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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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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 工商筆記本
第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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