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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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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
公務員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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