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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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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期間二年內可復效復效後應無等待期 - 永達保險經紀人
一、按保險法第116 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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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
的人也找了:
要保人停效6個月後復效以下何者正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復效理賠
有自動墊繳的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時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保險復效等待期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