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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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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布袋鄭先生/網誌內容可否成為犯罪的法律罪證?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如遭誹謗的 ... 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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