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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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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 14條之3等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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