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toyota代步車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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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toyota代步車費用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

  • toyota代步車費用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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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toyota代步車費用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11 1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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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檸檬車法案拖一年!
    車主權益還要等多久?】

    ⚠️什麼是檸檬車法?

    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我國應盡速比照美國「汽車瑕疵擔保」的特殊規定:「新車交付一定期限或里程內有瑕疵情形,車主可要求車商更換新車或解約退款」,這就是俗稱的「檸檬車條款」!

    經濟部雖曾於10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檸檬車條款,但修正內容無論是擔保期、屢修不復之定義、第三方鑑定機構或是車商提供車主代步車天數不計入維修累計天數等,對於車主權益保障明顯不足,且迄今已過一年多,仍未見經濟部再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的修正草案!

    ⚠️擔保期間、里程,遠不如國際標準!

    經嘉瑜調查發現,各國檸檬車條款保障的交車天數與行駛里程數,包含美國紐約「2年、2萬9千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我國經濟部在108年7月所預告的擔保期卻僅「180天、1萬2千公里」,明顯落後於各國檸檬車條款擔保期之平均水準!

    草案中有對此說明:擔保期「180天」的制定,是考量我國環境因素與消費者使用情形,但相較於國外嚴苛的極端氣候,我國氣候四季宜人,卻反而使車輛擔保期縮水?

    里程「1萬2千公里」方面,據行政院消保處說法,是請專家學者研判所得之大部分車輛購買時,瑕疵發生的常見里程數,但嘉瑜質疑,檸檬車條款今天本就為了保障買到「車王」這種特殊案例的車主,瑕疵發生情形當然不能一概而論,設置更長的保障里程以顧全個案車主,才是治本之道!而這也是各國擔保期都設較1萬2千公里長的主因。

    消保法授權經濟部訂立定型化契約的目的本就在於「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理應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空間,為何檸檬車條款草案參酌民法後竟會制定出保障不足的擔保期間、里程? 實在令嘉瑜不解!

    ⚠️是否「同一瑕疵」,車商說了算?

    台版檸檬車條款草案中有關「標的物屢修不復」條文,規範若非重大瑕疵,則必須屬「同一瑕疵」並「經四次以上維修」,才可以要求車商提供換車或解約服務,但要如何判斷車輛故障屬於「同一瑕疵」,車商極有可能以其專業優勢,解釋屢次故障原因屬不同瑕疵,以規避責任。

    雖然草案中規範雙方對於車輛瑕疵原因產生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但試問國內有哪些第三方鑑定機構不為車商所把持?該草案對於國內消費者的保障恐淪為紙上談兵。

    ⚠️車商維修一拖再拖,提供代步措施就能規避維修日累計?

    台版檸檬車條款草案另有規定,「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消費者可以要求解約或更換新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2、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該條文在草案說明中是指遇到車輛維修遇到「缺料、待料」情形時,可以提供消費者代步措施,但條文內容卻未明確限定適用要件,使得車廠可以輕易規避維修日累計,縱使車輛維修沒有「缺料、待料」情形,只要車商提供代步措施拖慢維修進程,就可以抵免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使得消費者無法要求車商提供換車或解約服務,卻對此無力可為。

    ⚠️車輛製造瑕疵不斷,車主權益誰來保護?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今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的TOYOTA RAV4 車輛漏水案件,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但卻因為法規未與時俱進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車主遇到車輛瑕疵情形,輕則自掏腰包更換零件,重則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甚至危及用路人。

    若我國能早日推動檸檬車條款上路,前述車輛瑕疵案大多合乎要求車商更換新車的要件,但也正是因為目前法規不完備,車商才敢擺爛不積極處理,放任安全瑕疵車輛在道路上橫行,形同為我國交通安全埋下不定時炸彈!以RAV4案為例,和泰公司在12月10日的聲明中表示沒有大規模召回的計畫,請車主自己回廠維修或檢查,是否因為擔心影響2021年RAV4新款銷售業績而罔顧民眾安全?

    針對我國推動檸檬車條款,嘉瑜在此給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提高擔保期中交車日數、行駛里程以達國際水準;二、刪除「同一瑕疵」之限制,僅以「經維修四次」而不復判斷是否為屢修不復之瑕疵;三、政府應負起責任,建置公開透明之瑕疵鑑定機構;四、車商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仍應計入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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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檸檬車法案拖一年 高嘉瑜籲修法護新車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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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檸檬車法案沒進展 交車天數、行駛里程數各要180天及1萬2千公里且同一瑕疵維修4次以上 換新解約條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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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嘉瑜籲經濟部 盡快修正「檸檬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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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檸檬車法案」延宕一年無進度 瑕疵車主求助立委-民視新聞
    https://youtu.be/lftmbCAy9U4
    瑕疵車「檸檬車條款」修法牛步 自救會赴立院陳情 20201211 公視中晝新聞
    https://youtu.be/t0Aa9OQHg5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