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北市 109/10/05 109/08/21 北市勞動字第10960385531號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宋秩銘)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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