列入強迫勞動清單的說明:「雖然是美國正式公告,但我國的魚貨並沒有因此不能出口進入美國,但對於我國的形象 #不是很好 。」
     
    當時我在經濟委員會曾質詢農委會(https://youtu.be/3EDEkbmcwFY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應該要 #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 #增強境外查驗能量​ 、 #派駐未派駐的漁業檢查員。
     
    #什麼是強迫勞動清單
     
    美國於2020年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清單』( https://reurl.cc/bzQ44E ),首度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強迫勞動清單。
     
    簡單幫大家摘要一下報告。
     
    這是台灣首次入列,我們有1100多艘漁船,船隊僅次於中國是世界第二, #報告中台灣被與中國一起 被並列在危險的海域單元(Dangerous Waters),而在台灣的漁業強迫勞動狀況是這麼寫的:
     
    🩸🚢時常被仲介以虛假工資及合約內容所招募​
    🩸🚢時常被要求支付仲介費用及簽下債務契約​
    🩸🚢身分證件被沒收​
    🩸🚢在海上度過數月沒有停靠港口或打電話​
    🩸🚢被強迫每日工作18至22小時​
    🩸🚢面臨飢餓及脫水與惡劣、不衛生的環境​
    🩸🚢遭受身體暴力和言語虐待​
    🩸🚢無法自由離開船隻或自由終止契約​
    🩸🚢經常性地被欠薪或非法從工資中扣除食宿費​
     
    如果難以想像的話,這是在報告中專章介紹 #台灣 外籍漁工的故事:
     
    印尼籍的Irwan在家鄉被仲介招募簽下合約,但他從來沒有拿到契約的副本。最初和他講好的薪資是450美金(約台幣1萬2),但他不知道的是,薪資將被逐月扣處家鄉當地仲介費及台灣雇主的保證金等費用,最後,Irwan前8個月薪資 #每月 僅剩50美金(約台幣1千4)。​
     
    在船上,船長沒收了船員的護照,他每天必須 #工作16至18個小時,平均每天只有2到3小時的睡覺時間,而在沒有捕到魚的時候,他甚至會被 #強迫工作至34個小時 ,直到工作結束才能休息。Irwan沒有休假,沒有健保,也無法免於在船上的暴力對待,他被船長毒打,或船長會命令船員打他。 #他也目睹遭虐死船員的屍體被包裹放進冰櫃或丟入海中 。在孤立的大海之上,幾乎沒有任何逃離的可能。​
     
    報告強調這樣的故事是非常普遍的案例,也就是為什麼將台灣與中國加入漁業強迫勞動清單在今年如此重要。​
     
    今年初通過的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代力量有提案要求「研議」:
     
    🟡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
    🟡增列派駐漁業檢查員數量
    🟡加速國內法化國際勞工組織的漁撈工作公約 #C188 ,並且提出明確時程表
    🟡增加對漁船,尤其是遠洋漁船的勞動與漁業檢查頻率與正確性
    🟡增加漁船運作的透明性,評估要公開漁船資訊可能性,確保觀察員覆蓋率符合國際標準,並且保障人類觀察員的安全
    🟡檢討現行外籍船員不具經驗及訓練即可登船
    🟡廢除境外聘僱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議將「勞動基準法」適用所有外籍漁工,由勞動部主責管理
     
    在漁業署後來送到經濟委員會的報告中表示,會與相關部會協商,向行政院研提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提升我國遠洋漁船上境外雇用外籍漁工的工作條件、環境與權益,並強化權宜船相關管理,計畫期程預計4年,好的,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回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勞動部及農委會漁業署明明早就收到綠色和平基金會發布的「海上奴役」調查報告,卻在美國發布強迫勞動清單期間除 #公文往返外,無相關積極作為,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
     
    調查報告並指出,農委會漁業署聘有10名國內訪查員、6名派駐國外漁業專員執行訪查。而我國遠洋漁業使用全世界32港口,確實力有未逮, #需要行政院重視。
      
    本案尚有 #勞力剝削案件的認定、 #勞動檢查人力及人口販運專業知能不足、 #行政院重新檢討跨機關溝通聯繫平台、#擴大輔導業界參與漁業改進計畫、 #深化夥伴關係及國際合作、 #評估研議禁止強迫勞動生產清單輸入規定、#加強人權教育 等事項,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而許多外籍漁工背井離鄉,認識到的台灣,是強迫勞動、毒打自己的船長。
     
    自由、民主與人權是台灣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差異,台灣站在民主的陣營,而我們對待外籍漁工的方式,也該與中國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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