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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加重誹謗罪刑期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78的網紅Sunny 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中霧峰的光復新村真的超美的~ 有很多文青的小店,很適合逛逛❤️ 今天的#法律知識分享➡️要來聊聊「在網路上罵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現代人很依賴網路上的人際交流📱,網路很方便,但有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更加快速、嚴重.... 如果在網路上遇到被辱罵、甚至是惡意謠言的,該怎麼討回自己的公道呢? ...
加重誹謗罪刑期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04 03:03:59
台中霧峰的光復新村真的超美的~ 有很多文青的小店,很適合逛逛❤️ 今天的#法律知識分享 ➡️要來聊聊「在網路上罵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現代人很依賴網路上的人際交流📱,網路很方便,但有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更加快速、嚴重.... 如果在網路上遇到被辱罵、甚至是惡意謠言的,該怎麼討回自己的公道呢? ...
加重誹謗罪刑期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中霧峰的光復新村真的超美的~
有很多文青的小店,很適合逛逛❤️
今天的#法律知識分享➡️要來聊聊「在網路上罵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現代人很依賴網路上的人際交流📱,網路很方便,但有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更加快速、嚴重....
如果在網路上遇到被辱罵、甚至是惡意謠言的,該怎麼討回自己的公道呢?
以下要先將網路的環境,區分為公然及非公然:
💡1. 公然:公開貼文、留言、群組中私訊等
公開貼文、留言區,甚至是群組,只要是多數人可以看到的地方,原則上都是符合所謂「公然性」!
📍如果有具體描述足以毀損別人名譽的「事實」,例如:講別人外遇的八卦….
➡️可能成立「#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且因為網路上言論通常是以文字記錄下來,所以還有可能加重其刑,成立「#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以言語、文字等抽象的謾罵,例如:罵別人白癡等
➡️則可能「#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跟公然侮辱,要件跟刑期都不一樣,要區分清楚喔~
💡2. 非公然:一對一私訊
所謂的公然,需要符合有多數人共見共聞的情形!所以一對一私訊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內容有另外涉及威脅性言語,則還是有可能成立「#恐嚇危安罪」!
但並非不成立刑事責任,就代表加害者可以完全沒事!
➡️不論是1或是2的狀況,都可以透過#民事求償 的方式,請求人格法益上損害!
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刑法是對所有不好的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非常惡劣的行為才會用刑法去處罰,也就是所謂「刑法謙抑性」!
現在也有一些意見認為,刑法上應該#廢除 公然侮辱罪等,讓它回歸民法處理,以避免檢察官每天都要處理網路上互罵的事情,以節省司法資源~
大家覺得刑法上應該廢除嗎?還是應該保留呢?留言告訴我吧❤️
加重誹謗罪刑期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新竹市議員鄭正鈐今(十二)日再度以散發未簽名之黑函,抹黑柯建銘立委一事,柯委員今日特別前往新竹市刑警大隊報案,並當場查扣黑函。這是本次立委選舉以來鄭正鈐針對柯建銘所散發的第四次黑函,每次均觸犯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罪,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柯委員奉勸鄭正鈐不要視法律如無物,這些散發黑函行為他均已提出告訴,目前法律規定是一罪一罰,請鄭正鈐想想將會面臨多少官司多少刑期?
柯委員表示,鄭正鈐今天所散發之黑函明明並無簽名,竟睜眼說瞎話說是有簽名。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依此規定今天所查扣的宣傳品均無簽名,亦未載明政黨名稱,屬於黑函殆無疑義。檢警單位前往查扣是依法辦案維護選舉公正,豈可說是受到壓力,甚至還到警察局抗議。他奉勸鄭正鈐不要再玩這種老把戲,宛如小丑的行為。
柯委員痛批從立委選舉至今,鄭正鈐只會以不斷地散發黑函的方式對他進行人身攻擊,是非常卑劣的選舉手法。然而卻還每天在裝無辜、裝可愛,呼籲乾淨選舉,這完全是人格分裂的行為。鄭正鈐擔任市議員十多年期間對新竹市毫無建樹,沒有貢獻,完全無政績可言。在這次立委選舉中也未提出任何關於新竹市未來發展的政見,而只會用『更新、更好』的賄選與抹黑方法選舉。這種連擔任市議員成績都不及格的市議員有資格擔任立法委員嗎?
柯委員表示,鄭正鈐涉及青草湖社區大學弊案及賄選餐會,並不斷以黑函攻擊他,這次選舉只會抹黑和賄選,這種老舊腐敗國民黨體制下所操弄的選舉方法,必定遭到新竹市民唾棄。
加重誹謗罪刑期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則不起眼的小新聞: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卸任前,替前立委謝啟大所涉「曾文惠美金案」提起非常上訴,但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美金案」發生於十二年前,謝啟大當時指控曾文惠攜帶大批美鈔搭機赴美,曾文惠為此提告。判決結果,在刑事部分,謝啟大被依誹謗罪判刑三個月定讞,她拒絕易科罰金,已入監服刑完畢。民事部分,更一審判決她仍需登報道歉,案件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黃世銘在十二年後替謝啟大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是她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應予免責。但最高院日前(七月二十二日)卻判決駁回,理由是法院已就事實妥適調查,並無違法疏失之處。
這則新聞雖未引起輿論太多關注,但其特殊之處卻在於:其一,這是一件十二年前的老案子,何以遲至今日才提非常上訴?其二,黃世銘何以在卸任前「獨鍾」此案,決定替她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之專屬職權,最高檢近幾年來平均每年約收到三千多件聲請案件,但獲檢察總長「青睞」而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卻少之又少。
依最高檢的統計顯示,民國一0二年聲請非常上訴案件有三四二六件,其中祇有五0六件經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佔聲請案件的百分之十四點七。今年一到六月,聲請案件共一四六八件,獲非常上訴的有二四三件,佔百分之十六點六。其中今年三月有二六四件聲請,五十一件獲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八點五;四月二五二件中,有四十四件獲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九點一。
依統計可知,黃世銘在卸任前三個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要高於歷年平均數。而顏大和自接任總長後,五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也較高,在二九0件聲請案中,有五十五件獲提非常上訴,佔百分之十七點七;六月所提非常上訴比率,則降到百分之十一點一,在二五三件聲請案中,祇有二十八件獲提非常上訴。
也就是說,非常上訴雖是非常司法救濟手段,但聲請獲准的機會卻十分渺茫。以廣為人知的鄭性澤案為例,鄭的義務律師近年來曾替他四次聲請非常上訴,但卻四次被最高檢駁回;亦即,歷任檢察總長都未替他提起非常上訴。
更離譜的案例是,今年四月,台中監獄死囚劉炎國被槍決當天上午,他的律師雖替他聲請緊急非常上訴,但一個小時內即被最高檢駁回,劉炎國仍於當晚被槍決。
非常上訴雖然如此困難,也完全繫於檢察總長一人之手與一念之間,但有人卻命好如謝啟大,輕罪也能獲得總長關注而提非常上訴;有人命歹如鄭性澤、劉炎國,被判死刑重罪卻屢提屢被駁回。
再以鄭性澤案為例。在顏大和就任總長當天,他的律師又替他聲請非常上訴,但聲請案至今仍無下文,反而是顏大和替另一位前立委蔡豪提起的非常上訴,被最高院認定為有理由而改判減刑。
蔡豪今年二月因賄選案被判決四年定讞,並入監服刑。但顏大和卻為他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是終審法院誤將他視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最高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自為判決將他的四年刑期改判為三年十個月。
但黃世銘能替謝啟大做的事,卻不曾替鄭性澤做;顏大和能替蔡豪做的事,也不曾替鄭性澤做。這樣的「差別待遇」,或許出諸法律衡量,但看在一般民眾眼裡,卻是別有滋味在心頭:「厚此而薄彼」的結果,難道果真沒有摻雜因人而異的因素在內?
也難怪有學者主張比照美國修法,讓被告有自行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利,不要讓非常上訴制度「視檢察總長為聖德仁君,而人民淪為訴訟中任人擺布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