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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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67的網紅政經八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

  •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2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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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04 13: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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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來勢洶洶,許多市民朋友跟我反應好擔心這一波疫情影響到家庭或公司經濟,想必大家都有這樣的疑慮吧!

    最近台北市政府以及中央各部會都陸陸續續推出了相關紓困方案,讓民眾可以減輕負擔。

    在這邊幫大家重點整理,請大家可以把這份資料轉傳給有需要的爸爸媽媽叔叔阿姨親朋好友,有需要諮詢的朋友也歡迎來電詢問我的辦公室!

    電話:02-87808351

    台北市

    • 延稅、分期:
    適用對象:經確診、被隔離及檢疫,致不能繳清稅捐者。
    適用稅目:娛樂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申請方式:
    繳交期限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以書面、傳真或網站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
    線上申請: https://www.services.tpctax.gov.taipei/extension/apply901.php

    • 減租
    適用對象:使用市有不動產營業使用之承租人(市場攤商等)
    優惠標準:3/1-5/31共三個月之租金、使用費減收50%
    申請方式: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有轉租情況者, 將由主管機關通知承租人申請,並切結將減收租金回饋予轉租人。

    • 促參及以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優惠
    優惠對象:簽訂OT、ROT之民間機構及簽訂BOT、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民間機構及地上權人。
    優惠標準:
    OT、ROT民間機構:最近一次營運績效評鑑合格者,或尚未完成第一次評鑑者,延長契約90日。
    BOT民間機構、地上權人:3/1-5/31之租金及權利金減收50%(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不予減收)。
    申請方式:契約延長者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租金及權利金減收者,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有轉租、委託營運情況者,應將減收金額回饋予實際使用人。

    • 質借優惠
    減少20利息、暫停辦理逾期質物收繳
    適用對象:經肺炎疫情影響至無法辦理質借業務者。
    申請期間:3/1-5/31
    申請方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北市動產質借處各分處申請。

    經濟部:

    • 低利息貸款,政府做當保人(連續兩個月營收較去年同期少15%之企業)
    舊有貸款展延:維持原保證成數,利息補貼0.81%一年(上限22萬元)。
    營運資金貸款:限薪資及租金(不得減薪裁員),提供十成保證,利息補貼1.845%六個月(上限5.5萬)。
    振興資金貸款:提供8-9成保證,利息補貼0.845%一年(上限22萬元)。
    申請:馬上辦中心 0800-056476

    • 企業技術輔導補助經費
    1. 服務業中小企業:每案不超過核定總經費50%為限。
    2. 製造業傳統產業:每案200萬為限。
    3. 中小製造業:每案25萬為限。
    4. 中堅企業:補助從40%提高至50%。
    5. 創新研發:核定補助款額外加成30%(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吳組長 0800-888968)。
    6. 研發固本:補助上限2000萬,補助計畫核定總經費49%,其餘業者自籌(技術處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謝經理 02-23412314分機2219)。
    1-4項線上申請:https://bailout.mittw.org.tw/

    • 振興抵用券(疫情緩和後推出)
    結合國內住宿,每房發放800元抵用卷。
    適用:商圈、夜市、市場、觀光工廠、餐飲業、藝文產業

    • 人才培育
    受疫情影響之製造業:員工培訓津貼每人5056元、辦課津貼每班最高22萬5千元(申請20班為限)。
    服務業人才培訓:政府全額支付,開400班,培訓至少1萬人次。
    申請資訊:https://www.italent.org.tw/retraining/Home/Index

    • 市場拓展
    對象:出進口廠商、貿易公協會
    數位貿易協助、提供國外買主機票住宿優惠、補助公協會於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上限150萬)
    申請資訊:https://www.trade.gov.tw/Pages/EpidemicPrevention.aspx

    • 關懷協處
    經營問題協助:協助受疫情影響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者解決疫情影響之經營問題(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 服務專線:0800-000-257)。
    增加通關效率:協助產業移地生產或進口不同國家生產原料,其相關進口文書作業簡化(通關即時服務窗口,謝稽核:02-2550-5500分機2542)。
    擴大台商回台:放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須受美中貿易戰影響之共同資格,納入受武漢肺炎影響企業(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
    加速新南向:強化六國產業鏈結及高峰論壇合作媒合,加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工業區。(工業局朱科員 02-27541255分機2622)

    • 水電優惠
    條件:連續兩個月營收較去年同期少15%之企業
    優惠:
    水費:每月折扣5%(上限5000元)
    低電壓用戶電費:減免折扣10%(每月限額10萬元)
    高電壓用戶電費:可調整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兩年內恢復免供電設施維持費

    • 全體民眾瓦斯優惠
    天然氣降5%、桶裝瓦斯降5元/公斤

    交通部

    • 汽車運輸業紓困
    補貼汽車燃料使用費:直接補貼109年每季汽燃費50%,遊覽車客運業補貼10-12月。
    補貼使用牌照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直接補貼109年上下期牌照稅50%。
    人才培訓: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相關公、工、協會。向監理機關申請,補助每案最高300萬元,結訓後核實撥付轉型培訓費最高18960元。
    計程車油料補貼:109/04/01-109/09/30登記在案之計程車,可向中油或台塑擇一申請加油卡,每輛車每月補貼2000元。
    防疫用品費用補助:運輸相關業者主動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融資展延利息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向監理機關申請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上限20萬元。
    申請表格:https://www.thb.gov.tw/catalog?node=0fbb54d3-317e-4ed9-ba89-6f8fb3b4bc14

    • 觀光產業紓困
    旅行業停止出入團補助:組團出境解約行政作業費、接待中港澳入境之費用(每人2000)出入境分別計算,每團最高5萬元,上限各為50團,最高250+250=500萬元。
    旅行業入境團紓困:一般觀光團(上限3萬元)、獎勵旅遊團(上限6萬元)、國際郵輪岸上旅遊(每人一百元、每航次至多10萬元),綜合旅行業每家上限350萬元,甲種旅行業每家上限250萬元。
    觀光產業人才轉型培訓:補助每案最高300萬元(韓轉型培訓費每人每小時158元,每月上限120小時)。
    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觀光旅館及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資本性融資3000萬及周轉金1000萬;民宿資本性融資1000萬、周轉金300萬。利息補貼依郵局兩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期限資本性融資三年、週轉金一年)。
    申請表格:https://admin.taiwan.net.tw/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5100.aspx?CategoryID=19b7bdb0-a4a9-42d8-b4b5-a4d87266b2be&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5110

    • 海運產業紓困
    營運補貼:配合政府停航或減班期間之員工薪資、船舶及乘客保險費、碼頭碇泊費補貼。
    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防疫物資補助:額溫槍(限船舶運送業)、口罩、船舶消毒、酒精。
    港口棧埠作業業者防疫物資補助:額溫槍、口罩、防疫手套、酒精。
    國際郵輪場站租金補貼:場地租金全額補貼(免申請)。
    申請表格:https://www.motcmpb.gov.tw/Information?siteId=1&nodeId=10084

    • 航空產業紓困
    營運紓困: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相關場站使用費緩收,並依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分相較減少幅度等比例補貼(免申請)。
    貸款利息補貼:民用航空運輸業自2020年3月17日起之貸款,補貼最長一年。
    空廚地勤業者營運紓困:補貼土地使用費、房屋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依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分相較減少幅度等比例補貼,並與緩收。
    機場商業服務設施業者紓困:補貼土地使用費、房屋使用費、權利金,依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分相較,採三級補貼(未滿50%全額補貼,50%-80%者以運量減少比例家50%補貼,80%以上以減少比例補貼),並與緩收。
    防疫物資補貼: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戰地勤業之航空器機組員、旅客及駐站第一線工作人員量測體溫耳額溫槍、口罩、手套及航空器消毒費用補助。
    申請表格: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3019&lang=1

    文化部

    自然人紓困:減輕營運困難補助(薪資酬勞、場地設備租金、行政支出、製作費用等項目)
    事業紓困:減輕營運困難補助(薪資酬勞、場地設備租金、行政支出、製作費用等、因應提升補助(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演練、技術提升、數位行銷等項目)
    每次公告補助上限:事業250萬元、自然人6萬元
    申請表格: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

    詳細資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紓困方案專區:https://yingmeng.pros.is/RHBTX
    經濟部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https://yingmeng.pros.is/NKVAC
    交通部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交通觀光防疫專區:https://yingmeng.pros.is/RECGZ
    文化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文化藝術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https://yingmeng.pros.is/R3725

  •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4-27 2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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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你說的是真的嗎?
    ~育嬰假回來,說好的職缺呢?

    「我在上市公司工作五年,沒有任何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的紀錄,自認請育嬰假理所當然,只是半年的時間,沒道理公司會剝奪像我這樣盡忠職守的員工做母親的權利嘛!然而,請完育嬰假才回到工作崗位兩個星期,公司就通知我,請我月底自行離職。隔月的第一天,我妾身未明的待在家裡,越想越不服氣,決定委託律師發函給公司,表示公司的資遣是違法的,我的狀態隨時都可以回去上班,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公司拒絕了之後,我也很快地委託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並要求公司給付從我沒有進公司上班那天起到公司讓我復職為止每月四萬多元的過去平均薪資,還包括遲付期間的利息,這樣很合理吧!」

    「我們公司受到景氣影響,這5年的營業額及員工人數每年都在下降,當初資遣她時,不論公司營收及生產能量的確都有下滑,確實有業務緊縮的情況,所以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資遣她。她所說我們還在人力徵才網站上刊登求才訊息,是她離職半年以後才刊登的,在她離職的時候公司的確沒有職缺;公司官方網站上所顯示的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用來推廣企業形象,事實上,公司資遣她時,真的沒有其他部門需用勞工,而且公司跟她開過一次離職座談會,是她同意公司用資遣的方式來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的。(她已經領走了公司20多萬元耶~~還來告我們)。」

    你覺得,哪一方說的有道理呢?

    先來看處理本件勞資糾紛的法官怎麼說吧!

    (一)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經營業務減縮時可以經預告單方終止跟勞工間的勞動契約,但必須終止契約已經是雇主最後的手段,也就是說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的狀態已經持續一段時間,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使用,為了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才能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來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件公司方提出損益計算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費單來證明五年來公司營收下滑及人員減聘的狀況,甚至本件員工任職的部門還發生虧損之情形,可見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而且非一時而是長期的趨勢。

    (二)本件員工表示公司將其所從事之工作全部委由其他公司承攬,顯見公司在其營業範圍內仍需要她原所屬部門的貢獻,客觀上並無緊縮業務之必要,但企業計畫將公司某部門裁撤後外包,是否由勞資雙方代表先行協商轉業及訓練事宜,並非資遣的要件,所以與資遣是否合法的判斷無關,而且本件公司營業額、員工人數逐年減少,也證明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因此並未違反最後手段性。

    (三)本件員工主張公司資遣她之後還在人力網站徵才,但依公司所提出的資料顯示,公司徵才職缺與該員工原任職務不同,且日期上也無法認定該公司資遣該員工時已有此職缺;另外員工所提出的公司網頁所顯示之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並無關於需用人才以及特定職缺的召募資訊。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雖然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該員工雖然的確是育嬰假期滿之員工,但因本件公司確有業務緊縮之情形,所以終止兩方間的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五)本件員工於離職前與公司人事部門懇談時,所填載的「員工懇談書」員工意見」欄記載:「因公司組織變革,故不得不配合公司規定」,並親自簽章。離職前離職座談會的錄音內容曾向公司表示:「經理,希望在4月31日拿到錢,不要再拖了,不然我還到公司來一趟嗎,是領支票嗎?」甚至於離職當日受領資遣費時,切結「本人同意退職後,不再對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之切結書,可見該員工離職時,是同意雙方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意不再對被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因此,雖然一開始是公司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該名員工,但經過雙方溝通、協調,該名表示已經表示同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確實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所以不能再主張勞雇關係存在,更不能請求薪資。

    律師娘怎麼說?

    其實,隨著這幾年景氣起伏大,企業經營更加不易,然而相對勞方法治意識卻一直在高漲,育嬰假後的復職糾紛非常的常見。

    坦白說,以目前台灣的就業環境中,要能找到企業確實配合政府的政策支持育嬰假的政策美意,不僅是員工的運氣,更是企業的實力,而像一些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小公司,一個會計、一個業務、一個司機.....隨便一個人請一年育嬰假,必定得找人來替補,等到請育嬰假的人回來,這個坑由誰來蹲呢?或許派遣公司會是個選擇,而折衷的方式其實律師娘有聽過,讓想請育嬰假的同仁改暫時的部分工時或在家上班也是個選擇,甚至還有老闆跟員工商量把小孩帶到公司來上班,另外設置一個育嬰室。無論如何,希望勞、資雙方可以彼此體諒,做彼此生涯中的貴人與夥伴。

    (忙碌中如忘了回覆留言,請私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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