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dnr同意書順序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dnr同意書順序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angthang (thang)看板medstudent標題Re: [新聞] 成醫籲簽署DNR...
插管之後為何可以拔管?
因為插管也是心肺復甦術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如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
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一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名詞定義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
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
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
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六條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
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
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
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
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
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剩下的自已的部分,有興趣的話可以自已去看一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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