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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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劉建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 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3 1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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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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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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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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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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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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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23 09: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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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2名,視成績備取若干名(候用期間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2/23~110/03/02
    資格條件: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4.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應合於司法特考四等法警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協辦法警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含第二辦公室及左營辦公室)。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各項證件請均以A4規格裝訂,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
    (1)報名表。
    (2)簡要自傳。
    (3)切結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兵役證明。
    (6)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7)經歷證明(如有公家機關服務證明請附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8)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
    (9)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字樣,並於110年3月2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接受報名,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人員將擇優以簡訊通知面試,並於本署網站公告參加甄試名單;未獲參加面試人員,恕不另行通知。甄選結果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遇有同職稱需約僱職務代理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錄用。茲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法警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最近一個月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因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報到任用)。
    4.工作待遇: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以薪點280標準支給,折合薪資34,916元;另依規定須自付勞、健保及6%勞退金。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872謝小姐。
    5.其他:本甄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如有修正或補充事項,將公佈於本署網站。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署網頁公告,本署不另行通知。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 在 臺灣國樂團 NC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1 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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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國樂團 聘用副指揮甄選公告
    2020-09-01
    壹、 機關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官等職等:聘用472薪點
    工作地點: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國樂團(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9月25日(星期五)止
    甄選項目:副指揮1人
    預定報到日期:110年1月1日前,依實際行政作業時程通知
    貳、 工作項目:
    一、 負責校對與修正樂譜相關作業。
    二、 依任務指派辦理指揮工作。
    三、 協助排演相關業務。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參、 資格條件: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以及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及28條第1項第2至第9款規定情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報名。
    一、 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指揮相關研究院、所(組)碩士(含)以上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二、 具3年以上指揮實務經驗,並具備鍵盤彈奏能力。
    肆、 報考作業:
    一、 報名方式:109年9月25日(星期五)17:00前送達臺灣戲曲中心小表演廳警衛室(11159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臺灣國樂團),並於信封上註明「副指揮甄選」,逾期恕不受理及退還。
    二、 報名資料:請一式5份一併裝於信封袋內,所送資料請自存備份,恕不退還。資料不齊者,超過收件期限,不受理補件。
    (一) 報名資料請至本中心臺灣國樂團官網下載,各欄位請以電腦繕打或正楷文字詳填。
    (二) 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文件、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等,考試當天均需攜帶正本供查驗,查驗無誤後始完成報到程序。
    2. 請於報名表詳列與本次甄選項目相關之3年以上工作經歷。
    3. 學經歷證明文件。
    (1)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領事館或外交部指定機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及中文翻譯(如尚未翻譯者,可先行請翻譯社翻譯成中文後至法院公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學期間入出境紀錄證明書(內容應含入出境國家),及本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附教育部採認之文件影本。
    (3)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填寫「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須於指定報到日期繳交畢業證書始完成報到。
    (三) 繳交至少40分鐘以上(自行剪輯)3年內公開「指揮」演出之影音光碟資料(演出形式不限),並檢附影音光碟資料曲目表及演出節目單。
    1. 指揮樂團影音資料DVD(或藍光DVD)需包含正面指揮鏡頭。
    2. 光碟片上需註明報名者姓名,影音畫面請務必清晰,並請自行確認於光碟播放器可正常播放畫面及聲音。
    三、 甄選方式:
    (一) 甄選採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料及影音評審,第二階段為樂團排練、面試。
    (二) 第一階段評選出至多6名合格者,參加第二階段應考。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進入下一階段,合格標準由現場甄選委員訂之。
    (三) 第二階段合格者即錄取,合格標準由現場甄選委員訂之。
    四、 甄選內容:
    (一) 第一階段:評審應試者繳交之資料及影音。
    (二) 第二階段:樂團排練、面試。
    1. 樂團合奏排練。
    2. 樂團協奏排練:包含(1)樂團排練;(2)鋼琴與協奏者排練。
    3. 面試。
    五、 指定曲目:
    (一) 109年9月21日於本中心臺灣國樂團官網公告指定曲目。
    (二) 將另行寄送紙本樂譜予通過第一階段合格之應考者。
    伍、 甄選日期:1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一、 109年10月9日於本中心臺灣國樂團官網公告「應考須知」,不另通知。
    二、 甄選期間如遇颱風或天然災害,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本次甄選將另擇期辦理,日期於本中心臺灣國樂團官網公布,不另通知。
    陸、 甄選地點:臺灣戲曲中心(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
    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資格審查結果由本中心專函通知,未通過者恕不退件。
    二、 相關證明文件經查證認定與本中心規定不符、故意登載不實或係偽造、變造者,撤銷其報名資格,報考者自負法律責任。
    三、 錄取名單於本中心臺灣國樂團官網公告,如應考者成績未達理想,得從缺;錄取者試用期6個月,期滿經考核通過後,正式聘用。另視成績酌增備取,候補期間6個月。
    四、 錄取者自到職日起試用6個月,試用期間須完成1場音樂會之規劃、排練及演出(演出採音樂會形式,不對外公開),期滿經考核通過後,始得正式聘用。
    五、 錄取人員須於指定時間報到,將由本中心以專函通知並列冊候用,逾時報到取消其錄取資格。
    六、 本中心臺灣國樂團為文化部所屬國家級國樂團,工作時間須配合假日或晚間展演活動,執行職務須遵守「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清廉守則」,兼職兼課須符合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報考前請先評估個人生涯規劃。
    七、 洽詢電話:02-8866-9600分機1466 劉小姐。

    報名連結:https://www.ncfta.gov.tw/information_46_116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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