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rca事件環境影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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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事件環境影響 在 如履的電影筆記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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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ca事件環境影響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4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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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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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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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 rca事件環境影響 在 科學再發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0 1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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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汙染的廠房、暴露在過量化學藥劑的工作環境,時間一長,對身體的影響也漸漸浮上檯面。
     
    究竟當年駭人聽聞的 RCA 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延伸閱讀:
    空氣汙染可能導致糖尿病?偷溜進體內的 PM2.5 都做了甚麼好事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44614

  • rca事件環境影響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2 2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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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又痛失人才 RIP

    “飛安報告RCA如何改善避免...

    "
    國防部黑鷹直升機失事釀成8死嚴重意外,包括參謀總長沈一鳴等多名軍官罹難。黑鷹直升機前年2月在蘭嶼執行接送病患回台治療勤務時,也曾發生墜海意外,當時造成機上6人罹難。

    內政部空勤總隊台東分隊編號NA-706黑鷹直升機,前年二月五日深夜執行蘭嶼病患後送台東勤務;不料,從蘭嶼機場起飛三分鐘後消失在雷達螢幕上,造成機上正駕駛康萬福、副駕駛唐文彥、機工長陳冠宏、隨機護理師蔡邑敏、病患張榮明及張妻黃英蘭四失蹤兩罹難。

    NA-706黑鷹直升機失事六十七天後,殘骸前年四月十二日被打撈上岸,同時在機體殘骸找到兩具遺骸,最後證明為隨機護理師蔡邑敏及張妻黃英蘭,其餘四人至今失蹤下落不明。蔡邑敏罹難後,獲總統褒揚令、衛福部獎章、南丁格爾特別奉獻獎,並入台東縣忠烈祠。

    殘骸被打撈平台船時,工作人員看到機頭撞爛,機尾翼不見,只剩中段機腹破碎扭曲變形。

    經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去年九月二十四公布最終調查報告顯示,該事件與飛航組員對事故當時飛航環境之威脅管理、狀況警覺及溝通決策能力不夠充分,且對航機系統了解程度不足有關。

    運安會說,該案於夜間、風向不定狀況下,未使用適當起飛模式起飛,起飛過程中亦未能維持安全的爬升姿態及速度、且於遭遇亂流時,未能即時判讀高度及速度變化而採行正確的修正操作,並可能伴隨有空間迷向現象,最後在低高度狀況下,推機頭改正過低的空速時,因未注意當時高度,且使用過當的馬力及俯角,致造成航機於可操控狀態下墜海。

    運安會說,事故機自蘭嶼起飛後約二十三秒即遭遇順風,並逐漸增強,瞬間最大曾達四十浬/時,並兼具有風切與亂流現象,但仍在航機安全操作限制範圍內,且相關操控數據亦未顯示航機有異常現象。

    運安會報告中表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有嚴重危害飛航安全的可能性,包含未編撰該型機完整的標準作業程序;事故飛航中,飛航組員亦未完全依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應有的檢查程序及呼叫,容易遺漏相關操作程序;未能完整規畫相關飛航組員訓練,影響飛航組員資格能力及飛航安全。

    報告內容還包括,相關手冊並無與夜航及儀器飛行時間相關的規定及最低要求;無具體完整的組員資源管理訓練教材,無法達成組員合作訓練的目的;以及事故當時任務作業程序及手冊未訂定夜間執行傷患運送任務的天氣標準,影響飛航安全。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4263542?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fbclid=IwAR0wjm9FhBn0Z99S-YqOlQA9-agKUMNtUcvC4FXirGrrCqZTdrjInv8u2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