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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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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裁定揭示,公同共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得單獨或共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行使優先購買權,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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