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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manslaughter法律中文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福佳與林忌創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林忌:由於香港與台灣大家都寫正體字,所用的中文字眼也相似,一種常見的錯誤,就是經常互相在互聯網上尋找法律資訊時,把對方的法律,搞錯成為自己的;又或者另一種錯誤,即把自己的法律制度,套用在對方的制度之上,然後產生了誤解;而很不幸,陳同佳案即同時中了以上兩個問題。 蔡英文總統說:「只有逮捕、沒有...
manslaughter法律中文 在 福佳與林忌創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忌:由於香港與台灣大家都寫正體字,所用的中文字眼也相似,一種常見的錯誤,就是經常互相在互聯網上尋找法律資訊時,把對方的法律,搞錯成為自己的;又或者另一種錯誤,即把自己的法律制度,套用在對方的制度之上,然後產生了誤解;而很不幸,陳同佳案即同時中了以上兩個問題。
蔡英文總統說:「只有逮捕、沒有自首。」香港人這句就完全聽不懂,這是由於自動投案或自首,其實在香港法律上沒有任何差異,或者定罪後可以成為法官減刑的理由,但兩者都沒有硬性規定必定會因此得到減刑;在香港的法律下,反而是認罪可以得到最多33%的刑期減免;而在台灣卻屬《刑法》第62條規定,要在當局未發覺犯罪行為前,自行向當局通報,才為之自首,而且陳同佳曾經「復拒不到案,或逃逸無蹤」,已經不能符合自首的定義。
然而,香港官方好似完全對台灣的法律一無所知,或者根本不屑一顧,因此不斷濫用「自首」一詞,令台灣當局不斷要澄清不是自首,然後雙方的支持者,就不斷就「自首」一詞,以自己地方的法律,來質疑對方的說法,令誤會叢生...另一台港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誤殺罪(Manslaughter)在香港最高仍可判終身監禁,與謀殺 (Murder)相同;而台灣卻沒有誤殺罪名,只有輕得多的罪名如《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香港人無法明白,為何如港府拒絕向台灣提供證據,台灣方面最終只能以較輕罪名起訴,是失卻公義的焦慮;對台灣的司法界來說,這有如是變相「放生」或輕判陳同佳。(未完,全文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